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25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正式實施(文獻 1),香港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全面引入了「向內公司遷冊制度」(Inward Company Re-domiciliation Regime)。對於過往在英屬維爾京羣島(BVI)、開曼羣島(Cayman Islands)、百慕達(Bermuda)或納閩設立離岸控股公司、如今卻飽受離岸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高昂年費與合規審查困擾的企業及家族辦公室而言,公司遷冊制度提供了一條無須清盤、零斷裂的轉籍通道:
- 第一,法人資格 100% 完整延續(無須清盤、無須重簽合約與重開銀行戶口):非香港法團獲香港公司註冊處簽發《遷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domiciliation)後,即在法律上直接成為香港成立的公司,其原有的法律人格、歷史商業合約、知識產權、資產債權及現有滙豐/華僑銀行公司帳戶完全延續,更無須繳納資產轉讓印花稅。
- 第二,涵蓋 4 類有股本公司且「免除經濟實質測試(EST)」:凡可對應轉為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私人/公眾無限公司」的離岸企業均可申請。最關鍵的是:香港政府不設最低資產、營收或僱員人數門檻,中小型 BVI 投資控股 SPV 同樣適用。
- 第三,120 日原註冊地撤銷註冊時限與《稅務條例》附表17L單邊稅收抵免:獲批香港《遷冊證明書》後,企業須於 120 日內在原離岸註冊地完成撤銷註冊(Discontinuation)(文獻 2);同時,《稅務條例》新增附表17L(文獻 3),針對原註冊地徵收的「退出稅」提供香港單邊稅收抵免,全面消除雙重徵稅。
一、架構決策對比:公司遷冊來港 vs 第16部非香港公司註冊(Form NN1)vs 新設港企轉移資產
在公司遷冊制度出台前,BVI 或開曼公司若想將業務重心轉移至香港,只能選擇依《公司條例》第16部註冊為非香港公司(Form NN1),或全新註冊一間香港公司(Form NNC1)再將離岸公司資產逐一轉讓並清盤。三種路徑的法規與稅務差異如下:
| 法理與稅務對比維度 | 方案 A:香港公司遷冊制度 (《2025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 | 方案 B:第16部註冊非香港公司 (表格 NN1 · 雙重註冊合規) | 方案 C:新設香港公司(NNC1)+ 資產合約轉移 + 離岸公司清盤 |
|---|---|---|---|
| 1. 法定成立地(企業國籍) | 徹底變更為中國香港(於 120 日內在 BVI/開曼撤銷註冊,告別離岸身份)。 | 仍為 BVI/開曼外國公司,僅在香港登記營業地點。 | 產生全新香港法人,原 BVI/開曼法人須解散清盤。 |
| 2. 歷史合約、牌照與銀行帳戶延續性 | 100% 無縫延續:同一法人主體,所有客戶合約、商標專利及銀行戶口無須重開或重簽。 | 100% 延續(因為仍是同一間外國公司)。 | 完全中斷:所有客戶與供應商合約須重簽轉讓協議(Novation),銀行帳戶須重新開立。 |
| 3. 離岸註冊代理年費與經濟實質申報 | 徹底歸零(HK$ 0):遷冊完成後永久免除每年數千美元的 BVI/開曼牌照費及經濟實質申報。 | 雙重負擔:每年須同時繳納 BVI/開曼高昂代理費及香港商業登記費/周年申報費。 | 須先付款昂貴的離岸自願清盤律師費後方可免除。 |
| 4. 資產轉移印花稅與稅務摩擦 | 零印花稅:遷冊不涉及不同法人之間的產權轉移,不觸發香港《印花稅條例》轉股或物業印花稅。 | 不涉及資產轉移。 | 高稅務成本:若將原離岸公司持有的香港股票或物業轉予新港企,須繳納轉股或物業印花稅(除非符合第45條集團內部豁免)。 |
| 5. 申請《香港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CoR) | 極具優勢:直接成為「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申請 CoR 享受全球 50+ 稅收協定優惠最為順暢。 | 難度較高(須以境外成立公司身份向稅務局證明中央管理及控制在港)。 | 新公司缺乏歷史營運紀錄,首年申請 CoR 審查較嚴。 |
二、申請遷冊來港的 6 大法定資格門檻(免除經濟實質測試)
依據《公司條例》新設的公司遷冊條文(文獻 1),擬遷冊來港的非香港法團只須符合以下 6 項法定條件:
- 1. 公司類型匹配(限 4 類有股本公司):申請人在原註冊地的公司類型,必須與遷冊後擬註冊的香港公司類型相同或大致相同,且限於以下 4 類有股本公司: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Private unlimited company with a share capital);或
- 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Public unlimited company with a share capital)。
- 2. 原註冊地法律允許遷出,且已成立滿 1 個財政年度:原成立地法律(例如《BVI 商業公司法》第184條、《開曼羣島公司法》第XII部或《百慕達公司法》第132G條)必須允許公司向外遷冊(Outward Continuation / Discontinuation),且該公司自成立起已滿至少 1 個財政年度。
- 3. 零經濟實質測試門檻(No Economic Substance Test):香港政府明確決定不對遷冊公司設定任何最低資產規模、最低營業額或本地僱員人數門檻,無論是大型跨國集團還是中小型家族控股 BVI 公司均可平等申請。
- 4. 成員(股東)75% 特別決議同意及債權人保障:須符合原註冊地關於股東與債權人同意的程序;若原註冊地法例無特別規定,則必須獲至少 75% 合資格成員表決權通過遷冊決議,並證明已真誠通知債權人。
- 5. 董事會出具「未來 12 個月償債能力證明書」:董事必須作出法定聲明,確認公司並非處於清盤或接管程序中,且有能力償還其在申請日期後 12 個月內到期的債務。
- 6. 誠信合規與金融機構預先審批:遷冊目的不得違法或違反公眾利益;若申請人為獲授權保險公司或銀行機構,須事先取得香港保監局(IA)或金管局(HKMA)的無異議評估。
三、BVI / 開曼公司遷冊來港 5 步實操流程與「120 日原註冊地撤銷註冊」鐵律
- 第 1 步:原註冊地合規審查與取得良好存續證明(Good Standing):委託離岸註冊代理確認 BVI / 開曼公司處於良好存續狀態(Good Standing),通過股東特別決議,並由離岸律師出具原註冊地法律允許向外遷冊的法律意見書。
- 第 2 步:擬定香港公司名稱與《組織章程細則》(第622章):透過本平台 香港公司名稱查冊工具 核查擬用中英文名稱,並按香港《公司條例》起草遷冊後的《組織章程細則》。
- 第 3 步:向香港公司註冊處呈交《公司遷冊申請表》及全套法定文件:一併呈交遷冊申請表、擬採納的香港章程細則、原註冊地成立證書核證本、董事償債能力證明書及《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1),並繳納申請費與商業登記費。
- 第 4 步:獲發香港《遷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約 2 個星期):在文件齊備的情況下,公司註冊處一般於 2 個星期內完成審批,同步簽發《遷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domiciliation)及 8 位號碼的《商業登記證》(BRC)。自證書註明的遷冊日期起,該公司即正式受《公司條例》(第622章)規管(若該公司此前曾根據第16部註冊為非香港公司,其第16部登記將於同日自動終止)。
- 第 5 步:強制於 120 日內完成原註冊地撤銷註冊(Discontinuation):這是整個遷冊流程最關鍵的法定時限——公司必須自香港《遷冊證明書》發出之日起 120 日內,在原註冊地(如 BVI 或開曼註冊處)辦妥遷出撤銷註冊手續,並將原註冊地簽發的《停止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Discontinuance)交付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如有合理延誤可申請延期);逾期未提交者,處長有權撤銷其香港遷冊登記!
四、《稅務條例》附表17L稅務過渡規則:單邊稅收抵免、存貨估值與 FSIE 制度銜接
為消除跨國企業對遷冊可能引發稅務負擔的顧慮,修訂條例同步在《稅務條例》(第112章)新增附表17L(文獻 3),確立了三大稅務保障:
- 1. 遷冊行為本身不觸發香港利得稅: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第14條)。公司從 BVI 或開曼遷冊至香港的法律行為本身,不會令遷冊前已累積的離岸保留盈餘或未變現資產增值被視為香港應評稅利潤。
- 2. 針對原註冊地「退出稅」的香港單邊稅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若原註冊地因公司遷出而對其未變現利潤徵收「退出稅(Exit Tax)」,而該批資產在遷冊來港後實際出售並須繳納香港利得稅,香港稅務局將提供單邊稅收抵免(即使香港與該離岸地並無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CDTA),直接抵扣已繳退出稅。
- 3. 營業存貨、資本開支及折舊免稅額的清晰過渡基數:附表17L明確規定了遷冊前購置的營業存貨(Trading Stock)、知識產權/研發資本開支及機械設備在進入香港課稅網時的估值與折舊免稅額計算標準,協助企業平穩銜接香港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制度。
香港公司遷冊制度 (Re-domiciliation) 常見問題 (FAQ)
第16部註冊(表格 NN1)只是外國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公司的「原籍(成立地)」仍在 BVI 或開曼,每年仍須向離岸羣島繳納高昂牌照費及應對離岸經濟實質法審查。而香港公司遷冊制度(《2025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則是將公司的法定成立地徹底轉移至香港——獲發《遷冊證明書》並在原註冊地撤銷註冊後,該公司即完全變身為《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的香港本地成立公司,無須再繳納離岸年費,同時 100% 保留原有的法人資格、歷史合約、資產及銀行帳戶。
凡可對應轉為香港 4 類有股本公司——(1)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3) 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或 (4) 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的非香港法團均可申請(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除外)。最關鍵的是,香港公司遷冊制度不設「經濟實質測試(Economic Substance Test)」,無最低資產、營收或本地僱員人數限制,中小型離岸控股公司(SPV)亦可申請。
在備齊申請文件及原註冊地法律意見書後,香港公司註冊處一般在 2 個星期內完成審批並簽發《遷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domiciliation)。獲發證書後,遷冊公司必須在 120 日內完成原註冊地(如 BVI 或開曼)的撤銷註冊手續(Discontinuation),並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撤銷註冊證明文件(如有合理原因可申請延期),否則香港註冊處有權撤銷其香港遷冊登記。
遷冊程序本身不會對公司過往的離岸保留利潤徵收香港利得稅。此外,新增的《稅務條例》(第112章)附表17L明確了遷冊後的過渡性稅務安排(包括營業存貨估值、資本開支扣除及折舊免稅額計算),並針對公司在遷出原註冊地時可能就未變現利潤繳納的「退出稅(Exit Tax)」提供單邊稅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消除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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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官方成文法例與監管指引出處
- 香港《2025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FSTB)《香港公司遷冊制度政策框架》:規範非香港法團遷冊來港之四類合資格公司、償債能力證明及法人資格延續條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官方網站。
- 香港公司註冊處《公司遷冊制度專題網站及申報指引》:列明遷冊申請表格、2星期審批目標及獲發《遷冊證明書》後 120 日內提交原註冊地撤銷註冊證明之法定要求。香港公司註冊處官方網站。
- 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附表17L(經遷冊公司的過渡性稅務事宜及單邊稅收抵免):規範遷冊公司營業存貨、資本開支及退出稅單邊稅收抵免之稅務計算準則。香港稅務局官方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