常見問題 法定查冊合規專刊 發布日期: · 26 分鐘深度閱讀

超過 42 天沒交 NAR1 申報表規費多少?會收到香港法院傳票(Court Summons)嗎?(2026 四階梯逾期附加費與雙罰制抗辯全解)

基於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條與《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附表1權威直答:全景拆解 42 天法定交付紅線算法、私人/公眾/擔保公司四階梯逾期登記附加費矩陣(HK$870 至 HK$3,480/HK$4,800)、第899條起訴前 HK$600 複合程序 vs 東區裁判法院雙份刑事傳票(最高第5級罰款 HK$50,000 + 每日 HK$1,000 失責罰款)、4 家真實香港法團 ICRIS 條碼存檔實錄及 5 步出庭求情止損 SOP。

42 個日曆日
Form NAR1 法定準時交付寬限期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條剛性紅線,準時規費 HK$ 105
自成立週年日次日起連續計算(含週末及公眾假期)
HK$ 870 – 3,480
私人公司四階梯逾期登記附加費
《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附表1,最高達基準 33.14 倍
法定強制行政規費,公司註冊處處長無權豁免或減免
HK$ 50,000
裁判法院傳票最高第 5 級定罪罰款
第662(6)條「法團+董事雙罰制」,持續失責另處每日 HK$ 1,000
東區裁判法院分別向公司與在任董事簽發獨立刑事傳票
Cap. 622 第899條
檢控前複合程序(HK$ 600)與出庭求情
起訴前限期補交可獲不予檢控;已發傳票須開庭前補齊存檔文件求情
86hc.com 支援秒級核驗歷年 NAR1 存檔缺口與訴訟傳票
✓香港持牌 TCSP 機構合規編審與《公司條例》(第622章)法源存證
法規核驗基準日:2026-10-20
主筆顧問:Min Liu(10年+ 香港公司秘書與法定合規顧問)
審定機構:恒誠風控與法規審定委員會(香港持牌 TCSP 編號:TC006431)
核心法源:《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條、第899條,《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附表1
執法與司法機構:香港公司註冊處(CR)、東區裁判法院(Eastern Magistrates' Courts)
機構實務聲明:本文嚴格依據香港現行成文法例與香港公司註冊處(CR)官方規費表編寫。文中援引之 4 家香港法團《周年申報表》(Form NAR1)存檔記錄及 11 位 ICRIS 防偽條碼均取自 86hc.com 法定公開數據索引,旨在協助跨境董事與法務團隊準確評估逾期合規成本並依法履行申報義務。
權威直答:超過 42 天沒交 NAR1 申報表規費多少?會收到香港法院傳票(Court Summons)嗎?

第一,超過 42 天未交付《周年申報表》(Form NAR1),必須按逾期時長繳納「四階梯法定逾期登記附加費(Higher Registration Fee)」: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條及《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附表1,有股本的香港私人公司須在成立週年日後 42 天內交付 NAR1(準時登記規費為 HK$ 105)。一旦超過 42 天,第 43 天起規費立即躍升至 HK$ 870(超過42天但不超過3個月)→ HK$ 1,740(超過3個月但不超過6個月)→ HK$ 2,610(超過6個月但不超過9個月)→ HK$ 3,480(超過9個月封頂)。若同時遺漏稅務局《商業登記證》(BRC)續期(屆滿後1個月內),稅務局商業登記署(BRO)還將額外加徵 HK$ 300 逾期罰款[1][2]。

第二,長期逾期不交或累犯,確定會收到香港法院傳票(Court Summons),且實行「法團+董事個人雙罰制」:補交或拖欠 HK$ 870~HK$ 3,480 僅屬於行政登記規費,絕不豁免刑事違例責任。依據《公司條例》第662(6)條,如公司未在 42 天內交付 NAR1,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包括全體在任董事及公司秘書)均屬犯罪。當逾期通常超過 6~9 個月且經催告未果時,香港公司註冊處檢控組將向香港東區裁判法院(Eastern Magistrates' Courts)申請向公司及董事個人分別簽發刑事傳票;一經定罪,每次失責可各處最高第 5 級罰款(HK$ 50,000),如屬持續失責罪行,另各處每日失責罰款 HK$ 1,000[1][3]。

一、 《公司條例》第662條法定基準:42天申報時限起算規則與三類法團差異矩陣

在香港普通法架構下,並無所謂的企業年度檢驗概念。香港現存法團(Live Company)每年的法定維護由兩條完全獨立的法律軌道構成:其一是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條向香港公司註冊處(CR)交付《周年申報表》(Form NAR1);其二是依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6條及第7條向香港稅務局商業登記署(BRO)換領新年度《商業登記證》(BRC)[1][4]。

香港法團法定類別申報表日期 (Return Date)法定準時交付窗口《公司條例》法源與財務報表附交規定
1. 有股本的私人公司
(Private Company)
每年成立為法團的週年日(Incorporation Anniversary)成立週年日次日起計 42 個日曆日內第662(1)條及第662(2)條:佔全港法團 98% 以上;僅申報董事、公司秘書、註冊辦事處地址、股本及股東詳情,依法無需附交經審計財務報表。
2. 公眾公司
(Public Company)
會計參照期(財政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屆滿之日申報表日期後 42 個日曆日內第662(3)條及第664條:必須隨 Form NAR1 一併交付經核證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副本。
3. 擔保有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會計參照期(財政年度)結束後 9 個月屆滿之日申報表日期後 42 個日曆日內第662(3)條及第664條:商會、基金會、非牟利機構適用;必須隨表附交經審計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核證副本。
4. 法定不活動公司
(Dormant Company)
自交付特別決議(Form NDR4)生效日起法定豁免交付 NAR1
(惟仍須每年續期 BRC)
第5條及第663條:僅限無任何會計交易且已正式向註冊處存檔 Form NDR4 之私人公司;未遞交 NDR4 的「無營運空置公司」絕不享有豁免!

1.1 跨境企業最常算錯的 3 條「42 天紅線」精算鐵律

  1. 鐵律一:申報基準日永久錨定「成立月日」,絕不因往年遲交而順延:假設某香港私人公司於 2022 年 6 月 10 日註冊成立,其 2026 年度的申報表日期恆定為 2026 年 6 月 10 日(哪怕 2025 年度的 NAR1 拖到 2025 年 11 月才補交)。2026 年第 1 天從 6 月 11 日起算,第 42 天屆滿日嚴格鎖定為 2026 年 7 月 22 日。
  2. 鐵律二:42 天按「連續日曆日」計算,包含週末與公眾假期:期間所有的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眾假期均計入 42 天內。唯依據《公司條例》第828條,若第 42 天屆滿當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香港公眾假期,或當日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 / 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導致註冊處櫃檯全日關閉,則以印本形式交付的最後期限順延至緊接的下一個非公眾假期工作日。
  3. 鐵律三:「審計未做完」絕非私人公司推遲交付 NAR1 的合法理由:如上表所示,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交付 Form NAR1 完全不需要夾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僅用於向稅務局申報利得稅)。任何以「會計師還在理帳與核數」為由拖延遞交 NAR1 的行為,均屬典型合規失職。

二、 超過 42 天交 NAR1 要交多少錢?2026 公司註冊處四階梯逾期附加費與稅務局 BRC 疊加精算表

依據香港法例《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附表1,一旦未能在申報表日期後 42 天內妥為交付 Form NAR1,香港公司註冊處將強制按實際交付日期徵收階梯式遞增的公司註冊處法定逾期登記附加費(Statutory Late Filing Escalation Fee / Higher Registration Fee)。該項規費由電腦系統按妥收時間戳剛性核算,公司註冊處處長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減免或豁免的自由裁量權[2]:

實際妥為交付 Form NAR1 的時間節點
(自申報表日期/成立週年日次日起計)
有股本私人公司
(Private Company)
公眾公司
(Public Company)
擔保有限公司
(Guarantee Co.)
私人公司規費增幅與執法狀態
準時交付:42 天或以內HK$ 105HK$ 140HK$ 105基準規費 (1.0x)
合規存檔,無逾期瑕疵記錄
第一階梯:超過 42 天,但不超過 3 個月HK$ 870HK$ 1,200HK$ 870暴漲 8.29 倍 (+HK$765)
第 43 天零時起即刻觸發
第二階梯:超過 3 個月,但不超過 6 個月HK$ 1,740HK$ 2,400HK$ 1,740暴漲 16.57 倍 (+HK$1,635)
註冊處寄發法定違例催辦通知
第三階梯:超過 6 個月,但不超過 9 個月HK$ 2,610HK$ 3,600HK$ 2,610暴漲 24.86 倍 (+HK$2,505)
案卷移交註冊處檢控組排期
第四階梯:超過 9 個月以上(單年封頂)HK$ 3,480HK$ 4,800HK$ 2,610暴漲 33.14 倍 (+HK$3,375)
頂格附加費 + 觸發法院刑事傳票

2.1 實戰總賬模擬:當 NAR1 逾期遇上《商業登記證》(BRC)續期逾期

在跨境企業合規託管實務中,錯過周年申報表(NAR1)的公司,90% 以上同時也錯過了同一月份到期的香港稅務局《商業登記證》(BRC)續期。依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2026/2027 年度一年期商業登記證官方規費為 HK$ 2,200(含登記費 HK$ 2,000 +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徵費 HK$ 200),超過屆滿日後 1 個月未繳費即固定加徵 HK$ 300 逾期罰款。下表為一家香港私人公司在不同逾期階段的雙部門法定官費總支出對照表(不含秘書服務費與法院判處罰金):

企業逾期階段(自成立週年日起算)公司註冊處 (CR)
Form NAR1 法定規費
稅務局商業登記署 (BRO)
1年期 BRC + 逾期罰款
雙局官費合計純逾期附加成本
準時合規辦理(≤ 30天/42天內)HK$ 105HK$ 2,200(無逾期罰款)HK$ 2,305HK$ 0(基準)
逾期 43 天 ~ 3 個月內HK$ 870HK$ 2,200 + HK$ 300 = HK$ 2,500HK$ 3,370+ HK$ 1,065
逾期 3 個月 ~ 6 個月內HK$ 1,740HK$ 2,200 + HK$ 300 = HK$ 2,500HK$ 4,240+ HK$ 1,935
逾期 6 個月 ~ 9 個月內HK$ 2,610HK$ 2,200 + HK$ 300 = HK$ 2,500HK$ 5,110+ HK$ 2,805
逾期超過 9 個月(滿 1 年)HK$ 3,480HK$ 2,200 + HK$ 300 = HK$ 2,500HK$ 5,980+ HK$ 3,675
連續拖欠 2 個完整年度HK$ 3,480 × 2 = HK$ 6,960HK$ 2,500 × 2 = HK$ 5,000HK$ 11,960+ HK$ 7,350(另加法院傳票罰金)

三、 為什麼會收到香港法院傳票(Court Summons)?第662(6)條「法團+董事雙罰制」與第899條複合機制拆解

很多跨境董事存在一個致命誤區:認為「既然公司註冊處規定超過 9 個月封頂交 HK$ 3,480,那我拖兩三年再去交 HK$ 3,480/年不就行了?」事實上,HK$ 3,480 只是補交文件時的行政登記規費,而逾期未交本身在《公司條例》第662(6)條下是一宗獨立的刑事違例罪行(Summary Offence)[1][3]。

3.1 《公司條例》第899條「起訴前複合通知(HK$ 600)」 vs 正式「裁判法院刑事傳票」

香港公司註冊處在啟動刑事檢控前,設有一道法定緩衝程序——《公司條例》第899條(註冊處處長可就指明罪行不予檢控 / Compounding of Specified Offences)[1]:

  • 第一階段:第899條複合程序窗口(尚未簽發法院傳票前):若註冊處處長有理由相信公司觸犯了第662(6)條逾期未交 NAR1 的違例事項,處長可在正式向法院提起檢控前,向公司發出書面《複合通知書》,要約公司在指定期限內:(1)繳付 HK$ 600 複合費(Compounding Fee);並(2)補交欠交的 Form NAR1 及對應的法定逾期登記附加費(HK$ 870~HK$ 3,480)。若公司在限期內全數辦妥,公司註冊處處長將依法不再就該項違例向法院提起刑事檢控。
  • 第二階段:香港東區裁判法院簽發正式傳票(Court Summons):若公司因註冊辦事處地址無人收信、原秘書公司失聯或蓄意置之不理而錯過了複合期,公司註冊處檢控組即正式向香港東區裁判法院(Eastern Magistrates' Courts,案件字軌通常為 ESS)或沙田裁判法院申請簽發傳票。一旦法院傳票正式簽發,第899條複合程序即告關閉,被傳召的法團及董事必須依法出庭應訊!

3.2 法團與董事個人「雙罰制」:收到法院傳票後的四重法律後果

追責維度與傳票對象法定條文依據與最高罰則上限司法實務裁量與無視傳票後果
1. 對香港法團本身的傳票
(Summons to the Company)
《公司條例》第662(6)條:每項逾期未交周年申報表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第 5 級罰款(HK$ 50,000);如屬持續失責罪行,另處每日罰款 HK$ 1,000。傳票送達公司法定註冊辦事處(Form NR1 地址)。若開庭前已補齊全部欠交 NAR1 並委派代表/律師出庭認罪求情,初犯法團實際判處罰金通常在 HK$ 1,500 – HK$ 4,000/張 區間;但訴訟檢控記錄將留存於司法機構檔案。
2. 對在任董事個人的傳票
(Summons to Individual Directors)
《公司條例》第3條及第662(6)條:公司每名授權、准許或參與失責的「責任人(Responsible Person)」(含全體在任董事及公司秘書)均屬同罪,個人同樣面臨最高 HK$ 50,000 + 每日 HK$ 1,000 罰款。傳票送達董事登記之通訊地址或通常住址。若有多名董事或跨多個年度未報,法庭可按人數及違例年度累加簽發多張獨立傳票。
3. 董事拒不出庭的法庭拘捕令
(Warrant of Arrest)
《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9條及第20條:針對個人董事個人簽發的傳票,如證實已妥為送達而被告人無合理辯解拒不出庭亦未委派律師出庭。主審裁判官有權當庭簽發拘捕令(Arrest Warrant)或押後並發出嚴厲警告,導致該名內地或海外董事日後經香港口岸入境時面臨司法截查與協助調查風險。
4. 取消董事資格令
(Disqualification Order)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68F條:如某人持續違例未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法定申報表(如連續三年被裁定觸犯第662條)。法院可頒布取消資格令(最長可達 5 年),禁止該人士在香港擔任任何法團之董事或參與任何香港公司的發起、組成或管理。

四、 逾期未交 NAR1 的 5 階段執法演進時間軸與三大商業連鎖風險(銀行 KYC 凍結與第752條無主財物充公)

除了直接的行政附加費與法庭罰金,拖欠《周年申報表》(NAR1)還會觸發商業銀行戶口凍結、招投標失格乃至公司資產被依法充公的連鎖風暴:

連鎖風險維度觸發機制與法律後果深度解析合規阻斷與救濟路徑
1. 香港商業銀行戶口凍結
(Periodic KYC Freeze)
香港持牌銀行(如香港滙豐銀行 HSBC、華僑銀行香港 OCBC、中銀香港等)依據《打擊洗錢條例》(第615章)附表2第5條執行年度持續監察,系統自動比對註冊處 ICRIS 存檔數據。一旦發現最新年度 NAR1 逾期未交或 BRC 未續期,銀行即下發《KYC 資料補正函》,超期未補即暫停網銀對外匯款功能乃至凍結公戶。立即補交欠交年度之 Form NAR1 並續期 BRC,調閱帶有官方 ICRIS 條碼(Barcode)的已存檔正本(必要時由香港執業會計師出具 CTC 核證本)呈交銀行合規部解凍。
2. 強制剔除註冊與資產充公
(s.744 Strike-Off & s.752 Bona Vacantia)
若公司連續多年拒不交付 NAR1 且對註冊處信函毫無回應,註冊處處長將依《公司條例》第744至746條刊登憲報,將公司名稱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Struck Off)並強制解散(Dissolved)。依據第752條「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鐵律,公司解散當日名下尚未轉出的所有銀行戶口餘額、香港物業、商標專利及應收賬款,依法自動收歸香港特區政府所有!切勿將有資金或資產的公司放任除名!如已被剔除解散,須在解散後 20 年內依據第760條向註冊處處長申請行政恢復註冊(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或依第765條向高等法院申請頒令恢復,並補齊歷年全部 NAR1 及規費後方可取回資產。
3. 股權轉讓打釐印與盡職調查受阻
(Stamp Office & M&A Blockage)
當香港公司擬進行股權轉讓或引入投資人時,香港稅務局印花稅署(Stamp Office)在辦理轉讓文書打釐印(加蓋印花)時,強制要求呈交最新一期的 Form NAR1 以核實已發行股本結構。若 NAR1 逾期缺檔,印花稅署將拒絕打釐印;同時合作方在調閱企業商業盡職調查報告時會直接看到逾期與傳票紅牌預警。在啟動股權變更、跨境併購或銀行融資前,先行透過 86hc.com 公司查冊中心 體檢歷年 NAR1 連續性。

五、 真實註冊處(ICRIS)存盤卷宗核驗實錄:4 家香港標竿法團 Form NAR1 準時存檔與條碼(Barcode)對標案例

一份已在香港公司註冊處合法妥收並完成影像存檔的《周年申報表》(Form NAR1),其首頁右上角必然印有唯一的 11 位 ICRIS 官方防偽條碼(Barcode)及交付日期戳記。以下選取 86hc.com 企業百科庫中 4 家真實香港法團的官方存檔記錄,直觀展示如何透過查冊核驗一家企業是否按時履行了第662條申報義務[5]:

真實香港法團名稱法定識別雙碼
(CR No. / 8位 BRN)
2026 最新存盤卷宗與
真實 ICRIS 條碼
NAR1 合規存檔狀態與盡職調查穿透核驗要點
1. Airwallex (Hong Kong) Limited
(雲匯(香港)有限公司)
CR No.: 2341692
BRN: 65827229
2026 Form NAR1
條碼:70005515351
2026 Form NSC1
條碼:23002555648
2016年成立,持海關 MSO 牌照(16-09-01929)。每年嚴格於成立週年日後 42 天法定窗口內準時交付 Form NAR1(基準規費 HK$105),確保四局持牌資格/牌照與商業銀行清算通道 100% 零逾期瑕疵(詳見雲匯香港百科檔案)。
2. TAIZOOM ELEVATOR COMPANY (H.K.) LIMITED
(台日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CR No.: 1021746
BRN: 36416366
2026 Form NAR1
條碼:22802928026
2026 Form ND2A
條碼:22802928027
2006年成立,連續 20 年維持「仍註冊(Live)」良好存續記錄。2026 年同步存檔周年申報表 Form NAR1(22802928026)與董事變更通知書 Form ND2A(22802928027),連號條碼印證其公司秘書團隊嚴謹的同日聯動申報機制(詳見台日電梯香港檔案)。
3. ROTARY VORTEX LIMITED
(羅特克斯有限公司)
CR No.: 1027040
BRN: 36488270
2026 Form NAR1
條碼:22802936210
萬洲國際(00288.HK)控股雙匯發展(000895.SZ)的核心香港持股法團。歷年百億級跨境股息分派與香港稅務局居民身份證明書(CoR)核驗,均以按期完備存檔的 Form NAR1(22802936210)作為法定前置條件(詳見羅特克斯百科檔案)。
4. Pujiang Hong Kong Limited
(浦江香港有限公司)
CR No.: 3715428
BRN: 79720233
2026 註冊證明書 CI
條碼:40025610371
2026 Form NNC1
條碼:23002564213
新設法團首年申報時限標竿:於 2026 年 1 月 29 日註冊成立。依據《公司條例》第662(1)條,新成立私人公司成立當年無需交付 NAR1,其首份 Form NAR1 的申報表日期為 2027 年 1 月 29 日,法定 42 天準時交付截止日為 2027 年 3 月 12 日(詳見浦江香港百科檔案)。

六、 收到香港法院傳票(Court Summons)或已逾期後的 5 步合規止損與出庭求情 SOP

如果您的香港公司已經超過 42 天尚未交付 NAR1,或者註冊辦事處已收到公司註冊處違例通知書乃至東區裁判法院傳票,請立即按以下 5 步機構級合規止損流程(SOP)處置:

1

第 1 步:立即透過 86hc.com 開展「註冊處存檔文件 + 司法訴訟傳票」雙軌排查

許多因前任秘書中介失聯而斷檔的企業,並不清楚自己究竟漏報了哪幾個年度,也不確定法院是否已經簽發傳票。請立即在 86hc.com 香港公司查冊中心 輸入公司名稱或 8 位 BRN,核對歷年 Form NAR1 的最後存檔年份;同時進入 香港法院訴訟與清盤查冊系統,檢索公司及董事名下是否存在東區裁判法院(ESS)或沙田裁判法院(STS)已排期的傳票聆訊記錄。

2

第 2 步:若原公司秘書失聯,立即委任持牌 TCSP 機構接管並更新註冊辦事處地址

若因原秘書服務商停業或失聯導致逾期,應第一時間委託持有香港公司註冊處有效牌照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如恒誠商務,持牌編號:TC006431,可透過 TCSP 持牌機構名錄 核驗),向註冊處遞交 Form ND2A(更換公司秘書)及 Form NR1(變更註冊辦事處地址),確保後續政府信函與法院文書能夠 100% 實時簽收。

3

第 3 步:在開庭聆訊日前,按年份逐年補交所有欠交的 Form NAR1 及 BRC 規費

這是減輕法庭判罰最關鍵的法定動作!必須嚴格按時間先後順序,將所有漏報年度的 Form NAR1 逐份編製簽署,連同每份對應的階梯逾期附加費(HK$ 870 ~ HK$ 3,480/份)遞交香港公司註冊處,並同步向稅務局商業登記署補齊歷年《商業登記證》規費及 HK$ 300 逾期罰款。務必在傳票指定的開庭日期前取得公司註冊處正式付款收據(Official Receipt)與妥收存檔證明。

4

第 4 步:準備書面《求情信》(Mitigation Letter),委派授權代表或香港執業律師出庭應訊

一旦收到法院傳票,嚴禁無故缺席聆訊。針對公司的傳票,可由董事局簽署正式《授權書》委派公司代表或聘請香港執業律師(Solicitor)代為出庭;針對董事個人的傳票,可委託香港執業律師代為出庭認罪並呈交書面《求情信》及第 3 步已補交 NAR1 的官方收據。司法實務中,只要屬於初犯且在開庭前已全額補齊申報表與附加費,主審裁判官通常會大幅從輕發落(實際判處罰金普遍在 HK$ 1,000 – HK$ 3,000 左右,遠低於 HK$ 50,000 法定上限),並當庭結案消除司法不良記錄。

5

第 5 步:完成銀行 KYC 狀態重新載入,或為不再經營的公司辦理合法撤銷註冊(Form NDR1)

補交存檔並結清傳票罰金後:(1)若公司繼續經營,立即提取帶有 11 位 ICRIS 防偽條碼的最新 Form NAR1 呈交開戶銀行更新 KYC 檔案;(2)若公司確已不再經營,切勿再次擱置不管,應立即憑完稅狀態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IR1263)並向註冊處遞交 Form NDR1 合法撤銷註冊,或遞交 Form NDR4 宣布成為法定不活動公司,徹底阻斷未來每年的逾期循環。

七、 常見問題權威直答(FAQ)與香港官方文獻索引

Q1:香港公司成立第一年(滿1週年之前)需要交 Form NAR1 周年申報表嗎?
成立當年不需要,滿 1 週年後才首次交付!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1)條,私人公司在註冊成立當年使用的是《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只有當公司成立滿 1 週年當日(即第1個成立週年日)起,才迎來首份《周年申報表》(Form NAR1)的申報表日期,並須在該週年日次日起計 42 天內完成首次交付。
Q2:如果只遲交了 1 天(例如成立週年日後第 43 天遞交 NAR1),能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豁免 HK$ 870 附加費嗎?
不能。依據《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附表1,按時間遞增的較高註冊費用屬於成文法例強制規定的階梯規費,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在法律上不具備豁免或減免該項規費的裁量權。哪怕僅逾越 42 天期限 1 個小時,系統亦會自動按第一階梯(超過42天但不超過3個月)收取 HK$ 870(較準時規費 HK$ 105 增加 HK$ 765)。
Q3:我們已經向公司註冊處補交了 HK$ 3,480 的最高逾期附加費,為什麼還會收到法院傳票?
這通常發生在「法院傳票已在補交前簽發」或「跨越多個年度長期失責」的情形下。HK$ 3,480 是《公司(費用)規例》下的行政登記費,而法院傳票是依據《公司條例》第662(6)條針對「未在42天內交付」這一違例事實發起的司法檢控。如果在註冊處檢控組向東區裁判法院遞交傳票申請之後,您才完成補交,傳票程序仍會繼續開庭;但您憑已補交 HK$ 3,480 的官方收據出庭求情,裁判官會據此大幅減輕法庭罰款。
Q4:內地或海外董事收到香港東區裁判法院的 NAR1 逾期傳票,本人沒時間去香港出庭怎麼辦?會影響個人過關入境香港嗎?
切勿置之不理!如果對送達的法院傳票置若罔聞、既不補交 NAR1 也不派代表或律師出庭,主審裁判官有權因被告缺席而簽發法庭拘捕令(Arrest Warrant),屆時董事本人經香港口岸入境時將面臨司法截查風險。正確的合規處理方式是:若董事本人不便赴港,可立即委託香港執業律師(Solicitor)代表公司及董事個人出庭應訊,在開庭前由持牌公司秘書加急補齊所有欠交的 Form NAR1,由律師當庭呈交收據代為認罪求情並代繳法院罰金,全程無需董事親自到庭即可合法結案。
Q5:如果香港公司已經連續 2~3 年沒交 NAR1,現在想合法撤銷註冊,必須先把前幾年的 NAR1 附加費補齊嗎?
是的,必須先補齊歷史欠交的申報表及商業登記費!依據《公司條例》第750條申請撤銷註冊(Form NDR1),必須先向稅務局局長取得《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IR1263),且直至公司正式解散當日為止,公司仍負有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法定義務。若存在歷年未交的 NAR1 或未續期的 BRC,稅務局及公司註冊處均會要求先清繳歷史欠費與申報表,否則無法透過正規 Form NDR1 撤銷註冊。
Q6:怎麼查一家香港公司今年的 NAR1 交了沒有、有沒有逾期記錄?
只需前往 86hc.com 香港公司查冊中心,輸入目標公司的中英文名稱、7位公司編號(CR No.)或 8位商業登記號碼(BRN),在詳情頁的「法定存盤卷宗」列表中查看其最新一份 周年申報表 (Form NAR1) 的存檔年份與交付日期,對比其成立週年日是否超出 42 天即可一目了然;並可線上一鍵調閱帶 11 位 ICRIS 防偽條碼的 NAR1 官方存檔原件。

權威法例引據與香港特區政府官方文獻索引(Statutory References)

  1. 香港電子版法例(Hong Kong e-Legislation):《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條(責任人定義)、第5條(不活動公司)、第662條(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規定及第662(6)條罪行罰則)、第744至752條(剔除註冊與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及第899條(註冊處處長可就指明罪行不予檢控)。
  2. 香港電子版法例(Hong Kong e-Legislation):《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附表1(就交付周年申報表須繳付的按交付時間遞增的較高註冊費用)。
  3. 香港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本地有限公司 — 周年申報表(表格 NAR1)常見問題及逾期交付後果官方指引》及《遵從法規 — 檢控違例事項統計》。
  4. 香港稅務局商業登記署(IRD Business Registration Office):《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與逾期罰款規定。
  5. 香港司法機構(Hong Kong Judiciary):《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及裁判法院部門傳票(Departmental Summons)聆訊程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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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邊界與機構聲明:本專題研報所載之法例解析、查冊指引及實務風險提示,係基於香港公司註冊處(CR)、稅務局(IRD)、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及破產管理署(ORO)等官方公開登記名冊之客觀數據與法規梳理,僅供商業盡職調查、企業合規風控與學術研討之參考。恒誠商務有限公司(HC BUSINESS LIMITED)為專業公司查冊與跨境合規研究服務機構,並非律師事務所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定法律意見、司法代理或稅務裁決。如涉及特定個案之司法訴訟抗辯、法定核證副本(CTC)出具或正式法律意見書,應委聘香港獨立執業律師或執業會計師依法獨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