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5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正式实施(文献 1),香港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全面引入了“向内公司迁册制度”(Inward Company Re-domiciliation Regime)。对于过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百慕大(Bermuda)或纳闽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如今却饱受离岸经济实质法(Economic Substance)高昂年费与合规审查困扰的企业及家族办公室而言,公司迁册制度提供了一条无须清盘、零断裂的转籍通道:
- 第一,法人资格 100% 完整延续(无须清盘、无须重签合同与重开银行账户):非香港法团获香港公司注册处签发《迁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domiciliation)后,即在法律上直接成为香港成立的公司,其原有的法律人格、历史商业合同、知识产权、资产债权及现有汇丰/华侨银行公司账户完全延续,更无须缴纳资产转让印花税。
- 第二,涵盖 4 类有股本公司且“免除经济实质测试(EST)”:凡可对应转为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私人/公众无限公司”的离岸企业均可申请。最关键的是:香港政府不设最低资产、营收或雇员人数门槛,中小型 BVI 投资控股 SPV 同样适用。
- 第三,120 日原注册地撤销注册时限与《税务条例》附表17L单边税收抵免:获批香港《迁册证明书》后,企业须于 120 日内在原离岸注册地完成撤销注册(Discontinuation)(文献 2);同时,《税务条例》新增附表17L(文献 3),针对原注册地征收的“退出税”提供香港单边税收抵免,全面消除双重征税。
一、架构决策对比:公司迁册来港 vs 第16部非香港公司注册(Form NN1)vs 新设港企转移资产
在公司迁册制度出台前,BVI 或开曼公司若想将业务重心转移至香港,只能选择依《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为非香港公司(Form NN1),或全新注册一家香港公司(Form NNC1)再将离岸公司资产逐一转让并清盘。三种路径的法规与税务差异如下:
| 法理与税务对比维度 | 方案 A:香港公司迁册制度 (《2025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 | 方案 B:第16部注册非香港公司 (表格 NN1 · 双重注册合规) | 方案 C:新设香港公司(NNC1)+ 资产合同转移 + 离岸公司清盘 |
|---|---|---|---|
| 1. 法定成立地(企业国籍) | 彻底变更为中国香港(于 120 日内在 BVI/开曼撤销注册,告别离岸身份)。 | 仍为 BVI/开曼外国公司,仅在香港登记营业地点。 | 产生全新香港法人,原 BVI/开曼法人须解散清盘。 |
| 2. 历史合同、牌照与银行账户延续性 | 100% 无缝延续:同一法人主体,所有客户合同、商标专利及银行账户无须重开或重签。 | 100% 延续(因为仍是同一家外国公司)。 | 完全中断:所有客户与供应商合同须重签转让协议(Novation),银行账户须重新开立。 |
| 3. 离岸注册代理年费与经济实质申报 | 彻底归零(HK$ 0):迁册完成后永久免除每年数千美元的 BVI/开曼牌照费及经济实质申报。 | 双重负担:每年须同时缴纳 BVI/开曼高昂代理费及香港商业登记费/周年申报费。 | 须先支付昂贵的离岸自愿清盘律师费后方可免除。 |
| 4. 资产转移印花税与税务摩擦 | 零印花税:迁册不涉及不同法人之间的产权转移,不触发香港《印花税条例》转股或物业印花税。 | 不涉及资产转移。 | 高税务成本:若将原离岸公司持有的香港股票或物业转予新港企,须缴纳转股或物业印花税(除非符合第45条集团内部豁免)。 |
| 5. 申请《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CoR) | 极具优势:直接成为“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申请 CoR 享受全球 50+ 税收协定优惠最为顺畅。 | 难度较高(须以境外成立公司身份向税务局证明中央管理及控制在港)。 | 新公司缺乏历史营运记录,首年申请 CoR 审查较严。 |
二、申请迁册来港的 6 大法定资格门槛(免除经济实质测试)
依据《公司条例》新设的公司迁册条文(文献 1),拟迁册来港的非香港法团只须符合以下 6 项法定条件:
- 1. 公司类型匹配(限 4 类有股本公司):申请人在原注册地的公司类型,必须与迁册后拟注册的香港公司类型相同或大致相同,且限于以下 4 类有股本公司: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Private unlimited company with a share capital);或
-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Public unlimited company with a share capital)。
- 2. 原注册地法律允许迁出,且已成立满 1 个财政年度:原成立地法律(例如《BVI 商业公司法》第184条、《开曼群岛公司法》第XII部或《百慕大公司法》第132G条)必须允许公司向外迁册(Outward Continuation / Discontinuation),且该公司自成立起已满至少 1 个财政年度。
- 3. 零经济实质测试门槛(No Economic Substance Test):香港政府明确决定不对迁册公司设定任何最低资产规模、最低营业额或本地雇员人数门槛,无论是大型跨国集团还是中小型家族控股 BVI 公司均可平等申请。
- 4. 成员(股东)75% 特别决议同意及债权人保障:须符合原注册地关于股东与债权人同意的程序;若原注册地法例无特别规定,则必须获至少 75% 合资格成员表决权通过迁册决议,并证明已真诚通知债权人。
- 5. 董事会出具“未来 12 个月偿债能力证明书”:董事必须作出法定声明,确认公司并非处于清盘或接管程序中,且有能力偿还其在申请日期后 12 个月内到期的债务。
- 6. 诚信合规与金融机构预先审批:迁册目的不得违法或违反公众利益;若申请人为获授权保险公司或银行机构,须事先取得香港保监局(IA)或金管局(HKMA)的无异议评估。
三、BVI / 开曼公司迁册来港 5 步实操流程与“120 日原注册地撤销注册”铁律
- 第 1 步:原注册地合规审查与取得良好存续证明(Good Standing):委托离岸注册代理确认 BVI / 开曼公司处于良好存续状态(Good Standing),通过股东特别决议,并由离岸律师出具原注册地法律允许向外迁册的法律意见书。
- 第 2 步:拟定香港公司名称与《组织章程细则》(第622章):通过本平台 香港公司名称查册工具 核查拟用中英文名称,并按香港《公司条例》起草迁册后的《组织章程细则》。
- 第 3 步: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公司迁册申请表》及全套法定文件:一并呈交迁册申请表、拟采纳的香港章程细则、原注册地成立证书核证本、董事偿债能力证明书及《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并缴纳申请费与商业登记费。
- 第 4 步:获发香港《迁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约 2 个星期):在文件齐备的情况下,公司注册处一般于 2 个星期内完成审批,同步签发《迁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domiciliation)及 8 位号码的《商业登记证》(BRC)。自证书注明的迁册日期起,该公司即正式受《公司条例》(第622章)规管(若该公司此前曾根据第16部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其第16部登记将于同日自动终止)。
- 第 5 步:强制于 120 日内完成原注册地撤销注册(Discontinuation):这是整个迁册流程最关键的法定时限——公司必须自香港《迁册证明书》发出之日起 120 日内,在原注册地(如 BVI 或开曼注册处)办妥迁出撤销注册手续,并将原注册地签发的《停止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Discontinuance)交付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如有合理延误可申请延期);逾期未提交者,处长有权撤销其香港迁册登记!
四、《税务条例》附表17L税务过渡规则:单边税收抵免、存货估值与 FSIE 制度衔接
为消除跨国企业对迁册可能引发税务负担的顾虑,修订条例同步在《税务条例》(第112章)新增附表17L(文献 3),确立了三大税务保障:
- 1. 迁册行为本身不触发香港利得税: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第14条)。公司从 BVI 或开曼迁册至香港的法律行为本身,不会令迁册前已累积的离岸保留盈余或未变现资产增值被视为香港应评税利润。
- 2. 针对原注册地“退出税”的香港单边税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若原注册地因公司迁出而对其未变现利润征收“退出税(Exit Tax)”,而该批资产在迁册来港后实际出售并须缴纳香港利得税,香港税务局将提供单边税收抵免(即使香港与该离岸地并无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CDTA),直接抵扣已缴退出税。
- 3. 营业存货、资本开支及折旧免税额的清晰过渡基数:附表17L明确规定了迁册前购置的营业存货(Trading Stock)、知识产权/研发资本开支及机械设备在进入香港课税网时的估值与折旧免税额计算标准,协助企业平稳衔接香港外地收入豁免征税(FSIE)制度。
香港公司迁册制度 (Re-domiciliation) 常见问题 (FAQ)
第16部注册(表格 NN1)只是外国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公司的“原籍(成立地)”仍在 BVI 或开曼,每年仍须向离岸群岛缴纳高昂牌照费及应对离岸经济实质法审查。而香港公司迁册制度(《2025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则是将公司的法定成立地彻底转移至香港——获发《迁册证明书》并在原注册地撤销注册后,该公司即完全变身为《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的香港本地成立公司,无须再缴纳离岸年费,同时 100% 保留原有的法人资格、历史合同、资产及银行账户。
凡可对应转为香港 4 类有股本公司——(1)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3)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或 (4)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的非香港法团均可申请(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除外)。最关键的是,香港公司迁册制度不设“经济实质测试(Economic Substance Test)”,无最低资产、营收或本地雇员人数限制,中小型离岸控股公司(SPV)亦可申请。
在备齐申请文件及原注册地法律意见书后,香港公司注册处一般在 2 个星期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迁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domiciliation)。获发证书后,迁册公司必须在 120 日内完成原注册地(如 BVI 或开曼)的撤销注册手续(Discontinuation),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撤销注册证明文件(如有合理原因可申请延期),否则香港注册处有权撤销其香港迁册登记。
迁册程序本身不会对公司过往的离岸保留利润征收香港利得税。此外,新增的《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17L明确了迁册后的过渡性税务安排(包括营业存货估值、资本开支扣除及折旧免税额计算),并针对公司在迁出原注册地时可能就未变现利润缴纳的“退出税(Exit Tax)”提供单边税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消除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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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官方成文法例与监管指引出处
- 香港《2025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香港公司迁册制度政策框架》:规范非香港法团迁册来港之四类合资格公司、偿债能力证明及法人资格延续条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官方网站。
- 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迁册制度专题网站及申报指引》:列明迁册申请表格、2星期审批目标及获发《迁册证明书》后 120 日内提交原注册地撤销注册证明之法定要求。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网站。
- 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17L(经迁册公司的过渡性税务事宜及单边税收抵免):规范迁册公司营业存货、资本开支及退出税单边税收抵免之税务计算准则。香港税务局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