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006431)
第一,悬挂公司名称(俗称“挂水牌”)是香港成文法例设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绝非秘书公司自行创设的商业收费项目。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9条授权制定的《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3(1)及3(2)条,每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Registered Office)及每一个向公众开放的业务场所(Business Venue),以清晰可读的字样(in legible characters)持续展示其法定注册名称,且必须置于访客进入该处所时可轻易看见的显著位置。其立法目的在于确立普通法下的“商业主体物理可追溯性”,确保香港公司注册处、税务局、法院执达主任及债权人能够准确核验法团驻地并完成法定文书送达(第622章第827条)。对于由持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托管且同址注册达 6 家或以上公司的秘书处所,法例第3(2A)条明确允许采用“电子水牌(Electronic Display)”,但必须严格满足“在每4分钟时段内将公司名称持续展示至少15秒”或“在点播请求后4分钟内于屏幕展示”的法定技术参数。
第二,不挂水牌属于刑事违例,一经香港公司注册处巡查主任(CR Inspectors)突击巡查发现,公司及每名董事均会被检控并面临最高 HK$ 10,000 罚款!根据第622B章第7条,若公司未能在注册办事处合规展示公司名称,该公司本身及其每名责任人(包括每名董事及公司秘书)均属犯罪,实行“法团 + 董事个人双罚制”;一经东区裁判法院循简易程序定罪,公司及每名责任人各可处第 3 级罚款(HK$ 10,000)。更重要的是,水牌缺失往往导致注册处将该企业标记为“注册办事处失联”,进而触发银行开户实地尽调退件、存量账户 KYC 冻结、司法令状缺席败诉,甚至依《公司条例》第744条被强制剔除注册(Strike-off)!
一、 为什么香港公司必须在注册地址“挂水牌”?《公司条例》第659条与第622B章第3条法理溯源
在港澳及英联邦普通法商厦中,大厦大堂或楼层单位入口处标示企业名称的铭牌被统称为“水牌”(Nameplate / Company Signboard)。许多初次在港设立法团的内地或海外股东常产生疑问:“我的香港公司属于离岸贸易或投资控股性质,不在香港本地雇员办公,为什么还必须在香港注册地址挂一块水牌?”
要透彻理解这一制度,必须回到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的三大底层法律逻辑[1][2]:
1.1 普通法下的“法团物理锚点”与第827条司法文书推定送达
- 严禁无物理处所的“幽灵公司”(Cap. 622 第658条):根据《公司条例》第658(1)条,每家香港公司自成立首日起,必须在香港境内设有一个真实的物理注册办事处(不得使用邮政信箱 P.O. Box)。无论公司业务遍及全球何处,该注册办事处是其在香港司法管辖区内的唯一法定坐标。
- 司法传票与法定求偿书的“推定送达”(Cap. 622 第827条):根据《公司条例》第827条,任何香港各级法院签发的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清盘呈请书(Winding-up Petition)、法定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及政府检控传票,只要投递或张贴于该公司在公司注册处备案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在法律上即被视为“已有效送达(Deemed Service)”。强制要求在注册办事处门口或接待处悬挂清晰可见的“水牌”,正是为了让法院执达主任、政府巡查官、银行尽调员及交易对手能够当场核实“该法团确实驻扎于此物理处所并受该处所管理”。
1.2 《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3条三大刚性标准
根据《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3(1)及3(2)条,香港公司展示名称(水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法定要件[2]:
- 覆盖范围全量性(Registered Office & Business Venues):必须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Registered Office),以及公司经营业务并向公众开放的每一个业务场所(Every Business Venue,如分行、零售门店、独立仓库接待处)同步展示。
- 时间连续性(Continuous Display):必须持续地展示(continuously display),而非仅在有人预约到访时临时摆放纸牌。
- 视觉显著性(Legible & Easily Seen by Visitors):公司注册名称必须以肉眼清晰可读的字样(in legible characters)呈现,且必须安放于任何访客到访该办事处或业务场所时无需进入内部上锁房间即可轻易看见的位置(easily seen by any visitor)——通常为玻璃大门外侧、前台背景墙或入口正对面的电子水牌终端。
1.3 香港公司注册办事处“三大法定驻场义务”全景对照矩阵
在实务监管中,香港公司注册处(CR)与税务局(IRD)对同一注册地址的巡查往往覆盖三项既独立又互补的法定义务。切勿将“公司名称水牌”、“商业登记证展示”与“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混为一谈:
| 驻场合规维度 | 直接法定条文依据 | 法定展示 / 备存具体要求 | 主管巡查机构 | 违规最高法定罚则 |
|---|---|---|---|---|
| 1. 公司名称水牌 (Company Name Signboard) | 《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3条及第7条 | 在注册办事处及每个向公众开放的业务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法定注册名称(同址 ≥6 家可用合规电子水牌)。 | 香港公司注册处 (CR 外勤巡查组) | 第 3 级罚款(HK$ 10,000) (法团+每名董事双罚) |
| 2. 商业登记证展示 (BRC Display) | 《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12条及第15条 | 在营业地点当眼处展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Form 1(a))或《分行登记证》(电子证须打印展示)。 | 香港税务局 商业登记署(BRO) | 罚款 HK$ 5,000 及监禁 1 年 |
| 3.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SCR Keeping)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3H条、第653M条及第653X条 | 在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指定处所(Form NR2)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并指定至少 1 名法定代表供执法官查阅。 | 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警务处、税务局等 9 大执法部门 | 第 4 级罚款(HK$ 25,000) + 每日罚款 HK$ 700 |
二、 实体水牌 vs 电子水牌:6家及以上同址法团的“每4分钟展示15秒”法定标准拆解
在香港高度集约化的商业生态中,超过 80% 的跨境商贸、离岸控股及家族办公室法团并未在香港单独承租整层甲级写字楼,而是委任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TCSP Licence)的专业公司秘书机构,将其获批准的商业大厦办事处作为法定注册办事处。面对同一秘书地址托管数十乃至上千家法团的客观现实,如果要求每家公司都在门口钉一块铜牌,在物理空间上根本无法实现。
为此,香港立法会在制定《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3(2A)及3(3)条时,专门确立了极具前瞻性的“电子水牌(Electronic Display)法定许可标准”[2][3]:
凡任何地点是多于 6 间公司(即 6 间或以上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即视为已遵从持续展示注册名称的法定规定:
(模式 A · 自动轮播模式):在每段 4 分钟的时段内(in every 4-minute period),透过电子器材将该公司的注册名称持续展示最少 15 秒(continuously displayed for at least 15 seconds);或
(模式 B · 交互检索模式):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提出展示该名称的要求后,该公司的注册名称能够于 4 分钟内在该电子器材屏幕上展示(capable of being displayed within 4 minutes after a request is made)。
2.1 水牌上的公司名称必须怎么写?只写中文或只写英文违法吗?
- 必须完整展示《公司注册证书》(CI)上的法定注册名称(Registered Name):根据《公司条例》第622B章第2条,“注册名称”指公司的法定英文名称、法定中文名称,或两者兼具。如果在注册处登记了中英文双语名称,实务合规标准是在水牌上同时并列展示完整的法定英文全称(含
LIMITED)与法定中文全称(含有限公司),严禁使用简称、商标名(Trade Name)或漏掉“有限公司 / LIMITED”后缀。 - 公司更名后必须同步更新水牌:若公司通过提交
Form NM1(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获发《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必须在更名生效当日立即更新实体水牌或电子水牌数据库中的法定名称;若仍展示旧名称,等同于未展示有效注册名称。
2.2 独立实体水牌 vs 合规持牌 TCSP 电子水牌 vs 违规“黑中介无牌挂靠” 7 维对比
| 评估维度 | 方案一:独立租赁写字楼 + 实体水牌 (适合本地实质雇员运营) | 方案二:持牌 TCSP 秘书地址 + 智能电子水牌 (适合跨境商贸 / 控股主流方案) | 方案三:低价无牌中介 / 虚假挂靠地址 (高危违法重灾区) |
|---|---|---|---|
| 适用同址法团数量 | 1 至 5 家关联法团同址办公 | 6 家或以上法团共用持牌秘书注册办事处 | 上千家空壳挤在无牌工厦或民居,无管理 |
| 水牌展示形态 | 大门入口处定制亚克力、不锈钢或铜制实体铭牌 | 接待处高清液晶电子水牌屏(4分钟轮播15秒 + 触控即时检索系统) | 完全无水牌,或仅在抽屉里塞几张打印纸应付 |
| 法定合规依据 | Cap. 622B 第3(1)及3(2)条 | Cap. 622B 第3(2A)条 & Cap. 615 第53F条 | 严重违反 Cap. 622B 第3条及 Cap. 615 无牌经营罪 |
| 注册处巡查官突击抽查通过率 | 100% 通过(前台人员现场接待确认) | 100% 通过(持牌秘书专员现场调出电子水牌与 SCR 登记册) | 0%(当场记录违例)(大门紧锁或租户声称“不认识该公司”) |
| 政府信函与法院传票签收 | 公司自有行政前台直接签收 | 持牌 TCSP 专人每日签收扫描、即时预警通知董事 | 信件堆积无人处理或遭退回,导致法院传票缺席判决 |
| 香港银行开户与周年 KYC 影响 | 支持银行经理上门实地尽调拍照(Site Visit) | 提供带时间戳的水牌实拍照片 + 持牌 TCSP 地址证明,获主流银行认可 | 被银行 AML 系统列入“高危失联黑名单地址”,触发直接拒批或封户 |
| 年度综合合规成本 | 香港写字楼年租金 HK$ 180,000+ | 仅需标准法定秘书及注册地址托管年费(极具性价比) | 表面几百元低价,实则面临 HK$ 10,000 传票罚款 + 账户冻结 |
三、 不挂水牌会被罚款吗?Cap. 622B 第7条第3级罚款(HK$ 10,000)双罚制与四大连锁后果
答案是100% 肯定会被检控并处罚款。许多企业主以为“挂水牌只是形式,政府哪有空一家家上门看”,这完全低估了香港公司注册处(CR)与香港税务局(IRD)的常态化联合外勤巡查机制[2][3]。
3.1 公司注册处外勤巡查主任(CR Inspectors)是如何突击抽查水牌的?
香港公司注册处专设外勤执法与巡查队伍(Inspection Team),全年无预警前往全港各区商业大厦、工业大厦及秘书公司处所开展实地抽查(Unannounced Site Inspections):
- 第一阶段(现场视觉核验):巡查主任到达目标大厦房间门外,首先检查门口或接待处醒目位置是否挂有目标公司的实体水牌,或者电子水牌屏幕是否在 4 分钟周期内轮播展示该公司名称、抑或能在触控屏检索框中于 4 分钟内调出该公司法定中英文全称。
- 第二阶段(驻场人员质询与 SCR 联查):巡查主任会向处所内的接待人员出示委任证,询问目标公司是否在此设有注册办事处,并同步要求查阅该公司备存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 第三阶段(违例取证与启动检控):若现场既无实体水牌、电子水牌亦搜不到该公司名称,甚至屋内的租客表示“从未听说过这家公司”,巡查主任会当场拍照取证并记录在案,返回注册处后立即由检控组向东区裁判法院(Eastern Magistrates' Courts)申请签发刑事传票(Court Summons)!
3.2 Cap. 622B 第7条“法团 + 每名责任人”双罚制与四大连锁危机
根据《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7条,违反第3条水牌展示规定的法律责任绝不仅限于公司层面,而是直接穿透至每一名在任董事个人:
| 违规后果维度 | 直接法定依据与处罚上限 | 实务执法与商业杀伤力深度解析 |
|---|---|---|
| 1. 裁判法院刑事传票与双罚制罚款 | Cap. 622B 第7(1)条 & Cap. 221 附表8: 公司及每名责任人(董事/公司秘书)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各可处第 3 级罚款(HK$ 10,000)。 | 实行“一案多票”双罚制:例如一家有 2 名董事的香港公司未挂水牌被查获,法院可向公司签发 1 张传票(最高罚 HK$ 10,000),并向 2 名董事个人各签发 1 张传票(各最高罚 HK$ 10,000),单次违例合计最高面临 HK$ 30,000 法庭罚款! |
| 2. 商业银行开户被拒与存量账户 KYC 冻结 | 《打击洗钱条例》(第615章)附表2第2及第5条: 持牌银行客户尽职审查(CDD)及持续监察(Ongoing Monitoring)。 | 在香港主流商业银行(如香港汇丰银行 HSBC、华侨银行香港 OCBC、中银香港)的开户审查与年度 KYC 复核中,银行常要求企业提供“注册办事处或办公场所悬挂公司水牌的实景照片”,或派外勤人员抽查。一旦水牌缺失或地址被注册处标记异常,银行将直接驳回开户或冻结网银转账权限。 |
| 3. 司法文书“推定送达”导致缺席败诉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27条: 文书送达至备案注册办事处即生法律效力。 | 若因未挂水牌或挂靠于失效地址,邮差或执达主任投递的税务局评税通知、法院传讯令状无法送交董事手中,法庭仍依法认定“已完成有效送达”,直接作出缺席败诉判决(Default Judgment)或下达强制清盘令。 |
| 4. 强制剔除注册与账户余款充公 |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44条及第752条: 处长剔除无营运公司名称 & 无主财物(Bona Vacantia)。 | 巡查主任实地确认“查无此水牌、查无此公司”后,注册处处长将启动第744条程序刊宪将该法团强制剔除注册并解散(Struck Off and Dissolved)。公司一旦解散,其银行账户内所有资金依第752条自动作为“无主财物”收归香港特区政府所有! |
四、 哪些香港公司可以合法豁免挂水牌?Cap. 622B 第3(3)条法定豁免边界与常见误区
并非所有香港公司在任何时期都必须悬挂水牌,但法例对豁免条件有着极其严苛的成文法界定。根据《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3(3)及3(4)条,仅有以下两类法定情形可获豁免在注册办事处展示公司名称[2]:
- 法定豁免情形一(自成立以来零会计交易):该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在任何时间均从未有任何会计交易(has had no accounting transaction at any time since its incorporation)。请注意,一旦公司开立了银行账户并存入首笔款项、支付了任何商业费用或签订了产生账务记录的交易(除依据《公司条例》第5(2)条支付政府法定注册规费外),该项豁免即刻永久丧失!或公司已依法通过特别决议并向注册处交付
Form NDR4正式进入法定“不活动公司(Dormant Company)”状态且无会计交易(详见《香港公司休眠状态 Form NDR4 权威指南》)。 - 法定豁免情形二(清盘或接管程序中的管理人处所):该公司已依法委任清盘人(Liquidator)、财产接管人(Receiver)或经理人(Manager),且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同时是该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经营业务的地点。
4.1 跨境企业主最易触发传票的“三大水牌认知误区”
误区一:“我们是离岸经营的香港公司,员工都在深圳/上海,不在香港本地办公,所以不用挂水牌”
合规勘误:完全错误!Cap. 622B 第3(1)条将“注册办事处(Registered Office)”与“业务场所(Business Venue)”并列。哪怕您的业务 100% 发生在境外、在香港没有单独租赁业务场所,您的香港公司依然必须在香港拥有一个法定的“注册办事处”(即 Form NNC1 或 Form NR1 上申报的香港地址),而该注册办事处就必须依法持续展示您的公司名称水牌!
误区二:“我们今年向税务局交了利得税零申报,就属于‘无会计交易’,可以不用挂水牌”
合规勘误:概念混淆!Cap. 622B 第3(3)(a)条规定的是“自注册成立以来从未有任何会计交易(since its incorporation)”。只要您的公司成立后曾开立银行账户产生过流水、扣过银行账户管理费、支付过审计费或秘书服务费,在《公司条例》第373条下均已发生“会计交易”,即便某年度无营业收入,也绝不享有免挂水牌豁免(除非依法办妥 Form NDR4 法定休眠程序)。
误区三:“随便借用香港亲戚的公屋/住宅地址,或者找几百块的无牌货仓地址也能合规”
合规勘误:极度危险!首先,香港房屋署严禁将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或居屋用作公司注册办事处及悬挂商业水牌;私人住宅大厦公契(DMC)通常亦严禁商业挂牌,且巡查主任无法进入住宅门禁核验水牌。其次,依据《打击洗钱条例》(第615章)第53F条,任何以业务形式向第三方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的机构,必须持有香港公司注册处核发的有效 TCSP 牌照,无牌提供地址最高可处罚款 HK$ 100,000 及监禁 6 个月!
五、 注册处存盘卷宗实证:4家真实香港标杆法团的注册办事处(Form NR1 / NNC1)与同址水牌合规穿透
任何一家香港公司的法定注册办事处地址及其历次变更轨迹,均公开记录于香港公司注册处(ICRIS)的《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周年申报表》(Form NAR1)及《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通知书》(Form NR1)中。以下为您调取 86hc.com 企业百科库中 4 家真实香港标杆法团的官方存盘条形码(Barcode)与水牌合规实证[1][4]:
| 真实香港法团名称与主体链接 | 法定识别码 (CR No. / 8位 BRN) | 法定注册办事处地址与 2026 ICRIS 存盘条形码 | 注册办事处与业务场所水牌(Cap. 622B)合规实证解析 |
|---|---|---|---|
| 1. Airwallex (Hong Kong) Limited (云汇(香港)有限公司) | 公司编号:2341692商业登记号: 65827229 | 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二座34楼3401–05室 2026 Form NAR1条码: 700055153512026 Form NSC1条码: 23002555648 | 集团多牌照同址实体水牌标杆:在太古坊二座 34 楼同一物理处所内,同时驻扎着 Airwallex (HK)(海关 MSO 牌照 16-09-01929)、UniCard Solution(金管局 SVF0009)、Airwallex Capital(证监会 BUL570)及 Airwallex Financing 四大法团。接待处显著位置并列展示四家法团完整中英文名称水牌及牌照原件,完美通过四大监管局实地巡查(详见《Airwallex 香港背景档案》)。 |
| 2. Pujiang Hong Kong Limited (浦江香港有限公司) | 公司编号:3715428商业登记号: 79720233 | 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2座4楼417室 2026 注册证书 CI条码: 400256103712026 Form NNC1条码: 23002564213 | 跨国电商多 SPV 同室托管典范: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设立并全资控股内地 150 亿“新拼姆”双子星。其注册办事处设于金钟甲级商厦力宝中心 2 座 417 室(与集团核心主体“香港胡桃街有限公司” CR: 2230347 同室),依托专业公司秘书多法团名牌展示体系,实现无雇员投资控股 SPV 的 100% 驻场合规(详见《浦江香港背景档案》)。 |
| 3. ROTARY VORTEX LIMITED (罗特克斯有限公司) | 公司编号:1027040商业登记号: 36488270 | 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ICC)76楼7602B–7604A室 2026 Form NAR1条码: 22802936210 | 上市公司总部集群与税务居民实质标杆:作为万洲国际(00288.HK)控股双汇发展(000895.SZ)的核心枢纽,驻扎于九龙地标 ICC 76 楼总部办公区,门外悬挂清晰中英文法定名称水牌,为其向香港税务局申请《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CoR)享受 5% 股息预提税率提供坚实的物理实质支撑(详见《罗特克斯背景档案》)。 |
| 4. TAIZOOM ELEVATOR COMPANY (H.K.) LIMITED (台日电梯(香港)有限公司) | 公司编号:1021746商业登记号: 36416366 | 2026 Form NAR1条码: 228029280262026 Form ND2A条码: 22802928027 | 更名后水牌同步与多场所展示实证:该公司 2006 年以“富士通升降机”之名创立,后经特别决议更名为“台日电梯(香港)有限公司”。依据 Cap. 622B 第3条,工程承办商不仅须在注册办事处更换新名称水牌,在其向公众开放的维修工程中心(业务场所)亦须同步展示最新法定注册名称及机电署牌照(详见《台日电梯背景档案》)。 |
六、 香港公司地址与水牌合规自查及补救 4 步实操指南(SOP)
如果您不确定目前名下香港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是否已合规悬挂水牌,或者怀疑原代办中介使用了无牌高危挂靠地址,请立即按照以下 4 步标准化合规自查与补救流程(SOP)执行:
第一步:在 86hc.com 查册中心与注册地址穿透工具核验当前备案地址
前往 86hc.com 香港公司查册中心 输入您的公司名称或 8 位商业登记号码(BRN),调阅最新一份 Form NAR1 或 Form NR1 上的法定注册办事处地址;并使用 香港注册地址同址企业排查工具,检查该地址下共关联了多少家法团、是否存在大批已被强制剔除注册或涉诉的高危企业。
第二步:在全港持牌 TCSP 监管名册核查地址服务商的法定牌照资质
进入 86hc.com 全港持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核验专区,输入为您提供注册地址的秘书公司名称,核实两项核心指标:① 其 TCSP 牌照状态是否为“有效(Live)”;② 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是否与其在公司注册处登记的“获批准营业处所地址(Approved Premises)”完全一致。
第三步:向秘书机构索取“水牌展示实拍存证照片”,或于 15 天内递交 Form NR1 迁址
联系您的现有秘书机构,要求其提供显示您公司完整中英文法定名称的电子水牌屏幕实拍照片或实体水牌照片。若对方无法提供、推诿搪塞或查无 TCSP 牌照,应立即转聘具备实体甲级写字楼与智能电子水牌系统的合规持牌机构(如恒诚商务有限公司 HC BUSINESS LIMITED,TCSP 牌照号:TC006431,香港尖沙咀漆咸道南45–51号其士大厦8楼801室),并在新地址启用后 15 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注册处递交 Form NR1(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通知书)。
第四步:同步更新税务局商业登记证地址(IRC 3111A)与商业银行 KYC 档案
虽然电子递交 Form NR1 支持一站式通知税务局,但仍须在 1 个月内核查《商业登记证》(BRC)上的地址是否已同步更新;同时将最新的 Form NR1 官方存档回执及新地址水牌实拍照片主动报备予您的开户银行(如汇丰、华侨、中银),确保银行周期性 KYC 复核与信函投递畅通无阻。
七、 常见问题解答(FAQ)与香港官方权威法例索引
Form NR1 更正有效地址。
LIMITED)完全合规;但如果您的《公司注册证书》(CI)上同时登记了法定英文名称与法定中文名称,标准合规做法是在水牌(或电子水牌)上同时清晰展示完整的中英文法定全称,且严禁简写或漏掉“有限公司 / LIMITED”字样。
Form NAR1 / Form NR1 原件;随后点击地址链接进入 注册地址同址穿透工具 与 TCSP 持牌人名册,即可一键核验该地址是否具备合法持牌资质。
官方权威法例与信源出处(Statutory References & Official Sources)
- 香港电子版法例(Hong Kong e-Legislation):《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条(责任人定义)、第5条(不活动公司)、第658条(注册办事处)、第659条(关于展示公司名称的规例制定权)、第744至752条(剔除注册与无主财物)及第827条(向公司送达文件)。
- 香港电子版法例(Hong Kong e-Legislation):《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2条(业务场所及注册名称释义)、第3条(在注册办事处及业务场所展示注册名称及6间以上公司电子展示规范)、第4至6条(在文件及网站披露名称)及第7条(罪行与第3级罚款 HK$10,000)。
- 香港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的指引》(Guideline on Disclosure of Company Name and Liability Status)官方实务守则。
- 香港电子版法例(Hong Kong e-Legislation):《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12条(展示商业登记证)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3F条(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