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部第2分部(第75至99条)(文献 1),《组织章程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简称 A&A 或公司章程)是香港公司的唯一最高宪制性文件,在法律上等同于公司与每名成员(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所签立的具印章法律约束力契据(第86条)。无论您是准备注册新公司,还是在查册调阅交易对手的章程原件,必须掌握以下三大法例要点:
- 第一,《组织章程大纲》(Memorandum)已全面废除(第622章第98条):自 2014 年 3 月 3 日新《公司条例》生效起,香港已废除旧《第32章》时代的《组织章程大纲》及法定股本概念;凡在 2014 年前成立的老牌港企,其旧大纲内的条文依法自动视为现有《章程细则》的一部分。
- 第二,《第622H章》附表2标准范本与“唯一董事”法定人数豁免:绝大多数私人公司直接采纳《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附表2(文献 2)。其中第13(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默认法定人数为 2 名董事;但若公司仅有 1 名唯一董事,第8(2)及18条自动赋权该唯一董事无须开会,仅凭签署书面决定记录即可合法行使董事会一切权力。
- 第三,公开章程(A&A)与保密《股东协议》(SHA)的双轨配合:由于公司章程必须呈交公司注册处存档并开放公众查册(ICRIS 调卷),合资企业与融资初创通常将涉及商业机密的估值对赌、创办人禁售期写入私下签署的《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 SHA),同时将核心的“优先认购权”与“一票否决权”同步写入定制版章程细则。
一、香港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 5 大法定必备条款(第622章第81至85条及第11条)
依据《公司条例》第81至85条及第11条,任何在香港注册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其《组织章程细则》开首必须明确载有以下 5 项法定强制条款(之后方接续《第622H章》规章条文):
- 公司法定名称条款(第81条):必须完整载明与《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完全一致的英文名称及/或繁体中文名称。
- 公司宗旨条款(Objects Clause — 一般商业公司可选填,第82及115条):依据第115(1)条,香港商业公司依法享有“成年自然人的全部行事能力、权利、权力及特权”,因此普通商业公司的章程无须写明具体经营范围(Objects),从根本上消除了越权行为(Ultra Vires)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惟申请税例第88条慈善牌照及第103条省去“有限公司”字眼的机构,必须在章程内严格限定纯慈善宗旨。
- 成员有限责任条款(第83条):必须述明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且以该成员所持股份的未缴股款为限。
- 初始股本及创办成员持股条款(第85(1)条):必须载明公司成立时拟发行的股份总数、股本总额及每名创办成员认购的股份数目(如发行
10,000股普通股,总额HK$ 10,000)。 - 私人公司三大法定限制条款(第11(1)条):章程必须明文规定:(a) 限制成员转让股份的权利;(b) 将成员(股东)最高人数上限锁定为 50 人(不包括现任及前任雇员股东);以及 (c)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二、深度拆解《第622H章》附表2标准章程范本:多董事 vs 唯一董事 vs 合资定制章程
《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文献 2)共提供三套官方范本:附表1适用于公众股份有限公司(105条)、附表2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84条)、附表3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39条)。您可以随时在 86hc.com 官方查册样张库 预览真实章程原件。针对最常用的附表2标准范本,其核心治理条款与合资定制章程的差异如下:
| 公司治理核心维度 | 《第622H章》附表2范本: 多董事模式(2名或以上董事) | 《第622H章》附表2范本: 唯一董事模式(仅1名自然人董事) | 合资 / 创投融资定制版章程 (Custom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
| 1. 董事会决策与法定人数 | 规章第7及13(2)条:董事会会议默认法定人数为 2 名董事,按过半数票决议;或由全体董事签署书面决议(第8条)。 | 规章第8(2)、13(2)及18条:自动豁免 2 人法定人数要求;唯一董事无须召开会议,只须在作出决定后 7 日内签署书面记录即具完全法律效力。 | 定制法定人数(如必须包含投资方委派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及董事会一票否决事项清单。 |
| 2. 股份转让限制与审批权 | 规章第64(1)–(2)条:赋予董事会绝对酌情权拒绝登记任何股份转让(借此满足第622章第11条对私人公司的法定要求),惟须于2个月内退回转让书并应要求说明理由。 | 增设严密的老股东优先购买权(ROFR)、创办人股权锁定期、随售权(Tag-Along)与领售权(Drag-Along)。 | |
| 3. 增发新股(配股)权限 | 《公司条例》第140条及规章第57条:除按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同比例配股外,董事会必须事先取得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过半数)批准方可发行新股(Form NSC1)。 | 写入法定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s),防止小股东股权被恶意增发稀释。 | |
| 4. 法团印章(钢印)与签约 | 《公司条例》第124及127条 + 规章第33条:公司可选择不备存法团钢印(Common Seal);由 2 名董事、或 1 名董事加公司秘书、或唯一董事直接签署即可订立契据(Deed)。 | 明确限定单笔超过指定金额(如 HK$ 50万)的银行转账或合同须由甲乙双方董事联签。 | |
三、为什么合资公司不能只靠标准章程?公开《章程细则》与保密《股东协议》(SHA)的黄金分工
在两名或以上股东合伙成立香港公司、或引入天使/VC 投资人时,单纯勾选注册处的《第622H章》标准章程范本往往无法保障各方权益;但若将所有商业底牌全部写进章程,又会因为《组织章程细则》属于公司注册处(ICRIS)公开查册文件(任何竞争对手只需花 HK$ 28 即可在 ICRIS 存档调卷中心 下载)而泄露商业机密。因此,香港商业律师普遍采取“章程 + 股东协议”双轨制:
- 应写入公开《组织章程细则》(A&A)的对世性条款(违反即自始无效):
- 不同类别股份权利(第622章第180条):如优先股(Preference Shares)的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转换比例及无投票权普通股设定;
- 股份转让优先购买权(ROFR)与增资优先认购权:写入章程后,任何违反优先购买权的私下转股在法律上直接对公司不生效力,公司秘书可依法拒绝登记;
- 董事席位委派权与会议法定人数(Quorum):确保小股东或投资人委派的董事缺席时,大股东无法单方面召开董事会强行通过决议。
- 应保留在保密《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 SHA)的商业条款(无须呈交注册处):
- 公司估值公式、业绩对赌条款(Earn-out / Valuation Ratchet)与回购价格计算方式;
- 创办人全职服务承诺、离职股权成熟机制(Vesting)及竞业禁止条款;
- 每年最低派息比例承诺与股东借款(Shareholder Loan)利息安排;
- 公司僵局解决机制(Russian Roulette / Texas Shoot-out)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保密仲裁条款。
四、公司成立后如何修改《组织章程细则》?(75%特别决议 + 15日内呈交表格 NAA1)
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8条(文献 3),香港公司在成立后如需修改章程条款(例如由唯一董事改为多董事、新增优先股类别或修订转股限制),必须严格履行以下 3 步法定程序:
- 第 1 步:通过股东大会 75% 特别决议(Special Resolution,第88(2)条):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且有表决权的股东以不少于 75% 的多数票通过修改章程的特别决议(或由全体有表决权股东 100% 签署书面特别决议)。
- 第 2 步:于生效后 15 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呈交表格 NAA1(第88(5)条):公司必须在章程修改生效日期后的 15 日内,向公司注册处一并交付:
表格 NAA1(《组织章程细则修改通知书》);- 经核证的股东特别决议文本;以及
- 经公司高级人员核证的《修改后的组织章程细则》印刷整合本(Consolidated Copy)。
- 第 3 步:向开户银行同步备案更新:将经执业会计师或持牌 TCSP 核证的修改后章程(CTC)及 Form NAA1 呈交汇丰或华侨银行更新公司开户档案。切记:逾期未在 15 日内呈交 Form NAA1 属刑事违例,公司及每名责任人可被处第3级罚款(
HK$ 10,000)及每日失责罚款HK$ 300(第88(6)条)。
香港公司章程细则 (A&A) 常见问题 (FAQ)
没有了。自 2014 年 3 月 3 日香港新《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起,已全面废除《组织章程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及“法定股本(Authorized Share Capital)”制度。现时香港公司只有一份宪制文件,即《组织章程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A)。依据第622章第98条,2014年3月3日前成立的旧公司,其原载于《组织章程大纲》内的条文在法律上自动被视为其《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
可以。《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附表2已同时涵盖“多董事”与“唯一董事”条款。虽然附表2第13(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默认法定人数为 2 名董事,但第8(2)条及第18条明确规定:当私人公司只有一名董事时,该唯一董事可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只须在作出决定后 7 日内提供签署妥当的书面记录即可。
政府《第622H章》标准章程范本仅提供最基础的治理框架,并未包含合资与风险投资必备的“老股东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s)”、“优先购买权(ROFR)”、“领售权/随售权(Drag-along / Tag-along)”、“创始人股权锁定期”及“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Reserved Matters)”。此外,由于《章程细则》必须呈交公司注册处供公众查阅,涉及商业机密的估值对赌与分红承诺通常会写入私密签署、无须公开备案的《股东协议》(SHA)中。
依据《公司条例》第88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特别决议(Special Resolution,获不少于 75% 表决权通过),然后在修改生效后的 15 日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组织章程细则修改通知书》(Form NAA1)、特别决议文本以及经核证的修改后章程细则印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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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官方成文法例与监管指引出处
- 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部第2分部(第75至99条)及第11条:规范组织章程细则之法律效力(第86条)、废除章程大纲过渡条文(第98条)、五大必备条款(第81–85条)及私人公司限制(第11条)。电子版香港法例(第622章)。
- 香港《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附表1、附表2及附表3:订明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之法定标准章程细则全文。电子版香港法例(第622H章)。
- 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8条及表格 NAA1 申报指引:规定修改章程细则之特别决议门槛及生效后 15 日内呈交表格 NAA1 之法定责任。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