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定持牌放债人身份与财务机构资质核验(《放债人条例》牌照号码与牌照法庭审批)
依据香港法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放债人条例》(第163章)(MLO)第7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放债业务,必须向牌照法庭(Licensing Court)申请并获批放债人牌照,由公司注册处处长担任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实施名录备存。未获发牌而经营放债业务属严重罪行,最高可处罚款 100,000 港元及监禁 2 年,且无牌放贷契约依法一律无效、不得透过任何特区法院追讨本金或利息!86hc.com 穿透直连放债人公众登记册,实时核验机构法定名称、牌照编号(如 1226/2025)、生效日期及持牌条件,坚决排查非法地下高利贷与黑中介套路贷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