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006431)
答案是:完全可以!依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45条规定,任何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或公众公司,其“现任及历任董事真实姓名”与“登记股东(成员)真实姓名及持股数量”均属于法定公开资料,全球任何企业或个人均可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CR)或 86hc.com 董事及股东穿透查册中心 直接在线调阅,无需征得目标公司同意,且被查询公司不会收到任何提示。[注1]
但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初次查册的用户常犯一个关键错误——只查了免费基本信息或只买了“公司资料报告”,结果发现里面根本没有股东名字!这是因为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的底层档案架构中,“董事名册”与“股东名册”采取分流归档机制:
- 1. 怎么直接查“董事名字”?既可通过调取公司注册处《现任董事索引》(Directors Index)或《公司资料报告》(Company Particulars Report)直接列出全体在任自然人董事及法人董事的中英文姓名与委任日期;也可通过调阅最新《周年申报表》(Form NAR1)或《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Form ND2A)原件核验[注1][注2]。
- 2. 怎么直接查“股东名字与持股比例”?香港公司注册处的免费查询及《公司资料报告》中不包含任何股东信息。要查清股东名字与精确持股数额,唯一法定路径是调阅该公司的官方存盘影像卷宗(Image Records):成立满 1 年以上的公司调阅最新年度《周年申报表》(Form NAR1);成立未满 1 年的新公司则调阅《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及期间交付的《股份配发申报表》(Form NSC1)[注2]。
一、 法定公开边界全表:查香港公司董事与股东,哪些信息直接可见?哪些受私隐保护?
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香港公司注册处全面实施《公司条例》“新查册安排”(New Inspection Regime, NIR)第 3 阶段以来,香港法团登记册在“保障商业交易透明度”与“保护个人私隐”之间划定了极为清晰的法律分水岭[注3]。
为了帮助风控法务、跨境贸易商与投资机构一目了然地掌握查册预期,我们将香港公司董事、股东及最终实益拥有人(UBO)的 8 项核心身份要素按公众查阅权限整理如下:
| 核查目标信息要素 | 公众能否直接查到? | 法定载体与调阅表单 | 2026 现行披露格式与合规说明 |
|---|---|---|---|
| 1. 现任及历任董事真实姓名 (Directors' Full Names) | ✓ 100% 公开可查 | 《现任董事索引》、《公司资料报告》、Form NAR1、Form NNC1、Form ND2A | 同时完整展示董事申报之中文法定姓名(如有)与英文全名(含姓氏与名字拼音);若由另一家公司出任法人董事(Corporate Director),则完整展示该法团中英文全称及注册编号。 |
| 2. 登记股东真实姓名 / 名称及持股比例 (Shareholders & Shareholdings) | ✓ 100% 公开可查 (须调阅影像卷宗) | 成立满1年:Form NAR1;未满1年: Form NNC1 + Form NSC1 | 完整披露每位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之真实姓名/名称、持有股份类别(如 Ordinary 普通股)、现行持股数量、已发行股本总额及过去一年的股份转让变动数额。 |
| 3. 董事及公司秘书之“法定通讯地址” (Correspondence Address) | ✓ 100% 公开可查 | 《现任董事索引》、Form NAR1、Form NNC1、Form ND2A、Form ND2B | 依据《公司条例》第47(1)条,每位自然人董事必须提供一个香港境内的真实街道地址(严禁为邮政信箱)作为法定通讯地址供公众查阅(通常为公司注册办事处或持牌秘书公司地址)[注3]。 |
| 4. 登记股东之登记地址 (Address of Members) | ✓ 100% 公开可查 | Form NAR1(周年申报表第 3 页成员详情栏)、Form NNC1 | 新查册安排(NIR)的住址屏蔽仅适用于“自然人董事”,不适用于“股东(成员)”!因此在 Form NAR1 与 Form NNC1 股东栏中,自然人股东填报的住址或联系地址依然原样公开呈现。 |
| 5. 董事之身份证件 / 护照号码 (Partial ID / Passport No.) | ◐ 部分掩码公开 (前缀 + 3位数字) | 《现任董事索引》、Form NAR1、Form NNC1、Form ND2A | 为防止身份盗用并兼顾同名辨识,公众查册展示身份识别号码的英文字母前缀及前 3 位数字(或奇数位字符),后半段以星号掩码显示(如香港身份证 A123***(*)、护照 E456*****)[注3]。 |
| 6. 董事之“通常居住地址(URA)”与完整身份证号 | 🔒 受保护资料 (仅限指明人士调阅) | 公司注册处受保护资料库(Form NNC1 PI / Form ND2A PI 附页) | 依据《公司条例》第47–59条,自新查册安排生效后,公众无法直接查看董事私人住宅地址及完整证件号。仅限7类法定“指明人士”(如香港执业律师、执业会计师、持牌 TCSP、银行及执法机构)因法定目的申请调阅[注3]。 |
| 7.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 持股 >25% 最终实益拥有人) | 🔒 非公开内部备存 (仅限执法人员查阅) | 备存于公司注册办事处或指定香港地点(Form NR2) | 依据《公司条例》第653A–653ZM条,每家非上市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但该名册不向公司注册处递交公开,仅向香港警务处、海关、税务局、证监会、金管局等9大法定执法机构开放[注4]。 |
| 8. 无限公司(独资经营 / 合伙业务)东主及合伙人姓名 | ✓ 100% 公开可查 (归属税务局管辖) | 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BRO)《商业登记册内资料摘录》 | 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或合伙(Partnership)无限公司不在公司注册处登记,而是通过商业登记查册向税务局调取《商业登记册内资料摘录核证本》,可直接查出东主或全体合伙人真实姓名[注5]。 |
很多合规人员误以为香港“新查册安排(NIR)”屏蔽了所有人的地址。事实上,香港《公司条例》第47条定义的“受保护资料(Protected Information)”严格限定于“自然人董事及备任董事的通常居住地址”,而并未将“股东(成员 Members)的登记地址”纳入屏蔽范围[注3]。由于绝大多数中小型香港私人公司的创始董事同时也是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股东兼任董事),当你在公司注册处调阅其最新《周年申报表》(Form NAR1)或《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时,虽然在“董事详情”一栏看到的是秘书公司通讯地址,但翻到同一份文件的“成员(股东)详情”一栏,往往就能直接看到该自然人股东申报的真实联系住址!
二、 为什么免费查册看不到董事和股东?香港公司四级查册深度与官方规费解析
不少用户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网站(e-Services Portal)或普通查询页面输入公司名称后,只看到了“公司编号、中英文名称、成立日期、公司类别、仍注册(Live)现状”,便误以为“香港公司不公开董事和股东名字”。
事实上,香港公司注册处依据《公司条例》及财政司核定的法定收费表,实行严格的“基础名录免费初筛 + 董事名册与影像卷宗按件计费调阅”四级数据开放架构[注1]:
| 查册层级 | 法定报告 / 卷宗名称 | 注册处官方规费 | 能否查到董事与股东名字? | 适用商业场景 |
|---|---|---|---|---|
| 第一级 (免费初筛层) | 查阅公司名称索引及《存盘文件索引》(Document Index) | HK$ 0(免费) | ✕ 均不可见 仅显示法团中英文名称、CR编号、成立日、现况(Live/Dissolved)及历年提交过的文件目录清单。 | 签约前初步核实目标香港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已解散或清盘、确认最新交付了哪一年的周年申报表。 |
| 第二级 (董事索引层) | 《现任董事索引》(Directors Index)或《公司资料报告》(Company Particulars Report) | 董事索引:HK$ 11 ~ 22 资料报告:HK$ 22 | ◐ 仅见董事,不见股东! 可直接查出全体在任董事姓名、委任日期、公司秘书及注册地址;但完全不包含股东名单与持股比例。 | 仅需快速确认某位高管是否为该公司在任合法董事(具备《公司条例》第127条对外签署合同代表权)。 |
| 第三级 (影像卷宗穿透层) | 官方存盘影像卷宗原件(Image Records:Form NAR1 / NNC1 / ND2A / NSC1) | HK$ 23 / 份 (官方法定规费) | ✓ 董事 + 股东 + 股权比例全可见! 调阅一份最新 Form NAR1(或新公司 Form NNC1),即可同时查清全体在任董事姓名、全体股东姓名、持股数量及已发行股本。 | 跨境贸易对手尽调、查清目标公司幕后股东与实缴资本、投融资背景核查(性价比最高的核心穿透层)。 |
| 第四级 (司法与开户核证层) | 处长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或香港执业会计师/律师核证本(CTC) | 注册处核证:HK$ 130 ~ 165 / 份 | ✓ 具备完整司法举证与银行开户效力 在第三级官方原件基础上,由公司注册处处长或香港执业会计师(CPA)/ 律师签署核证词。 | 香港及海外商业银行开户 KYC、内地人民法院涉港诉讼立案举证、外商独资企业(WFOE)公证认证。 |
三、 查董事与查股东该调哪份文件?5 大核心法定表格(NAR1 / NNC1 / ND2A / NSC1)精准选型矩阵
在调阅香港公司官方存盘卷宗(Filing Dossier)时,不同成立年限与变更节点的企业,其最新董事和股东名单记载在不同的法定表格中。选错表格不仅浪费查册规费,还可能拿到过期的历史股东数据。请严格对照以下“5 大法定表格选型矩阵”按图索骥[注2]:
| 法定表格代号与全称 | 《公司条例》法源 | 表格内可直接查到的核心信息 | 何时必须调阅该份表格?(实战选型铁律) |
|---|---|---|---|
| 1. Form NAR1 《周年申报表》 (Annual Return) | 第 662 条 (成立周年日后42日内强制交付) |
| 【成立满 1 年以上公司的首选必调件】 只要目标公司成立已满 1 周年且正常履行周年申报,调阅最新一份 Form NAR1 即可一次性看清其最新年度的董事局与股东全景图。 |
| 2. Form NNC1 / NNC1G 《法团成立表格》 (Incorporation Form) | 第 67 条及第 74 条 (公司设立时唯一初始档案) |
| 【成立未满 1 年新公司的唯一必调件】 刚注册成立不到 1 年的香港新公司尚未到首个周年申报期(官方登记册里没有 Form NAR1),必须调阅 Form NNC1 才能查出其创始股东与首任董事名字! |
| 3. Form ND2A / ND4 《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 | 第 645 条及第 464 条 (人事变动后15日内交付) |
| 【核查年中“董事临时换人”的增量必调件】 若在文件索引中看到最新一份 Form NAR1 之后,公司又交付了新的 Form ND2A 或 Form ND4,说明近期董事局发生过换帅或辞职,必须一并调阅以锁定当前真实在任董事。 |
| 4. Form NSC1 《股份配发申报表》 (Return of Allotment) | 第 142 条 (配发新股后1个月内交付) |
| 【核查年中“增资扩股 / 新投资人入股”必调件】 若公司在最近一份 Form NAR1(或 Form NNC1)之后交付过 Form NSC1,必须调阅该表方能掌握最新稀释后的股东名单与注册资本。 |
| 5. 股份转让文书与成员登记册 (Instrument of Transfer & Register of Members) | 第 150 条及第 627 条;《印花税条例》(第117章) |
| 【防范“年中老股转让披露滞后”的深度尽调件】 见下方 3.1 节重磅风控提示:香港公司存量老股转让无需即时向注册处交表,而是汇总在次年 Form NAR1 中披露! |
3.1 重大风控预警:为什么香港公司“年中转让老股”在注册处会有披露时间差?
这是无数内地律师与投资经理在对香港公司做股权尽调时最容易忽略的制度差异:在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下,“配发新股(Allotment of Shares)”必须在 1 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递交 Form NSC1 公示;但“存量老股转让(Transfer of Existing Shares)”只需双方签署《股份转让文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与《成交单据》(Bought and Sold Notes),送交香港税务局印花税署缴纳印花税(打厘印)并更新公司内部备存的《成员登记册》(Register of Members)即可生效,期间无需向公司注册处单独呈交任何变更表格,直至该公司递交下一年度的《周年申报表》(Form NAR1)时才会在注册处公众档案中更新![注2]
因此,在涉及大额股权收购、授信担保或合资签约时,除了通过 86hc.com 调阅最新 Form NAR1 与 Form NSC1 外,若距离上一次周年申报已逾数月,合规官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由公司秘书核证的最新内部《成员登记册》(Register of Members)及加盖香港印花税署厘印的转让文书,确保 100% 消除年中股权变动盲区。
四、 新查册安排(NIR)下:查到的董事重名怎么分辨?受保护资料(住址与完整身份证)如何合规调阅?
很多客户在查出目标香港公司的董事名字(如 `CHAN Tai Man 陈大文` 或 `WANG Wei 王伟`)后会产生进一步疑问:“既然 2023 年底新查册安排全面生效后,公众查册屏蔽了董事的通常住址和完整身份证号,如果遇到同名同姓的人,我怎么确认这个董事是不是我要找的那个人?”[注3]
4.1 公众查册可直接运用的“四重身份交叉锚定法”
即便在现行私隐保护规则下,香港公司注册处的公开卷宗依然保留了极具辨识度的 4 项法定身份锚点,足以在 99% 的商业尽调中精准锁定目标自然人:
- 锚点一:部分掩码身份识别号码比对(Masked ID Prefix Matching) —— 公众调阅的 `Form NAR1`、`Form NNC1` 及《现任董事索引》均会公开展示自然人董事身份证件(香港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或各国护照)的首字母及前 3 位数字(或奇数位字符)。若你手中已掌握交易对手名片、合同签字页或已知其证件前几位数字,直接比对掩码号段即可一锤定音。
- 锚点二:中英文全名 + 亲笔签名笔迹核验(Wet-Ink Signature Verification) —— 在公司注册处存档的纸质/微缩扫描版 `Form NNC1`、`Form ND2A`(出任董事同意书)及 `Form NAR1` 末尾,往往留有该董事的亲笔签名影像(Signature Image),可直接与商业合同上的签字笔迹进行司法级比对。
- 锚点三:个人姓名反向查册关联法团矩阵(Director Cross-Directorship Search) —— 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董事索引》或 86hc.com 董事股东穿透查册服务,以该自然人的中英文姓名 + 掩码证件号进行全库关联检索,可调出该人名下在香港担任董事的所有现存及历史法团名单,通过其已知关联企业反推验证身份。
- 锚点四:结合股东栏登记地址穿透(Shareholder Address Cross-Check) —— 如前文模块一所述,若该董事同时持有公司股份,在同一份 `Form NAR1` 或 `Form NNC1` 的“成员(股东)详情”栏内,其作为股东填报的地址并未被新查册安排屏蔽,可直接用于交叉印证其所在城市与居所。
4.2 7 类法定“指明人士”(Specified Persons)专项调阅受保护资料制度
若因跨境民事及商业诉讼立案(内地或香港法院要求提供被告董事完整身份证号及通常住址以送达传票)、强制清盘追索或反洗钱客户尽职审查(CDD),确需获取被屏蔽的“受保护资料(通常居住地址 URA 与完整身份识别号码)”,香港《公司条例》第51条及附属法例《公司(指明人士)规例》(第622N章)明确授权以下 7 类法定“指明人士”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出专项调阅申请[注3]:
- 第 1 类:数据当事人本人(该董事本人)及其书面授权之人士;
- 第 2 类:该香港公司本身及其获股东会/董事会授权之人员;
- 第 3 类:依据《香港法例》第159章登记并持有现行执业证书的香港执业律师(Solicitors)及外地律师;
- 第 4 类:依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注册的香港执业会计师(CPA Practising);
- 第 5 类:受《银行业条例》(第155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保险业条例》(第41章)监管的金融机构(持牌银行、持牌法团、获授权保险人);
- 第 6 类:依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持有有效牌照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Licensed TCSP,如恒诚商务 `TC006431`)(须在履行第615章法定客户尽职审查职能或获授权情形下申请);
- 第 7 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法定执法机构、清盘人(Liquidators)及破产管理署受托人。
此外,依据《公司条例》第52条之救济机制:若某董事在公众登记册上的“法定通讯地址”失效(导致法定文书无法有效送达),任何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凭无法送达证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将该董事的“通常居住地址”恢复公开供公众查阅[注3]。
五、 进阶穿透:如果查出香港公司的股东是 BVI / 开曼离岸公司,如何查出幕后最终实益拥有人(UBO)?
在跨境并购、大宗贸易授信与家族财富架构尽调中,你调阅目标香港公司的 `Form NAR1` 后,经常会发现其“股东(成员)”一栏写的不是某个自然人的名字,而是诸如 `XXXX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BVI)` 或 `XXXX CAPITAL LTD (Cayman Islands)` 的离岸公司名称。
众所周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与开曼群岛的商业登记册对公众高度保密,且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仅向香港执法机关开放[注4]。面对这种“离岸法人股东架构”,一线商业尽调专家通常采用以下 4 大合规穿透战法 锁定幕后最终控制人:
战法一:依据《公司条例》第 457 条锁定“必设自然人董事”与银行签字权人
无论股权层面嵌套了多少层 BVI 或开曼公司,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7(2)条之强制性规定:每一家香港私人公司必须至少有 1 名自然人董事(Natural Person Director),绝不允许全部由法人团体担任董事! 在 90% 以上的实务案例中,幕后真实老板为了掌控香港公司银行账户的网银审批权与对外签约权,都会亲自出任该名自然人董事,或委派核心家族成员/财务总监出任。通过查清全体在任与历任自然人董事姓名,往往直接命中重要控制人。
战法二:回溯调阅首份《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与早期周年申报表
许多香港公司在刚创立时(递交 `Form NNC1` 阶段),是由幕后创始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出任创始股东的;直到后来公司业务壮大、筹备红筹重组或搭建家族信托时,创始人才将名下股份转让给新设的 BVI 控股公司。因此,只要在 86hc.com 查册详情页 顺着时间轴向前调阅该公司创立初期的 `Form NNC1` 及股权转让当年的 `Form NAR1`,就能从历史股东名册中直接揪出将股份装入 BVI 公司的原始自然人姓名!
战法三:交叉检索《押记登记册》(Form NM1)、司法涉诉案卷与上市集团披露
若该香港公司曾向香港商业银行申请授信贷款或以资产/股权设立押记,必须依法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押记详情陈述书》(Form NM1 / M1),其中往往附有个人担保人或母公司质押协议详情;若该公司系港交所(HKEX)、深沪交易所或美股(SEC)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则可通过上市公司年报主要附属公司名录及 香港法院涉诉查册 判词穿透全部控制链。
战法四:在商业谈判中要求交易对手出具经核证之《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与 BVI 架构图
虽然外部公众无法单方面去政府调取目标公司的内部 SCR 名册,但在商业授信、大额采购预付、合资并购或律所 KYC 场景下,甲方法务完全有权将其列为先决交割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要求目标香港公司董事会主动提供由香港持牌 TCSP 或执业会计师(CPA)核证的内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副本及上级 BVI 公司的《在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六、 一线法证案例库:基于香港公司注册处真实 ICRIS 存档条形码的 4 类查册实录
为直观展示如何通过官方存盘卷宗查清不同类型香港公司的董事与股东真实姓名,以下精选 86hc.com 企业百科数据库 中已完成法证核验的 4 家代表性香港法团及其真实 11 位 ICRIS 官方存档条形码(所有条形码均可在对应公司查册页直接核验调阅)[注2]:
| 代表性香港法团与法定编号 | 企业架构类型 | 调阅之官方存盘卷宗与真实 ICRIS 条形码 | 卷宗内直接查明之董事与股东穿透结果 |
|---|---|---|---|
| 1. 台日电梯(香港)有限公司 TAIZOOM ELEVATOR COMPANY (H.K.) LIMITED CR No.: 1021746BRN: 36416366 | 自然人直接控股型私人公司 |
| 通过调阅 Form NAR1(条形码 22802928026),直接查明自然人张钦(CHANG CHIN)作为唯一登记股东持有全部已发行股份,并同时查明张钦及全体在任董事之真实姓名与任职变动记录(详见《台日电梯背景法证档案》)。 |
| 2. 浦江香港有限公司 Pujiang Hong Kong Limited CR No.: 3715428BRN: 79720233 | 成立未满1年之新设投资控股法团(2026-01-29设立) |
| 因成立未满一周年尚无 Form NAR1,直接调阅其 Form NNC1(条形码 23002564213),即可完整查出其创办成员(初始控股股东)、首任自然人董事姓名及金钟力宝中心 2 座 4 楼 417 室法定注册地址(详见《浦江香港背景法证档案》)。 |
| 3. 云汇(香港)有限公司 Airwallex (Hong Kong) Limited CR No.: 2341692BRN: 65827229 | 跨国金融科技独角兽香港持牌主营法团 |
| 通过 2026 最新 Form NAR1(条形码 70005515351)与连号 Form NSC1,直接查明其 100% 唯一法人股东为开曼控股母公司 AIRWALLEX (CAYMAN) LIMITED,并完整核实全体在任自然人董事姓名及多次增资配发股本轨迹(详见《Airwallex 香港背景档案》)。 |
| 4. 罗特克斯有限公司 ROTARY VORTEX LIMITED CR No.: 1027040BRN: 36488270 | 百亿级跨国红筹多层控股枢纽(双汇发展控股股东) |
| 通过调阅 Form NAR1(条形码 22802936210),直接查明其唯一登记股东为 BVI 法团 Glorious Link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结合港交所(00288.HK)与深交所(000895.SZ)法定披露,完整穿透五层红筹控制链与全体在任董事名单(详见《罗特克斯背景法证档案》)。 |
七、 实操流程:如何通过 86hc.com 3 步快速查清香港公司董事与股东名字?
无论您是在签署跨境外贸合同前核实外商资信、排查关联方交易,还是为涉港诉讼准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均可通过以下 3 个标准步骤在线完成法定调卷:
第一步:输入公司名称或编号,免费核验主体存续现况与历年卷宗目录
前往 86hc.com 香港公司查册中心,输入目标香港公司的中文全称、英文名称、7–8 位公司编号(CR No.)或 8 位商业登记号码(BRN)。系统将秒级展示该法团的成立日期、当前法定现况(确认是否为“仍注册 Live”而非已解散)、历次更名历史,以及按年份排列的官方存盘文件目录(含真实 ICRIS 条形码与提交日期)。
第二步:按成立年限与变更记录,精准选定 Form NAR1 或 Form NNC1 调卷
在目标公司详情页的“官方存盘卷宗”列表中:(1) 若公司成立已满 1 年,勾选最新年度的《周年申报表》(Form NAR1);(2) 若公司成立未满 1 年,勾选《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3) 若在最新一份 `Form NAR1` 之后存在新提交的 `Form ND2A`(董事变更)或 `Form NSC1`(股份配发),建议一并勾选以获取毫无时间差的实时董事与股东全景名单。您也可以直接进入 董事及股东穿透查册专页 一键发起组合调档。
第三步:在线下载带注册处防伪条形码的原件 PDF,或定制多层股权穿透 / CTC 核证
调取完成后,您将获得带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微缩印记与 ICRIS 条形码的完整 PDF 原件影像,直接在文档内查看全体董事与股东的中英文真实姓名、持股数量、股权比例及亲笔签名。若遇到复杂的 BVI / 开曼离岸法人股东架构,或需将查册文件用于内地法院立案、银行开户 KYC,可随时联系恒诚商务(持牌 TCSP:TC006431)合规顾问安排多层离岸实益拥有人(UBO)尽调报告或香港执业会计师(CPA)/ 律师核证副本(CTC)。
八、 常见问题权威解答(FAQ)与官方文献索引
Form NAR1)、《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或《现任董事索引》,整个检索与调卷过程均属单向、保密的公开商业尽调行为,香港公司注册处及本平台绝不会向被查询的目标公司、其公司秘书或其董事股东发送任何查册提示或访客记录。
(1) 按人名反查“董事职位”(100% 官方法定支持):香港公司注册处设有官方《公司董事索引》(Directors Index)。只要输入目标自然人的英文姓名或中文姓名(配合部分证件号码或通讯地址比对消除重名),即可依法检索出该自然人在香港所有现存及历史公司中担任董事(Director)或备任董事的全部法团名单。
(2) 按人名反查“纯粹股东持股”: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系统并未建立全港统一的“按股东个人姓名反查持股”索引库(因为股东资料分散在数百万份独立的
Form NAR1 与 Form NNC1 卷宗内)。但若您通过 86hc.com 董事及股东穿透查册 委托专项背景调查,合规团队可通过历年已解析的结构化卷宗大盘与董事关联网络进行交叉穿透检索。
CORP 法团)、生效与届满日期及 8 位商业登记号码(BRN),这两张证书上从不印制任何董事、股东或“负责人”的姓名![注5] 这是因为香港公司董事与股东允许随时依法变更,无需每次变更都换发注册证书。因此,核验对方签约人是否为真董事、真股东,绝不能只看 CI 和 BRC,必须调阅最新的 Form NAR1 或 Form NNC1。
Form NAR1)。因此,对于成立未满 1 年的新公司,其官方登记册中尚不存在 Form NAR1;此时只需直接调阅该公司设立当天交付的《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即可 100% 查清其全体首任董事姓名、创始股东(创办成员)姓名及各自认购的股份数额;若成立后几个月内发生过增发新股或更换董事,再辅以调阅 Form NSC1 或 Form ND2A 即可。
Form NAR1 或 Form NNC1。无限公司直接受香港税务局辖下商业登记署(Business Registration Office, BRO)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管辖[注5]。要查清香港无限公司的幕后东主(Sole Proprietor)或全体合伙人(Partners)的真实姓名与住址,可通过 86hc.com 商业登记查册中心 凭其 8 位商业登记号码(BRN)或业务名称,调取税务局官方出具的《商业登记册内资料摘录的电子核证本》(Extract of Information on the Business Register),上面会清晰列明东主或每位合伙人的真实姓名及部分掩码身份证号。
Form NAR1 / NNC1 / ND2A 作为正式诉讼证据提交给中国内地人民法院(例如起诉香港公司违约、或追加香港公司股东/董事为共同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事及商业案件证据的司法解释,必须委托司法部委托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执业律师)对上述查册文件办理主体资格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在内地法院直接采信作为有效定案证据。
权威法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官方公报索引(References & Statutory Sources)
- 香港电子版香港法例(Hong Kong e-Legislation):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Companies Ordinance, Cap. 622)第2部《公司注册处处长及公司登记册》:第45条(处长须让公司登记册供公众查阅之法定目的与权利)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网站(e-Services Portal)法定查册收费表。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公司条例》(第622章)核心法定申报表格规范:第67条(法团成立表格 Form NNC1)、第142条(股份配发申报表 Form NSC1)、第150条(股份转让登记)、第627条(成员登记册 Register of Members)、第645条(更改董事通知书 Form ND2A)及第662条(周年申报表 Form NAR1)。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公司条例》“新查册安排”(New Inspection Regime, NIR)第1至第3阶段全面实施指引(第622章第47至59条、第641至648条)及香港法例第622N章《公司(指明人士)规例》(7类指明人士申请调阅董事通常住址与完整身份识别号码之法定程序)。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2部第2A分部(第653A至653ZM条):《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 SCR)指引》(25% 最终实益拥有人判定标准及执法人员查阅权限)。
-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商业登记署(Business Registration Office, IRD):香港法例第310章《商业登记条例》(Busines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Cap. 310)第19条及申请《商业登记册内资料摘录的核证本》官方规程。
-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PCPD):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Cap. 486)关于公共登记册个人资料合法使用边界之合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