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法定查冊合規專刊 發布日期: · 28 分鐘深度閱讀

香港公司能直接查到董事和股東名字嗎?2026 公司註冊處公開查冊權限、NAR1/NNC1 查冊與新查冊安排(NIR)全景指南

基於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條與新查冊安排(NIR)權威直答:詳解為何免費查冊與公司資料報告不含股東名單、如何透過 Form NAR1 / NNC1 / ND2A / NSC1 精準調閱董事與股東真實姓名及持股比例、同名董事掩碼證件號消歧、BVI/開曼離岸法人股東 UBO 穿透,以及 4 宗真實 ICRIS 存檔條碼法證案例。

100% 公開可查
在任董事與登記股東真實姓名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條賦予公眾法定查閱權
全程匿名線上調閱,目標公司不會收到任何通知
HK$ 22 ~ 23
公司註冊處單項法定查冊規費
現任董事索引 HK$22 / 份;NAR1 或 NNC1 影像存檔文件 HK$23 / 份
免費初篩僅含公司名與現況,不含股東及持股比例
2023-12-27
新查冊安排(NIR)第3階段全面生效
公眾查冊展示「法定通訊地址 + 部分掩碼證件號」
通常居住地址與完整證件號僅限7類指明人士調閱
25% 控股權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穿透紅線
《公司條例》第653A條規定內部備存,僅向香港執法機構開放
遇 BVI / 開曼離岸法人股東需結合歷史存檔文件交叉穿透
✓香港持牌 TCSP 機構合規編審與《公司條例》(第622章)法源存證
法規核驗基準日:2026-10-22
主筆顧問:Min Liu(10年+ 香港公司秘書與法定合規顧問)
審定機構:恒誠風控與法規審定委員會(香港持牌 TCSP 編號:TC006431)
核心法源:《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47–59、627、641–648、653A–653ZM、662條;《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
關聯局署:香港公司註冊處(CR)、稅務局商業登記署(BRO)、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
【機構合規立場聲明】本文嚴格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第622章)、《公司(指明人士)規例》(第622N章)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編撰,旨在客觀闡明香港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公眾登記冊之法定公開範圍、查冊程序與新查冊安排(NIR)私隱保護邊界。所有查冊行為均須遵循香港法例第45條規定之合法用途。
核心結論直答:香港公司能直接查到董事和股東名字嗎?

答案是:完全可以!依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45條規定,任何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或公眾公司,其「現任及歷任董事真實姓名」與「登記股東(成員)真實姓名及持股數量」均屬於法定公開資料,全球任何企業或個人均可透過香港公司註冊處(CR)或 86hc.com 董事及股東穿透查冊中心 直接線上調閱,無需徵得目標公司同意,且被查詢公司不會收到任何提示。[註1]

但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初次查冊的用戶常犯一個關鍵錯誤——只查了免費基本資料或只買了「公司資料報告」,結果發現裡面根本沒有股東名字!這是因為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的底層檔案架構中,「董事名冊」與「股東名冊」採取分流存檔機制:

一、 法定公開邊界全表:查香港公司董事與股東,哪些資料直接可見?哪些受私隱保護?

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香港公司註冊處全面實施《公司條例》「新查冊安排」(New Inspection Regime, NIR)第 3 階段以來,香港法團登記冊在「保障商業交易透明度」與「保護個人私隱」之間劃定了極為清晰的法律分水嶺[註3]。

為了幫助風控法務、跨境貿易商與投資機構一目了然地掌握查冊預期,我們將香港公司董事、股東及最終實益擁有人(UBO)的 8 項核心身分要素按公眾查閱權限整理如下:

核查目標資料要素公眾能否直接查到?法定載體與調閱表單2026 現行披露格式與合規說明
1. 現任及歷任董事真實姓名
(Directors' Full Names)
✓ 100% 公開可查《現任董事索引》、《公司資料報告》、Form NAR1、Form NNC1、Form ND2A同時完整展示董事申報之中文法定姓名(如有)與英文全名(含姓氏與名字拼音);若由另一家公司出任法人董事(Corporate Director),則完整展示該法團中英文全稱及註冊編號。
2. 登記股東真實姓名 / 名稱及持股比例
(Shareholders & Shareholdings)
✓ 100% 公開可查
(須調閱影像存檔文件)
成立滿1年:Form NAR1;
未滿1年:Form NNC1 + Form NSC1
完整披露每位個人股東或法人股東之真實姓名/名稱、持有股份類別(如 Ordinary 普通股)、現行持股數量、已發行股本總額及過去一年的股份轉讓變動數額。
3. 董事及公司秘書之「法定通訊地址」
(Correspondence Address)
✓ 100% 公開可查《現任董事索引》、Form NAR1、Form NNC1、Form ND2A、Form ND2B依據《公司條例》第47(1)條,每位個人董事必須提供一個香港境內的真實街道地址(嚴禁為郵政信箱)作為法定通訊地址供公眾查閱(通常為公司註冊辦事處或持牌秘書公司地址)[註3]。
4. 登記股東之登記地址
(Address of Members)
✓ 100% 公開可查Form NAR1(周年申報表第 3 頁成員詳情欄)、Form NNC1新查冊安排(NIR)的住址遮蔽僅適用於「個人董事」,不適用於「股東(成員)」!因此在 Form NAR1 與 Form NNC1 股東欄中,個人股東填報的住址或聯絡地址依然原樣公開呈現。
5. 董事之身份證件 / 護照號碼
(Partial ID / Passport No.)
◐ 部分掩碼公開
(前綴 + 3位數字)
《現任董事索引》、Form NAR1、Form NNC1、Form ND2A為防止身分盜用並兼顧同名辨識,公眾查冊展示身份識別號碼的英文字母前綴及前 3 位數字(或奇數碼字符),後半段以星號掩碼顯示(如香港身份證 A123***(*)、護照 E456*****)[註3]。
6. 董事之「通常居住地址(URA)」與完整身份證號🔒 受保護資料
(僅限指明人士調閱)
公司註冊處受保護資料庫(Form NNC1 PI / Form ND2A PI 附頁)依據《公司條例》第47–59條,自新查冊安排生效後,公眾無法直接查看董事私人住宅地址及完整證件號。僅限7類法定「指明人士」(如香港執業律師、執業會計師、持牌 TCSP、銀行及執法機構)因法定目的申請調閱[註3]。
7.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 / 持股 >25% 最終實益擁有人)🔒 非公開內部備存
(僅限執法人員查閱)
備存於公司註冊辦事處或指定香港地點(Form NR2)依據《公司條例》第653A–653ZM條,每家非上市香港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但該名冊不向公司註冊處遞交公開,僅向香港警務處、海關、稅務局、證監會、金管局等9大法定執法機構開放[註4]。
8. 無限公司(獨資經營 / 合夥業務)東主及合夥人姓名✓ 100% 公開可查
(歸屬稅務局管轄)
香港稅務局商業登記署(BRO)《商業登記冊內資料摘錄》獨資(Sole Proprietorship)或合夥(Partnership)無限公司不在公司註冊處登記,而是透過商業登記查冊向稅務局調閱《商業登記冊內資料摘錄核證本》,可直接查出東主或全體合夥人真實姓名[註5]。
一線盡職調查核心秘訣:為什麼在《周年申報表》(Form NAR1)裡依然能看到個人股東的真實住址?

很多合規人員誤以為香港「新查冊安排(NIR)」遮蔽了所有人的地址。事實上,香港《公司條例》第47條定義的「受保護資料(Protected Information)」嚴格限定於「個人董事及備任董事的通常居住地址」,而並未將「股東(成員 Members)的登記地址」納入遮蔽範圍[註3]。由於絕大多數中小型香港私人公司的創始董事同時也是該公司的個人股東(股東兼任董事),當你在公司註冊處調閱其最新《周年申報表》(Form NAR1)或《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時,雖然在「董事詳情」一欄看到的是秘書公司通訊地址,但翻到同一份文件的「成員(股東)詳情」一欄,往往就能直接看到該個人股東申報的真實聯絡住址!

二、 為什麼免費查冊看不到董事和股東?香港公司四級查冊深度與官方規費解析

不少用戶在香港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e-Services Portal)或普通查詢頁面輸入公司名稱後,只看到了「公司編號、中英文名稱、成立日期、公司類別、仍註冊(Live)現況」,便誤以為「香港公司不公開董事和股東名字」。

事實上,香港公司註冊處依據《公司條例》及財政司核定的法定收費表,實行嚴格的「基礎名錄免費初篩 + 董事名冊與影像存檔文件按件計費調閱」四級數據開放架構[註1]:

查冊層級法定報告 / 存檔文件名稱註冊處官方規費能否查到董事與股東名字?適用商業場景
第一級
(免費初篩層)
查閱公司名稱索引及《存檔文件索引》(Document Index)HK$ 0(免費)✕ 均不可見
僅顯示法團中英文名稱、CR編號、成立日、現況(Live/Dissolved)及歷年提交過的文件目錄清單。
簽約前初步核實目標香港公司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已解散或清盤、確認最新交付了哪一年的周年申報表。
第二級
(董事索引層)
《現任董事索引》(Directors Index)或《公司資料報告》(Company Particulars Report)董事索引:HK$ 11 ~ 22
資料報告:HK$ 22
◐ 僅見董事,不見股東!
可直接查出全體在任董事姓名、委任日期、公司秘書及註冊地址;但完全不包含股東名單與持股比例。
僅需快速確認某位高管是否為該公司在任合法董事(具備《公司條例》第127條對外簽署合約代表權)。
第三級
(影像存檔文件穿透層)
官方存檔影像存檔文件原件(Image Records:Form NAR1 / NNC1 / ND2A / NSC1)HK$ 23 / 份
(官方法定規費)
✓ 董事 + 股東 + 股權比例全可見!
調閱一份最新 Form NAR1(或新公司 Form NNC1),即可同時查清全體在任董事姓名、全體股東姓名、持股數量及已發行股本。
跨境貿易對手盡職調查、查清目標公司幕後股東與已繳股款、投融資背景核查(性價比最高的核心穿透層)。
第四級
(司法與開戶核證層)
處長核證副本(Certified Copy)或香港執業會計師/律師核證本(CTC)註冊處核證:HK$ 130 ~ 165 / 份✓ 具備完整司法舉證與銀行開戶效力
在第三級官方原件基礎上,由公司註冊處處長或香港執業會計師(CPA)/ 律師簽署核證詞。
香港及海外商業銀行開戶 KYC、內地人民法院涉港訴訟立案舉證、外商獨資企業(WFOE)公證認證。

三、 查董事與查股東該調哪份文件?5 大核心法定表格(NAR1 / NNC1 / ND2A / NSC1)精準選型矩陣

在調閱香港公司官方存檔存檔文件(Filing Dossier)時,不同成立年限與變更節點的企業,其最新董事和股東名單記載在不同的法定表格中。選錯表格不僅浪費查冊規費,還可能拿到過期的歷史股東數據。請嚴格對照以下「5 大法定表格選型矩陣」按圖索驥[註2]:

香港公司註冊處 5 大核心查冊表單功能與適用場景對照表
法定表格代號與全稱《公司條例》法源表格內可直接查到的核心資料何時必須調閱該份表格?(實戰選型鐵律)
1. Form NAR1
《周年申報表》

(Annual Return)
第 662 條
(成立週年日後42日內強制交付)
  • 截至申報日之全體在任董事姓名、通訊地址、掩碼證件號;
  • 全體登記股東姓名、地址、現行持股數及過去一年股權轉讓明細;
  • 已發行股本、已繳股款及公司秘書詳情。
【成立滿 1 年以上公司的首選必調件】
只要目標公司成立已滿 1 週年且正常履行週年申報,調閱最新一份 Form NAR1 即可一次性看清其最新年度的董事局與股東全景圖。
2. Form NNC1 / NNC1G
《法團成立表格》

(Incorporation Form)
第 67 條及第 74 條
(公司設立時唯一初始檔案)
  • 公司創立時的首任董事(First Directors)完整姓名與詳情;
  • 創辦成員(初始股東 Founder Members)姓名、地址及初始認購股份數額;
  • 初始註冊資本與首任公司秘書。
【成立未滿 1 年新公司的唯一必調件】
剛註冊成立不到 1 年的香港新公司尚未到首個週年申報期(官方登記冊裡沒有 Form NAR1),必須調閱 Form NNC1 才能查出其創始股東與首任董事名字!
3. Form ND2A / ND4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
第 645 條及第 464 條
(人事變動後15日內交付)
  • 新獲委任董事的中英文姓名、委任生效日期、通訊地址及簽署出任同意書;
  • 離任/辭職董事的姓名及停任生效日期。
【核查年中「董事臨時換人」的增量必調件】
若在文件索引中看到最新一份 Form NAR1 之後,公司又交付了新的 Form ND2A 或 Form ND4,說明近期董事局發生過換帥或辭職,必須一併調閱以鎖定當前真實在任董事。
4. Form NSC1
《股份配發申報表》

(Return of Allotment)
第 142 條
(配發新股後1個月內交付)
  • 每次增資擴股或融資配發新股的獲配發人(新進股東或增持股東)真實姓名與地址;
  • 本次配發股份數量、已繳及未繳股款金額、配發後最新股本總額。
【核查年中「增資擴股 / 新投資人入股」必調件】
若公司在最近一份 Form NAR1(或 Form NNC1)之後交付過 Form NSC1,必須調閱該表方能掌握最新稀釋後的股東名單與註冊資本。
5. 股份轉讓文書與成員登記冊
(Instrument of Transfer & Register of Members)
第 150 條及第 627 條;《印花稅條例》(第117章)
  • 老股東向受讓人轉讓存量股份的轉讓雙方姓名、股數、對價及稅務局印花稅署釐印(Stamp Duty)印章;
  • 公司內部實時備存的法定股東名冊。
【防範「年中老股轉讓披露滯後」的深度盡職調查件】
見下方 3.1 節重磅風控提示:香港公司存量老股轉讓無需即時向註冊處交表,而是匯總在次年 Form NAR1 中披露!

3.1 重大風控預警:為什麼香港公司「年中轉讓老股」在註冊處會有披露時間差?

這是無數跨境法務與投資經理在對香港公司做股權盡職調查時最容易忽略的制度差異:在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下,「配發新股(Allotment of Shares)」必須在 1 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遞交 Form NSC1 公示;但「存量老股轉讓(Transfer of Existing Shares)」只需雙方簽署《股份轉讓文書》(Instrument of Transfer)與《成交單據》(Bought and Sold Notes),送交香港稅務局印花稅署繳納印花稅(打釐印)並更新公司內部備存的《成員登記冊》(Register of Members)即可生效,期間無需向公司註冊處單獨呈交任何變更表格,直至該公司遞交下一年度的《周年申報表》(Form NAR1)時才會在註冊處公眾檔案中更新![註2]

因此,在涉及大額股權收購、授信擔保或合資簽約時,除了透過 86hc.com 調閱最新 Form NAR1 與 Form NSC1 外,若距離上一次週年申報已逾數月,合規官還應要求對方出示由公司秘書核證的最新內部《成員登記冊》(Register of Members)及加蓋香港印花稅署釐印的轉讓文書,確保 100% 消除年中股權變動盲區。

四、 新查冊安排(NIR)下:查到的董事重名怎麼分辨?受保護資料(住址與完整身份證)如何合規調閱?

很多客戶在查出目標香港公司的董事名字(如 `CHAN Tai Man 陳大文` 或 `WANG Wei 王偉`)後會產生進一步疑問:「既然 2023 年底新查冊安排全面生效後,公眾查冊遮蔽了董事的通常住址和完整身份證號,如果遇到同名同姓的人,我怎麼確認這個董事是不是我要找的那個人?」[註3]

4.1 公眾查冊可直接運用的「四重身分交叉錨定法」

即便在現行私隱保護規則下,香港公司註冊處的公開存檔文件依然保留了極具辨識度的 4 項法定身分錨點,足以在 99% 的商業盡職調查中精準鎖定目標個人:

  1. 錨點一:部分掩碼身份識別號碼比對(Masked ID Prefix Matching) —— 公眾調閱的 `Form NAR1`、`Form NNC1` 及《現任董事索引》均會公開展示個人董事身份證件(香港身份證、內地居民身份證或各國護照)的首字母及前 3 位數字(或奇數碼字符)。若你手中已掌握交易對手名片、合約簽字頁或已知其證件前幾位數字,直接比對掩碼號段即可一錘定音。
  2. 錨點二:中英文全名 + 親筆簽名筆跡核驗(Wet-Ink Signature Verification) —— 在公司註冊處存檔的紙質/微縮掃描版 `Form NNC1`、`Form ND2A`(出任董事同意書)及 `Form NAR1` 末尾,往往留有該董事的親筆簽名影像(Signature Image),可直接與商業合約上的簽字筆跡進行司法級比對。
  3. 錨點三:個人姓名反向查冊關聯法團矩陣(Director Cross-Directorship Search) —— 透過香港公司註冊處《董事索引》或 86hc.com 董事股東穿透查冊服務,以該個人的中英文姓名 + 掩碼證件號進行全庫關聯檢索,可調出該人名下在香港擔任董事的所有現存及歷史法團名單,透過其已知關聯企業反推驗證身分。
  4. 錨點四:結合股東欄登記地址穿透(Shareholder Address Cross-Check) —— 如前文模組一所述,若該董事同時持有公司股份,在同一份 `Form NAR1` 或 `Form NNC1` 的「成員(股東)詳情」欄內,其作為股東填報的地址並未被新查冊安排遮蔽,可直接用於交叉印證其所在城市與居所。

4.2 7 類法定「指明人士」(Specified Persons)專項調閱受保護資料制度

若因跨境民事及商業訴訟立案(法院要求提供被告董事完整身份證號及通常住址以送達傳票)、強制清盤追索或反洗錢客戶盡職審查(CDD),確需獲取被遮蔽的「受保護資料(通常居住地址 URA 與完整身份識別號碼)」,香港《公司條例》第51條及附屬法例《公司(指明人士)規例》(第622N章)明確授權以下 7 類法定「指明人士」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出專項調閱申請[註3]:

  • 第 1 類:資料當事人本人(該董事本人)及其書面授權之人士;
  • 第 2 類:該香港公司本身及其獲股東大會/董事局授權之人員;
  • 第 3 類:依據《香港法例》第159章登記並持有現行執業證書的香港執業律師(Solicitors)及外地律師;
  • 第 4 類:依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註冊的香港執業會計師(CPA Practising);
  • 第 5 類:受《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或《保險業條例》(第41章)監管的金融機構(持牌銀行、持牌法團、獲授權保險人);
  • 第 6 類:依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持有有效牌照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Licensed TCSP,如恒誠商務 `TC006431`)(須在履行第615章法定客戶盡職審查職能或獲授權情形下申請);
  • 第 7 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法定執法機構、清盤人(Liquidators)及破產管理署受託人。

此外,依據《公司條例》第52條之救濟機制:若某董事在公眾登記冊上的「法定通訊地址」失效(導致法定文書無法有效送達),任何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可憑無法送達證明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將該董事的「通常居住地址」恢復公開供公眾查閱[註3]。

五、 進階穿透:如果查出香港公司的股東是 BVI / 開曼離岸公司,如何查出幕後最終實益擁有人(UBO)?

在跨境併購、大宗貿易授信與家族財富架構盡職調查中,你調閱目標香港公司的 `Form NAR1` 後,經常會發現其「股東(成員)」一欄寫的不是某個個人的名字,而是諸如 `XXXX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BVI)` 或 `XXXX CAPITAL LTD (Cayman Islands)` 的離岸公司名稱。

眾所周知,英屬維爾京羣島(BVI)與開曼羣島的商業登記冊對公眾高度保密,且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僅向香港執法機關開放[註4]。面對這種「離岸法人股東架構」,一線商業盡職調查專家通常採用以下 4 大合規穿透戰法 鎖定幕後最終控制人:

1

戰法一:依據《公司條例》第 457 條鎖定「必設個人董事」與銀行簽字權人

無論股權層面嵌套了多少層 BVI 或開曼公司,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7(2)條之強制性規定:每一家香港私人公司必須至少有 1 名個人董事(Natural Person Director),絕不允許全部由法人團體擔任董事! 在 90% 以上的實務案例中,幕後真實控制人為了掌控香港公司銀行帳戶的網銀審批權與對外簽約權,都會親自出任該名個人董事,或委派核心家族成員/財務總監出任。透過查清全體在任與歷任個人董事姓名,往往直接命中重要控制人。

2

戰法二:回溯調閱首份《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與早期周年申報表

許多香港公司在剛創立時(遞交 `Form NNC1` 階段),是由幕後創始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出任創始股東的;直到後來公司業務壯大、籌備紅籌重組或搭建家族信託時,創始人才將名下股份轉讓給新設的 BVI 控股公司。因此,只要在 86hc.com 查冊詳情頁 順著時間軸向前調閱該公司創立初期的 `Form NNC1` 及股權轉讓當年的 `Form NAR1`,就能從歷史股東名冊中直接揪出將股份裝入 BVI 公司的原始個人姓名!

3

戰法三:交叉檢索《押記登記冊》(Form NM1)、司法訴訟案卷與上市集團披露

若該香港公司曾向香港商業銀行申請授信貸款或以資產/股權設立押記,必須依法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押記詳情陳述書》(Form NM1 / M1),其中往往附有個人擔保人或母公司質押協議詳情;若該公司係港交所(HKEX)、深滬交易所或美股(SEC)上市公司下屬企業,則可透過上市公司年報主要附屬公司名錄及 香港法院訴訟查冊 判詞穿透全部控制鏈。

4

戰法四:在商業談判中要求交易對手出具經核證之《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與 BVI 架構圖

雖然外部公眾無法單方面去政府調閱目標公司的內部 SCR 名冊,但在商業授信、大額採購預付、合資併購或律所 KYC 場景下,甲方法務完全有權將其列為先決交割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要求目標香港公司董事局主動提供由香港持牌 TCSP 或執業會計師(CPA)核證的內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副本及上級 BVI 公司的《在職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六、 一線法證案例庫:基於香港公司註冊處真實 ICRIS 存檔條碼的 4 類查冊實錄

為直觀展示如何透過官方存檔存檔文件查清不同類型香港公司的董事與股東真實姓名,以下精選 86hc.com 企業百科資料庫 中已完成法證核驗的 4 家代表性香港法團及其真實 11 位 ICRIS 官方存檔條碼(所有條碼均可在對應公司查冊頁直接核驗調閱)[註2]:

代表性香港法團與法定編號企業架構類型調閱之官方存檔存檔文件與真實 ICRIS 條碼存檔文件內直接查明之董事與股東穿透結果
1. 臺日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TAIZOOM ELEVATOR COMPANY (H.K.) LIMITED
CR No.: 1021746
BRN: 36416366
個人直接控股型私人公司
  • 2026 周年申報表 Form NAR1(條碼:22802928026)
  • 股份配發申報表 Form NSC1(條碼:10506035050)
  • 更改董事通知書 Form ND2A(條碼:22802928027)
透過調閱 Form NAR1(條碼 22802928026),直接查明個人張欽(CHANG CHIN)作為唯一登記股東持有全部已發行股份,並同時查明張欽及全體在任董事之真實姓名與任職變動紀錄(詳見《臺日電梯背景法證檔案》)。
2. 浦江香港有限公司
Pujiang Hong Kong Limited
CR No.: 3715428
BRN: 79720233
成立未滿1年之新設投資控股法團(2026-01-29設立)
  • 2026 法團成立表格 Form NNC1(條碼:23002564213,共8頁)
  • 組織章程細則 A&A(條碼:23002564214)
  • 公司註冊證明書 CI(條碼:40025610371)
因成立未滿一週年尚無 Form NAR1,直接調閱其 Form NNC1(條碼 23002564213),即可完整查出其創辦成員(初始控股股東)、首任個人董事姓名及金鐘力寶中心 2 座 4 樓 417 室法定註冊地址(詳見《浦江香港背景法證檔案》)。
3. 雲匯(香港)有限公司
Airwallex (Hong Kong) Limited
CR No.: 2341692
BRN: 65827229
跨國金融科技獨角獸香港持牌主營法團
  • 2026 周年申報表 Form NAR1(條碼:70005515351)
  • 2026 股份配發 Form NSC1(條碼:23002555648、24002190786)
透過 2026 最新 Form NAR1(條碼 70005515351)與連號 Form NSC1,直接查明其 100% 唯一法人股東為開曼控股母公司 AIRWALLEX (CAYMAN) LIMITED,並完整核實全體在任個人董事姓名及多次增資配發股本軌跡(詳見《Airwallex 香港背景檔案》)。
4. 羅特克斯有限公司
ROTARY VORTEX LIMITED
CR No.: 1027040
BRN: 36488270
百億級跨國紅籌多層控股樞紐(雙匯發展控股股東)
  • 2026 周年申報表 Form NAR1(條碼:22802936210)
  • 更改董事詳情 Form ND2B(條碼:24001535668)
透過調閱 Form NAR1(條碼 22802936210),直接查明其唯一登記股東為 BVI 法團 Glorious Link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結合港交所(00288.HK)與深交所(000895.SZ)法定披露,完整穿透五層紅籌控制鏈與全體在任董事名單(詳見《羅特克斯背景法證檔案》)。

七、 實操流程:如何透過 86hc.com 3 步快速查清香港公司董事與股東名字?

無論您是在簽署跨境外貿合約前核實外商商業信用、排查關聯方交易,還是為涉港訴訟準備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均可透過以下 3 個標準步驟線上完成法定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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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輸入公司名稱或編號,免費核驗主體存續現況與歷年存檔文件目錄

前往 86hc.com 香港公司查冊中心,輸入目標香港公司的中文全稱、英文名稱、7–8 位公司編號(CR No.)或 8 位商業登記號碼(BRN)。系統將秒級展示該法團的成立日期、當前法定現況(確認是否為「仍註冊 Live」而非已解散)、歷次更名歷史,以及按年份排列的官方存檔文件目錄(含真實 ICRIS 條碼與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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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按成立年限與變更紀錄,精準選定 Form NAR1 或 Form NNC1 查冊

在目標公司詳情頁的「官方存檔存檔文件」列表中:(1) 若公司成立已滿 1 年,勾選最新年度的《周年申報表》(Form NAR1);(2) 若公司成立未滿 1 年,勾選《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3) 若在最新一份 `Form NAR1` 之後存在新提交的 `Form ND2A`(董事變更)或 `Form NSC1`(股份配發),建議一併勾選以獲取毫無時間差的實時董事與股東全景名單。您也可以直接進入 董事及股東穿透查冊專頁 一鍵發起組合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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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線上下載帶註冊處防偽條碼的原件 PDF,或定製多層股權穿透 / CTC 核證

調閱完成後,您將獲得帶香港公司註冊處官方微縮印記與 ICRIS 條碼的完整 PDF 原件影像,直接在文檔內查看全體董事與股東的中英文真實姓名、持股數量、股權比例及親筆簽名。若遇到複雜的 BVI / 開曼離岸法人股東架構,或需將查冊文件用於法院立案、銀行開戶 KYC,可隨時聯絡恒誠商務(持牌 TCSP:TC006431)合規顧問安排多層離岸實益擁有人(UBO)盡職調查報告或香港執業會計師(CPA)/ 律師核證副本(CTC)。

八、 常見問題權威解答(FAQ)與官方文獻索引

Q1:我線上查一家香港公司的董事和股東名字,對方公司或董事本人會收到通知嗎?
絕對不會!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條,香港公司註冊處(CR)備存的公眾登記冊依法向全社會公眾開放查閱。無論您是透過註冊處系統還是透過 86hc.com 查冊平台 調閱目標香港公司的《周年申報表》(Form NAR1)、《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或《現任董事索引》,整個檢索與查冊過程均屬單向、保密的公開商業盡職調查行為,香港公司註冊處及本平台絕不會向被查詢的目標公司、其公司秘書或其董事股東發送任何查冊提示或訪客紀錄。
Q2:如果我只知道某個人的名字(沒有公司名稱),能反向查出他在香港名下有哪些公司嗎?
需要分「查董事任職」與「查股東持股」兩種情況:
(1) 按人名反查「董事職位」(100% 官方法定支援):香港公司註冊處設有官方《公司董事索引》(Directors Index)。只要輸入目標個人的英文姓名或中文姓名(配合部分證件號碼或通訊地址比對消除重名),即可依法檢索出該個人在香港所有現存及歷史公司中擔任董事(Director)或備任董事的全部法團名單。
(2) 按人名反查「純粹股東持股」:香港公司註冊處官方系統並未建立全港統一的「按股東個人姓名反查持股」索引庫(因為股東資料分散在數百萬份獨立的 Form NAR1 與 Form NNC1 存檔文件內)。但若您透過 86hc.com 董事及股東穿透查冊 委託專項背景調查,合規團隊可透過歷年已解析的結構化存檔文件大盤與董事關聯網絡進行交叉穿透檢索。
Q3:為什麼對方發給我的香港公司《商業登記證》(BRC)和《公司註冊證明書》(CI)上沒有寫董事或股東名字?
這是香港法團證照制度的核心特徵之一: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簡稱 CI)僅記載公司名稱、CR 編號與成立日期;而稅務局核發的《商業登記證》(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簡稱 BRC)僅記載公司名稱、註冊地址、業務性質(如 CORP 法團)、生效與屆滿日期及 8 位商業登記號碼(BRN),這兩張證書上從不印製任何董事、股東或「負責人」的姓名![註5] 這是因為香港公司董事與股東允許隨時依法變更,無需每次變更都換發註冊證書。因此,核驗對方簽約人是否為真董事、真股東,絕不能只看 CI 和 BRC,必須調閱最新的 Form NAR1 或 Form NNC1。
Q4:剛成立幾個月的香港新公司,還沒有交過周年申報表(Form NAR1),怎麼查它的董事和股東名字?
依據《公司條例》第662條,香港私人公司須在成立滿一週年後的 42 日內才首次交付《周年申報表》(Form NAR1)。因此,對於成立未滿 1 年的新公司,其官方登記冊中尚不存在 Form NAR1;此時只需直接調閱該公司設立當天交付的《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即可 100% 查清其全體首任董事姓名、創始股東(創辦成員)姓名及各自認購的股份數額;若成立後幾個月內發生過增發新股或更換董事,再輔以調閱 Form NSC1 或 Form ND2A 即可。
Q5:香港「無限公司」(獨資經營 Sole Proprietorship 或合夥業務 Partnership)怎麼查老闆(東主)和合夥人名字?
香港無限公司並非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在公司註冊處設立的獨立法團,因此沒有 CR 編號,也沒有 Form NAR1 或 Form NNC1。無限公司直接受香港稅務局轄下商業登記署(Business Registration Office, BRO)依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管轄[註5]。要查清香港無限公司的幕後東主(Sole Proprietor)或全體合夥人(Partners)的真實姓名與住址,可透過 86hc.com 商業登記查冊中心 憑其 8 位商業登記號碼(BRN)或業務名稱,調閱稅務局官方出具的《商業登記冊內資料摘錄的電子核證本》(Extract of Information on the Business Register),上面會清晰列明東主或每位合夥人的真實姓名及部分掩碼身份證號。
Q6:查出來的香港公司董事和股東檔案,可以直接拿到內地法院立案打官司用嗎?
普通線上下載的電子查冊存檔文件(PDF 影像件)主要用於商業盡職調查、內部風控審批與訴前線索摸排。若需將香港公司的註冊證書、商業登記證及載明董事股東名單的 Form NAR1 / NNC1 / ND2A 作為正式訴訟證據提交給中國內地人民法院(例如起訴香港公司違約、或追加香港公司股東/董事為共同被告),按照關於涉港澳民事及商業案件證據的司法規定,必須委託司法部委託的香港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執業律師)對上述查冊文件辦理主體資格公證文書,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後,方可在內地法院直接採信作為有效定案證據。

權威法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公報索引(References & Statutory Sources)

  1. 香港電子版香港法例(Hong Kong e-Legislation):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Companies Ordinance, Cap. 622)第2部《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公司登記冊》:第45條(處長須讓公司登記冊供公眾查閱之法定目的與權利)及香港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e-Services Portal)法定查冊收費表。
  2. 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公司條例》(第622章)核心法定申報表格規範:第67條(法團成立表格 Form NNC1)、第142條(股份配發申報表 Form NSC1)、第150條(股份轉讓登記)、第627條(成員登記冊 Register of Members)、第645條(更改董事通知書 Form ND2A)及第662條(周年申報表 Form NAR1)。
  3. 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公司條例》「新查冊安排」(New Inspection Regime, NIR)第1至第3階段全面實施指引(第622章第47至59條、第641至648條)及香港法例第622N章《公司(指明人士)規例》(7類指明人士申請調閱董事通常住址與完整身份識別號碼之法定程序)。
  4. 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2部第2A分部(第653A至653ZM條):《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 SCR)指引》(25% 最終實益擁有人判定標準及執法人員查閱權限)。
  5. 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商業登記署(Business Registration Office, IRD):香港法例第310章《商業登記條例》(Busines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Cap. 310)第19條及申請《商業登記冊內資料摘錄的核證本》官方規程。
  6.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PCPD):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Cap. 486)關於公共登記冊個人資料合法使用邊界之合規指引。
合規落地決策指引

自己動手查冊,還是委託恒誠持牌全程代辦?

86HC 提供全自動香港註冊處官方存檔極速調閱與大盤穿透;恒誠商務(持牌編號 TC006431)提供法定秘書、周年申報表 (NAR1) 法定申報、理帳與核數與線下合規全流程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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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責與商業合規聲明

法規邊界與機構聲明:本專題研報所載之法例解析、查冊指引及實務風險提示,係基於香港公司註冊處(CR)、稅務局(IRD)、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及破產管理署(ORO)等官方公開登記名冊之客觀數據與法規梳理,僅供商業盡職調查、企業合規風控與學術研討之參考。恒誠商務有限公司(HC BUSINESS LIMITED)為專業公司查冊與跨境合規研究服務機構,並非律師事務所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定法律意見、司法代理或稅務裁決。如涉及特定個案之司法訴訟抗辯、法定核證副本(CTC)出具或正式法律意見書,應委聘香港獨立執業律師或執業會計師依法獨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