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定持牌放債人身份與財務機構資格/牌照核驗(《放債人條例》牌照號碼與牌照法庭審批)
依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MLO)第7條,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必須向牌照法庭(Licensing Court)申請並獲批放債人牌照,由公司註冊處處長擔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實施名冊備存。未獲發牌而經營放債業務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處罰款 100,000 港元及監禁 2 年,且無牌放貸契約依法一律無效、不得透過任何特區法院追討本金或利息!86hc.com 穿透直連放債人公眾登記冊,實時核驗機構法定名稱、牌照編號(如 1226/2025)、生效日期及持牌條件,堅決排查非法地下高利貸與黑中介套路貸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