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006431)
第一,懸掛公司名稱(俗稱「掛水牌」)是香港成文法例設定的強制性法定義務,絕非秘書公司自行創設的商業收費項目。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59條授權制定的《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第3(1)及3(2)條,每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在其註冊辦事處(Registered Office)及每一個向公眾開放的業務場所(Business Venue),以清晰可讀的字樣(in legible characters)持續展示其法定註冊名稱,且必須置於訪客進入該處所時可輕易看見的顯著位置。其立法目的在於確立普通法下的「商業主體物理可追溯性」,確保香港公司註冊處、稅務局、法院執達主任及債權人能夠準確核驗法團駐地並完成法定文書送達(第622章第827條)。對於由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託管且同址註冊達 6 家或以上公司的秘書處所,法例第3(2A)條明確允許採用「電子水牌(Electronic Display)」,但必須嚴格滿足「在每4分鐘時段內將公司名稱持續展示至少15秒」或「在點播請求後4分鐘內於屏幕展示」的法定技術參數。
第二,不掛水牌屬於刑事違例,一經香港公司註冊處巡查主任(CR Inspectors)突擊巡查發現,公司及每名董事均會被檢控並面臨最高 HK$ 10,000 罰款!根據第622B章第7條,若公司未能在註冊辦事處合規展示公司名稱,該公司本身及其每名責任人(包括每名董事及公司秘書)均屬犯罪,實行「法團 + 董事個人雙罰制」;一經東區裁判法院循簡易程序定罪,公司及每名責任人各可處第 3 級罰款(HK$ 10,000)。更重要的是,水牌缺失往往導致註冊處將該企業標記為「註冊辦事處失聯」,進而觸發銀行開戶實地盡職調查退件、存量帳戶 KYC 凍結、司法令狀缺席敗訴,甚至依《公司條例》第744條被強制剔除註冊(Strike-off)!
一、 為什麼香港公司必須在註冊地址「掛水牌」?《公司條例》第659條與第622B章第3條法理溯源
在港澳及英聯邦普通法商廈中,大廈大堂或樓層單位入口處標示企業名稱的銘牌被統稱為「水牌」(Nameplate / Company Signboard)。許多初次在港設立法團的內地或海外股東常產生疑問:「我的香港公司屬於離岸貿易或投資控股性質,不在香港本地僱員辦公,為什麼還必須在香港註冊地址掛一塊水牌?」
要透徹理解這一制度,必須回到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的三大底層法律邏輯[1][2]:
1.1 普通法下的「法團物理錨點」與第827條司法文書推定送達
- 嚴禁無物理處所的「幽靈公司」(Cap. 622 第658條):根據《公司條例》第658(1)條,每家香港公司自成立首日起,必須在香港境內設有一個真實的物理註冊辦事處(不得使用郵政信箱 P.O. Box)。無論公司業務遍及全球何處,該註冊辦事處是其在香港司法管轄區內的唯一法定坐標。
- 司法傳票與法定求償書的「推定送達」(Cap. 622 第827條):根據《公司條例》第827條,任何香港各級法院簽發的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清盤呈請書(Winding-up Petition)、法定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及政府檢控傳票,只要投遞或張貼於該公司在公司註冊處備案的註冊辦事處地址,在法律上即被視為「已有效送達(Deemed Service)」。強制要求在註冊辦事處門口或接待處懸掛清晰可見的「水牌」,正是為了讓法院執達主任、政府巡查官、銀行盡職調查員及交易對手能夠當場核實「該法團確實駐紮於此物理處所並受該處所管理」。
1.2 《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第3條三大剛性標準
根據《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第3(1)及3(2)條,香港公司展示名稱(水牌)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法定要件[2]:
- 覆蓋範圍全量性(Registered Office & Business Venues):必須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Registered Office),以及公司經營業務並向公眾開放的每一個業務場所(Every Business Venue,如分行、零售門店、獨立倉庫接待處)同步展示。
- 時間連續性(Continuous Display):必須持續地展示(continuously display),而非僅在有人預約到訪時臨時擺放紙牌。
- 視覺顯著性(Legible & Easily Seen by Visitors):公司註冊名稱必須以肉眼清晰可讀的字樣(in legible characters)呈現,且必須安放於任何訪客到訪該辦事處或業務場所時無需進入內部上鎖房間即可輕易看見的位置(easily seen by any visitor)——通常為玻璃大門外側、前台背景牆或入口正對面的電子水牌終端。
1.3 香港公司註冊辦事處「三大法定駐場義務」全景對照矩陣
在實務監管中,香港公司註冊處(CR)與稅務局(IRD)對同一註冊地址的巡查往往覆蓋三項既獨立又互補的法定義務。切勿將「公司名稱水牌」、「商業登記證展示」與「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混為一談:
| 駐場合規維度 | 直接法定條文依據 | 法定展示 / 備存具體要求 | 主管巡查機構 | 違規最高法定罰則 |
|---|---|---|---|---|
| 1. 公司名稱水牌 (Company Name Signboard) | 《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第3條及第7條 | 在註冊辦事處及每個向公眾開放的業務場所顯著位置,持續展示法定註冊名稱(同址 ≥6 家可用合規電子水牌)。 | 香港公司註冊處 (CR 外勤巡查組) | 第 3 級罰款(HK$ 10,000) (法團+每名董事雙罰) |
| 2. 商業登記證展示 (BRC Display) | 《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12條及第15條 | 在營業地點當眼處展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Form 1(a))或《分行登記證》(電子證須打印展示)。 | 香港稅務局 商業登記署(BRO) | 罰款 HK$ 5,000 及監禁 1 年 |
| 3.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SCR Keeping) |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53H條、第653M條及第653X條 | 在註冊辦事處或香港指定處所(Form NR2)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並指定至少 1 名法定代表供執法官查閱。 | 公司註冊處、香港海關、警務處、稅務局等 9 大執法部門 | 第 4 級罰款(HK$ 25,000) + 每日罰款 HK$ 700 |
二、 實體水牌 vs 電子水牌:6家及以上同址法團的「每4分鐘展示15秒」法定標準拆解
在香港高度集約化的商業生態中,超過 80% 的跨境商貿、離岸控股及家族辦公室法團並未在香港單獨承租整層甲級寫字樓,而是委任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TCSP Licence)的專業公司秘書機構,將其獲批准的商業大廈辦事處作為法定註冊辦事處。面對同一秘書地址託管數十乃至上千家法團的客觀現實,如果要求每家公司都在門口釘一塊銅牌,在物理空間上根本無法實現。
為此,香港立法會在制定《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第3(2A)及3(3)條時,專門確立了極具前瞻性的「電子水牌(Electronic Display)法定許可標準」[2][3]:
凡任何地點是多於 6 間公司(即 6 間或以上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只要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中的任何一項,即視為已遵從持續展示註冊名稱的法定規定:
(模式 A · 自動輪播模式):在每段 4 分鐘的時段內(in every 4-minute period),透過電子器材將該公司的註冊名稱持續展示最少 15 秒(continuously displayed for at least 15 seconds);或
(模式 B · 交互檢索模式):在有人透過電子器材提出展示該名稱的要求後,該公司的註冊名稱能夠於 4 分鐘內在該電子器材屏幕上展示(capable of being displayed within 4 minutes after a request is made)。
2.1 水牌上的公司名稱必須怎麼寫?只寫中文或只寫英文違法嗎?
- 必須完整展示《公司註冊證明書》(CI)上的法定註冊名稱(Registered Name):根據《公司條例》第622B章第2條,「註冊名稱」指公司的法定英文名稱、法定中文名稱,或兩者兼具。如果在註冊處登記了中英文雙語名稱,實務合規標準是在水牌上同時並列展示完整的法定英文全稱(含
LIMITED)與法定中文全稱(含有限公司),嚴禁使用簡稱、商標名(Trade Name)或漏掉「有限公司 / LIMITED」後綴。 - 公司更名後必須同步更新水牌:若公司透過提交
Form NM1(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獲發《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必須在更名生效當日立即更新實體水牌或電子水牌資料庫中的法定名稱;若仍展示舊名稱,等同於未展示有效註冊名稱。
2.2 獨立實體水牌 vs 合規持牌 TCSP 電子水牌 vs 違規「黑中介無牌水牌地址」7 維對比
| 評估維度 | 方案一:獨立租賃寫字樓 + 實體水牌 (適合本地實質僱員營運) | 方案二:持牌 TCSP 秘書地址 + 智能電子水牌 (適合跨境商貿 / 控股主流方案) | 方案三:低價無牌中介 / 虛假註冊辦事處地址 (高危違法重災區) |
|---|---|---|---|
| 適用同址法團數量 | 1 至 5 家關聯法團同址辦公 | 6 家或以上法團共用持牌秘書註冊辦事處 | 上千家空殼擠在無牌工廈或民居,無管理 |
| 水牌展示形態 | 大門入口處訂製亞克力、不銹鋼或銅製實體銘牌 | 接待處高清液晶電子水牌屏(4分鐘輪播15秒 + 觸控即時檢索系統) | 完全無水牌,或僅在抽屜裡塞幾張打印紙應付 |
| 法定合規依據 | Cap. 622B 第3(1)及3(2)條 | Cap. 622B 第3(2A)條 & Cap. 615 第53F條 | 嚴重違反 Cap. 622B 第3條及 Cap. 615 無牌經營罪 |
| 註冊處巡查官突擊抽查通過率 | 100% 通過(前台人員現場接待確認) | 100% 通過(持牌秘書專員現場調出電子水牌與 SCR 登記冊) | 0%(當場記錄違例)(大門緊鎖或租戶聲稱「不認識該公司」) |
| 政府信函與法院傳票簽收 | 公司自有行政前台直接簽收 | 持牌 TCSP 專人每日簽收掃描、即時預警通知董事 | 信件堆積無人處理或遭退回,導致法院傳票缺席判決 |
| 香港銀行開戶與週年 KYC 影響 | 支援銀行經理上門實地盡職調查拍照(Site Visit) | 提供帶時間戳的水牌實拍照片 + 持牌 TCSP 地址證明,獲主流銀行認可 | 被銀行 AML 系統列入「高危失聯黑名單地址」,觸發直接拒批或封戶 |
| 年度綜合合規成本 | 香港寫字樓年租金 HK$ 180,000+ | 僅需標準法定秘書及註冊地址託管年費(極具性價比) | 表面幾百元低價,實則面臨 HK$ 10,000 傳票罰款 + 帳戶凍結 |
三、 不掛水牌會被罰款嗎?Cap. 622B 第7條第3級罰款(HK$ 10,000)雙罰制與四大連鎖後果
答案是100% 肯定會被檢控並處罰款。許多企業主以為「掛水牌只是形式,政府哪有空一家家上門看」,這完全低估了香港公司註冊處(CR)與香港稅務局(IRD)的常態化聯合外勤巡查機制[2][3]。
3.1 公司註冊處外勤巡查主任(CR Inspectors)是如何突擊抽查水牌的?
香港公司註冊處專設外勤執法與巡查隊伍(Inspection Team),全年無預警前往全港各區商業大廈、工業大廈及秘書公司處所開展實地抽查(Unannounced Site Inspections):
- 第一階段(現場視覺核驗):巡查主任到達目標大廈房間門外,首先檢查門口或接待處醒目位置是否掛有目標公司的實體水牌,或者電子水牌屏幕是否在 4 分鐘週期內輪播展示該公司名稱、抑或能在觸控屏檢索框中於 4 分鐘內調出該公司法定中英文全稱。
- 第二階段(駐場人員質詢與 SCR 聯查):巡查主任會向處所內的接待人員出示委任證,詢問目標公司是否在此設有註冊辦事處,並同步要求查閱該公司備存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
- 第三階段(違例取證與啟動檢控):若現場既無實體水牌、電子水牌亦搜不到該公司名稱,甚至屋內的租客表示「從未聽說過這家公司」,巡查主任會當場拍照取證並記錄在案,返回註冊處後立即由檢控組向東區裁判法院(Eastern Magistrates' Courts)申請簽發刑事傳票(Court Summons)!
3.2 Cap. 622B 第7條「法團 + 每名責任人」雙罰制與四大連鎖危機
根據《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第7條,違反第3條水牌展示規定的法律責任絕不僅限於公司層面,而是直接穿透至每一名在任董事個人:
| 違規後果維度 | 直接法定依據與處罰上限 | 實務執法與商業殺傷力深度解析 |
|---|---|---|
| 1. 裁判法院刑事傳票與雙罰制罰款 | Cap. 622B 第7(1)條 & Cap. 221 附表8: 公司及每名責任人(董事/公司秘書)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各可處第 3 級罰款(HK$ 10,000)。 | 實行「一案多票」雙罰制:例如一家有 2 名董事的香港公司未掛水牌被查獲,法院可向公司簽發 1 張傳票(最高罰 HK$ 10,000),並向 2 名董事個人各簽發 1 張傳票(各最高罰 HK$ 10,000),單次違例合計最高面臨 HK$ 30,000 法庭罰款! |
| 2. 商業銀行開戶被拒與存量帳戶 KYC 凍結 | 《打擊洗錢條例》(第615章)附表2第2及第5條: 持牌銀行客戶盡職審查(CDD)及持續監察(Ongoing Monitoring)。 | 在香港主流商業銀行(如香港滙豐銀行 HSBC、華僑銀行香港 OCBC、中銀香港)的開戶審查與年度 KYC 覆核中,銀行常要求企業提供「註冊辦事處或辦公場所懸掛公司水牌的實景照片」,或派外勤人員抽查。一旦水牌缺失或地址被註冊處標記異常,銀行將直接駁回開戶或凍結網銀轉賬權限。 |
| 3. 司法文書「推定送達」導致缺席敗訴 |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27條: 文書送達至備案註冊辦事處即生法律效力。 | 若因未掛水牌或水牌地址於失效地址,郵差或執達主任投遞的稅務局評稅通知、法院傳訊令狀無法送交董事手中,法庭仍依法認定「已完成有效送達」,直接作出缺席敗訴判決(Default Judgment)或下達強制清盤令。 |
| 4. 強制剔除註冊與帳戶餘款充公 |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44條及第752條: 處長剔除無營運公司名稱 & 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 | 巡查主任實地確認「查無此水牌、查無此公司」後,註冊處處長將啟動第744條程序刊憲將該法團強制剔除註冊並解散(Struck Off and Dissolved)。公司一旦解散,其銀行戶口內所有資金依第752條自動作為「無主財物」收歸香港特區政府所有! |
四、 哪些香港公司可以合法豁免掛水牌?Cap. 622B 第3(3)條法定豁免邊界與常見誤區
並非所有香港公司在任何時期都必須懸掛水牌,但法例對豁免條件有著極其嚴苛的成文法界定。根據《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第3(3)及3(4)條,僅有以下兩類法定情形可獲豁免在註冊辦事處展示公司名稱[2]:
- 法定豁免情形一(自成立以來零會計交易):該公司自註冊成立以來,在任何時間均從未有任何會計交易(has had no accounting transaction at any time since its incorporation)。請注意,一旦公司開立了銀行戶口並存入首筆款項、付款了任何商業費用或簽訂了產生賬務記錄的交易(除依據《公司條例》第5(2)條付款政府法定註冊規費外),該項豁免即刻永久喪失!或公司已依法透過特別決議並向註冊處交付
Form NDR4正式進入法定「不活動公司(Dormant Company)」狀態且無會計交易(詳見《香港公司休眠狀態 Form NDR4 權威指南》)。 - 法定豁免情形二(清盤或接管程序中的管理人處所):該公司已依法委任清盤人(Liquidator)、財產接管人(Receiver)或經理人(Manager),且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同時是該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經營業務的地點。
4.1 跨境企業主最易觸發傳票的「三大水牌認知誤區」
誤區一:「我們是離岸經營的香港公司,員工都在深圳/台北,不在香港本地辦公,所以不用掛水牌」
合規勘誤:完全錯誤!Cap. 622B 第3(1)條將「註冊辦事處(Registered Office)」與「業務場所(Business Venue)」並列。哪怕您的業務 100% 發生在境外、在香港沒有單獨租賃業務場所,您的香港公司依然必須在香港擁有一個法定的「註冊辦事處」(即 Form NNC1 或 Form NR1 上申報的香港地址),而該註冊辦事處就必須依法持續展示您的公司名稱水牌!
誤區二:「我們今年向稅務局交了利得稅零申報,就屬於『無會計交易』,可以不用掛水牌」
合規勘誤:概念混淆!Cap. 622B 第3(3)(a)條規定的是「自註冊成立以來從未有任何會計交易(since its incorporation)」。只要您的公司成立後曾開立銀行戶口產生過流水、扣過銀行戶口管理費、付款過審計費或秘書服務費,在《公司條例》第373條下均已發生「會計交易」,即便某年度無營業收入,也絕不享有免掛水牌豁免(除非依法辦妥 Form NDR4 法定休眠程序)。
誤區三:「隨便借用香港親戚的公屋/住宅地址,或者找幾百塊的無牌貨倉地址也能合規」
合規勘誤:極度危險!首先,香港房屋署嚴禁將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或居屋用作公司註冊辦事處及懸掛商業水牌;私人住宅大廈公契(DMC)通常亦嚴禁商業掛牌,且巡查主任無法進入住宅門禁核驗水牌。其次,依據《打擊洗錢條例》(第615章)第53F條,任何以業務形式向第三方提供香港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的機構,必須持有香港公司註冊處核發的有效 TCSP 牌照,無牌提供地址最高可處罰款 HK$ 100,000 及監禁 6 個月!
五、 註冊處存盤卷宗實證:4家真實香港標桿法團的註冊辦事處(Form NR1 / NNC1)與同址水牌合規穿透
任何一家香港公司的法定註冊辦事處地址及其歷次變更軌跡,均公開記錄於香港公司註冊處(ICRIS)的《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周年申報表》(Form NAR1)及《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通知書》(Form NR1)中。以下為您調閱 86hc.com 企業百科庫中 4 家真實香港標桿法團的官方存檔條碼(Barcode)與水牌合規實證[1][4]:
| 真實香港法團名稱與主體連結 | 法定識別碼 (CR No. / 8位 BRN) | 法定註冊辦事處地址與 2026 ICRIS 存檔條碼 | 註冊辦事處與業務場所水牌(Cap. 622B)合規實證解析 |
|---|---|---|---|
| 1. Airwallex (Hong Kong) Limited (雲匯(香港)有限公司) | 公司編號:2341692商業登記號: 65827229 | 鰂魚湧英皇道979號太古坊二座34樓3401–05室 2026 Form NAR1條碼: 700055153512026 Form NSC1條碼: 23002555648 | 集團多牌照同址實體水牌標桿:在太古坊二座 34 樓同一物理處所內,同時駐紮著 Airwallex (HK)(海關 MSO 牌照 16-09-01929)、UniCard Solution(金管局 SVF0009)、Airwallex Capital(證監會 BUL570)及 Airwallex Financing 四大法團。接待處顯著位置並列展示四家法團完整中英文名稱水牌及牌照原件,完美通過四大監管局實地巡查(詳見《Airwallex 香港背景檔案》)。 |
| 2. Pujiang Hong Kong Limited (浦江香港有限公司) | 公司編號:3715428商業登記號: 79720233 | 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2座4樓417室 2026 註冊證書 CI條碼: 400256103712026 Form NNC1條碼: 23002564213 | 跨國電商多 SPV 同室託管典範:於 2026 年 1 月 29 日設立並全資控股內地 150 億「新拼姆」雙子星。其註冊辦事處設於金鐘甲級商廈力寶中心 2 座 417 室(與集團核心主體「香港胡桃街有限公司」 CR: 2230347 同室),依託專業公司秘書多法團名牌展示體系,實現無僱員投資控股 SPV 的 100% 駐場合規(詳見《浦江香港背景檔案》)。 |
| 3. ROTARY VORTEX LIMITED (羅特克斯有限公司) | 公司編號:1027040商業登記號: 36488270 | 九龍柯士甸道西1號環球貿易廣場(ICC)76樓7602B–7604A室 2026 Form NAR1條碼: 22802936210 | 上市公司總部集羣與稅務居民實質標桿:作為萬洲國際(00288.HK)控股雙匯發展(000895.SZ)的核心樞紐,駐紮於九龍地標 ICC 76 樓總部辦公區,門外懸掛清晰中英文法定名稱水牌,為其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香港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CoR)享受 5% 股息預提稅率提供堅實的物理實質支撐(詳見《羅特克斯背景檔案》)。 |
| 4. TAIZOOM ELEVATOR COMPANY (H.K.) LIMITED (臺日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 公司編號:1021746商業登記號: 36416366 | 2026 Form NAR1條碼: 228029280262026 Form ND2A條碼: 22802928027 | 更名後水牌同步與多場所展示實證:該公司 2006 年以「富士通升降機」之名創立,後經特別決議更名為「臺日電梯(香港)有限公司」。依據 Cap. 622B 第3條,工程承辦商不僅須在註冊辦事處更換新名稱水牌,在其向公眾開放的維修工程中心(業務場所)亦須同步展示最新法定註冊名稱及機電署牌照(詳見《臺日電梯背景檔案》)。 |
六、 香港公司地址與水牌合規自查及補救 4 步實操指南(SOP)
如果您不確定目前名下香港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是否已合規懸掛水牌,或者懷疑原代辦中介使用了無牌高危註冊辦事處地址,請立即按照以下 4 步標準化合規自查與補救流程(SOP)執行:
第一步:在 86hc.com 查冊中心與註冊地址穿透工具核驗當前備案地址
前往 86hc.com 香港公司查冊中心 輸入您的公司名稱或 8 位商業登記號碼(BRN),調閱最新一份 Form NAR1 或 Form NR1 上的法定註冊辦事處地址;並使用 香港註冊地址同址企業排查工具,檢查該地址下共關聯了多少家法團、是否存在大批已被強制剔除註冊或訴訟的高危企業。
第二步:在全港持牌 TCSP 監管名冊核查地址服務商的法定牌照資格/牌照
進入 86hc.com 全港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核驗專區,輸入為您提供註冊地址的秘書公司名稱,核實兩項核心指標:① 其 TCSP 牌照狀態是否為「有效(Live)」;② 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是否與其在公司註冊處登記的「獲批准營業處所地址(Approved Premises)」完全一致。
第三步:向秘書機構索取「水牌展示實拍存證照片」,或於 15 天內遞交 Form NR1 遷址
聯繫您的現有秘書機構,要求其提供顯示您公司完整中英文法定名稱的電子水牌屏幕實拍照片或實體水牌照片。若對方無法提供、推諉搪塞或查無 TCSP 牌照,應立即轉聘具備實體甲級寫字樓與智能電子水牌系統的合規持牌機構(如恒誠商務有限公司 HC BUSINESS LIMITED,TCSP 牌照號:TC006431,香港尖沙咀漆咸道南45–51號其士大廈8樓801室),並在新地址啟用後 15 個日曆日內向公司註冊處遞交 Form NR1(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通知書)。
第四步:同步更新稅務局商業登記證地址(IRC 3111A)與商業銀行 KYC 檔案
雖然電子遞交 Form NR1 支援一站式通知稅務局,但仍須在 1 個月內核查《商業登記證》(BRC)上的地址是否已同步更新;同時將最新的 Form NR1 官方存檔回執及新地址水牌實拍照片主動報備予您的開戶銀行(如滙豐、華僑、中銀),確保銀行週期性 KYC 覆核與信函投遞暢通無阻。
七、 常見問題解答(FAQ)與香港官方權威法例索引
Form NR1 更正有效地址。
LIMITED)完全合規;但如果您的《公司註冊證明書》(CI)上同時登記了法定英文名稱與法定中文名稱,標準合規做法是在水牌(或電子水牌)上同時清晰展示完整的中英文法定全稱,且嚴禁簡寫或漏掉「有限公司 / LIMITED」字樣。
Form NAR1 / Form NR1 原件;隨後點擊地址連結進入 註冊地址同址穿透工具 與 TCSP 持牌人名冊,即可一鍵核驗該地址是否具備合法持牌資格/牌照。
官方權威法例與信源出處(Statutory References & Official Sources)
- 香港電子版法例(Hong Kong e-Legislation):《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條(責任人定義)、第5條(不活動公司)、第658條(註冊辦事處)、第659條(關於展示公司名稱的規例制定權)、第744至752條(剔除註冊與無主財物)及第827條(向公司送達文件)。
- 香港電子版法例(Hong Kong e-Legislation):《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第2條(業務場所及註冊名稱釋義)、第3條(在註冊辦事處及業務場所展示註冊名稱及6間以上公司電子展示規範)、第4至6條(在文件及網站披露名稱)及第7條(罪行與第3級罰款 HK$10,000)。
- 香港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的指引》(Guideline on Disclosure of Company Name and Liability Status)官方實務守則。
- 香港電子版法例(Hong Kong e-Legislation):《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12條(展示商業登記證)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第53F條(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