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指南 法定查册合规专刊 发布日期: 2026-10-17· 35 分钟大师级合规研读

香港财务公司名单与私人借贷避坑指南:放债人牌照 (Cap. 163) 官方查册、法定利息上限、扣底陷阱与信贷风控全攻略

基于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及第163A章《放债人规例》:全景拆解全港 2,453 家在册持牌与 4,220 家已注销机构核验五步法、48% 刑事年利率上限与 36% 敲诈性推定、附表2 扣底折算公式(实质 APR 105.6%)、六大借贷中介骗局、物业二按与 Form NM1 押记尽调、牌照申请(表格3/表格5)及官方维权路径。

研报作者 / 机构单位
恒诚信贷风控与商业尽调组
合规复核与风控终审
恒诚法务与法规审定委员会
法定依据与法例基准
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第7、18、21、22、23、24、25、26、27、29、32条及附表2、第163A章《放债人规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335条及牌照法庭审批规范
2,453 家
现有在册有效持牌放债人
全库收录 6,673 宗记录 · 已注销/届满 4,220 家 (63.2%)
48% / 年
法定实际年利率刑事上限
第163章第24条 · 2022年12月30日起由60%下调
合约不得强制执行 · 最高判监10年及罚款500万
36% 敲诈线
敲诈性交易法定推定门槛
第163章第25条 · 举证责任倒置予放贷人
法庭有权重启交易 (Reopen) · 大幅削减利息
HK$ 0 中介费
法定严禁收取任何中介或手续费
第163章第27及29(10)条 · 额外牌照条件规管
未登记第三方严禁转介 · 收费即属刑事犯罪
合规执行摘要 (Executive Summary)

在香港个人信贷与商业融资市场中,无论是个人申请私人分期贷款、结余转户(清数)、业主私人贷款,抑或企业法人办理过桥拆借、物业一按/二按及股权质押融资,首要风控底线在于穿透核实放贷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放债人牌照》(Money Lenders Licence)。根据 86hc.com 监管大盘对香港公司注册处放债人登记册的全量追踪,全港累计 6,673 宗 放债人牌照历史档案中,多达 4,220 家(占比 63.2%)已注销、届满失效或遭撤销,现存有效持牌机构仅 2,453 家。本文由恒诚商务(持牌 TCSP 编号:TC006431)信贷风控组编撰,严格依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MLO)第 7、18、21、22、23、24、25、27、29、32 条及附表 2,全景拆解持牌财务公司 5 步穿透查册法、48% 刑事利率上限与 36% 敲诈性推定、“扣底”预扣费之附表 2 真实年利率(True APR)精算公式、六大财务中介黑产骗局、企业物业按揭 Form NM1 押记登记铁律,以及从零申领放债人牌照(表格 3 / 表格 5 / SIS-1)全流程实务。

6,673 宗官方放债人登记册实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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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处官方电子查册每次收费 HK$ 17。您可直接在 86hc 免费检索全港 2,453 家现有持牌放债人及 4,220 家已失效机构名单,核对牌照号码(MLO No.)、核准营业处所地址、NAR1 在任董事及高等法院清盘诉讼记录。

一、《放债人条例》(第163章) 法律架构与“三权分立”监管体系

在香港双层信贷监管架构下,合法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严格划分为两大法定阵营,两者的监管法源与资金来源存在本质区别:

  • 认可机构 (Authorized Institutions, AIs):受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依据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发牌监管,包括持牌银行(Licensed Banks)、有限制牌照银行(RLBs)及接受存款公司(DTCs)。根据《放债人条例》第 3 条及附表 1,认可机构及向认可机构作出的贷款获法定豁免,不受《放债人条例》规管(但受金管局《银行营运守则》约束)。
  • 持牌放债人 (Licensed Money Lenders):凡非属金管局认可机构而在香港经营放债业务之法团(即市场俗称的“财务公司”、“信贷公司”或“按揭财务”),均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Money Lenders Ordinance, MLO)及第163A章《放债人规例》严格规管。持牌放债人绝对严禁向公众吸收任何形式的存款,其放贷资金必须 100% 来自股东自有实缴资本、集团内部拨款或银行机构批出之商业信贷额度(Wholesale Funding)。

为防范黑社会渗透信贷市场、遏制非法高利贷及不良收数行为,香港特区对放债人牌照实行独特的“行政登记 + 警务背景审查 + 司法聆讯裁决”三权分立制衡架构:

法定监管机关机构职能定位法定职权与《放债人条例》法源依据实质审查与风控核验维度
牌照法庭
(Licensing Court)
司法审批与发牌机关
(第163章第11~16条)
由裁判官(通常为主任裁判官)独任或会同两名审裁委员组成。负责主持公开司法聆讯,裁定是否批给、续期、拒绝、暂时吊销或撤销放债人牌照,并有权附加严格的《额外牌照条件》。行使最终司法裁量权;审理警务处处长或公众人士提交之《反对批给牌照通知书》;签发法定《表格 14》放债人牌照(有效期最长 12 个月)。
警务处牌照课
(Police Licensing Office)
刑事尽调与执法机关
(第163章第9、10及28条)
代表香港警务处处长对申请法团之全体董事、大股东及管理层执行深度背景调查(Fit and Proper 适当人选审查),实地查验营业处所,并获授权随时进入持牌处所查阅借贷帐簿。排查三合会(黑社会)背景、洗黑钱风险、欺诈定罪记录、过往违规催收投诉,以及核实办公室是否为纯商业用途且无分租混用。
放债人注册办事处
(Money Lenders Section, CR)
行政受理与登记册备存
(第163章第4~6及8条)
隶属香港公司注册处(位于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13楼)。负责接收牌照申请及补充资料页(SIS-1)、备存公开《放债人登记册》及“获委任第三方(中介人)名册”,并颁布打击洗钱指引。对申请人的资金来源、业务计划书及管治架构进行首轮文书审核;每年定期对持牌放债人开展现场视察(On-site Inspection)与合规抽查。
法定双重制裁:《放债人条例》第 7、23、29(1) 及 32 条无牌放债之刑事与民事后果

1. 刑事重罪(第 29(1)(a) 及第 32 条):任何人违反第 7 条在未领有有效牌照下经营放债人业务,或在牌照指明处所以外地方经营业务,即属刑事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第 6 级罚款(HK$ 100,000)及监禁 2 年,并可被裁判官下令取消持牌资格 5 年。
2. 民事不得追讨铁律(第 23 条):根据第 23 条《除非放债人领有牌照,否则不得追讨贷款等》,若放债人在贷出款项或订立协议时并未领有有效牌照,则无权在任何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追讨任何贷款本金或利息,亦无权强制执行就该贷款订立的任何协议或抵押担保!

二、香港借贷市场“四级梯队”全景对比矩阵 (Market Tiering)

在香港寻求私人借贷或商业周转时,不同层级机构的资金成本、信贷资料库接入标准(TU vs TE)及催收合规度存在天壤之别。借款人与企业财务官必须清晰辨识以下四级市场梯队:

市场梯队代表机构与典型主体监管法源与牌照标识实际年利率 (APR)信贷资料库核查机制审批特点与放款门槛合规评级与风险特征
第一梯队
持牌银行机构
汇丰、中银香港、渣打、恒生、东亚及数字银行(ZA Bank、Mox、WeLab 等)《银行业条例》(Cap. 155)
金管局 (HKMA) 银行牌照
1.68% ~ 12%
(全场最低息)
强制接入“信资通 (MCRA)”及环联(TransUnion, TU)个人信贷报告审批极严格;须提供税务局薪俸税评税通知书、强积金记录及3~6个月出粮银行月结单。最高安全评级;无任何隐形收费,完全遵循金管局《银行营运守则》与私隐条例。
第二梯队
一线大型财务
UA亚洲联合财务、安信信贷(PrimeCredit)、邦民日本财务、WeLend、Aeon信贷、大众财务《放债人条例》(Cap. 163)
持有有效放债人牌照
6.8% ~ 28%
(中低息合规)
全面接入环联(TU)或诺华诚信(Nova Credit),参考 TU 评级(A至J级)定价审批灵活高效;设小额免入息证明方案及 AI 即时批核,最快 15 分钟至即日FPS转数快放款。高度机构化合规;上市集团或跨国财团背景,合约条款透明,严格遵守第 18 条规定。
第三梯队
二线中小型财务
分布于旺角、佐敦、湾仔商厦之独立持牌信贷公司、小型物业二按/三按公司《放债人条例》(Cap. 163)
持有有效放债人牌照
30% ~ 48%
(贴近法定上限)
标榜“免查 TU”,但普遍接入民间“TE 信贷资料库”核查借款人外债与二线借贷记录主打“TU 差/破产期满/债务重组中可借”;批核额度较低($5,000~$50,000),还款期短且密集。高息边缘风险;虽持牌合法,但利率常卡在 36%~48% 区间,逾期行政费高昂,催收激进。
第四梯队
无牌黑财/高利贷
俗称“大耳窿”、Cold Call 中介套路贷、WhatsApp/Telegram 免见面放数团伙无牌非法经营
或盗用他人牌照套牌
100% ~ 500%+
(严重刑事违法)
不查正规信贷库;强制索取借款人手机通讯录、咨询人住址、甚至违法扣留身份证或护照以“借一万实得七千(扣底)”、“每7日或10日归还一期高息”运作,永远无法清还本金。100% 刑事犯罪集团;伴随淋红油、电话轰炸亲友同事等恐吓行为,合约法律上完全无效。

三、2026 最新法定利率双重红线与“扣底”利息精算公式 (附表 2)

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 起,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实施经立法会通过的《放债人条例》修订决议,将实施逾四十年的法定利率上限由“60% / 48%”大幅下调至“48% 刑事上限 / 36% 敲诈性推定线”。任何在港订立之借贷协议,必须严格受此双重红线规管:

法定红线指标现行法定实际年利率《放债人条例》法源条款民事法律效力与最高刑事罚则
第一道红线:
过高利率禁止线
(Criminal Cap)
实际年利率 > 48%
(修订前为 60%)
第 24(1) 及 24(2) 条
Prohibition of Excessive Interest Rates
• 民事绝对无效(第 24(2) 条):该贷款协议及任何保证/抵押文件在任何法庭均不得强制执行;
• 最高刑事重罚(第 24(4) 条):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 HK$ 5,000,000 及监禁 10 年(简易程序定罪最高罚款 HK$ 500,000 及监禁 2 年)。
第二道红线:
敲诈性交易推定线
(Extortionate Rate)
实际年利率 > 36% 至 48%
(修订前为 48%)
第 25(1) 及 25(3) 条
Reopening of Certain Transactions
• 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第 25(3) 条):凡实际年利率超过 36%,法庭即直接推定该交易属敲诈性(Extortionate),除非放债人能向法官举证在当时情况下该利率并非不合理或有违公平原则;
• 司法重启与改写权(第 25(1) 条):法庭有权重启交易(Reopen the transaction),直接下令免除借款人部分债务、改写还款条款、将利率强制削减至合理水平,并责令放债人退还已多收之款项。
安全合规区间:
受保护商业定价
(Safe Harbour)
实际年利率 ≤ 36%第 18、21 及 22 条
合规书面借贷协议
• 只要同时符合第 18 条书面摘记、第 22 条无复利计息及第 27 条零额外收费规定,借贷合约受香港法院完整民事保护,可依法追讨本息。
《放债人条例》附表 2 法定“真实百分比年利率 (True APR)”穿透计算公式

不法放贷人常以“扣底(预扣手续费、行政费、查册费)”掩盖真实利率。然而根据《放债人条例》第 2 条对“本金 (Principal)”及“利息 (Interest)”的法定定义,只有“借款人实际到手的净额”才算作法定本金,任何预扣款项或巧立名目的费用一律被法律强制归入“总利息”!
在分期还款却未列明本息拆分比例时,法庭强制依据《放债人条例》附表 2(Schedule 2)公式计算真实百分比年利率:
真实年利率 (%) = [ 总利息 ÷ ( 12个历月内平均每月尚欠实际本金 ) ] × 100%

【法证精算实例】表面年息写 45% 合规,预扣 2 万元“手续费”后如何瞬间触犯第 24 条十年的刑事重罪?

假设某借款人与某财务公司签署贷款合约,合约票面记载贷款本金为 HK$ 100,000,分 12 个月等额偿还,每月还款 HK$ 10,480(全年合共还款 HK$ 125,760),合约表面标注实际年利率为 45.0%(看似低于 48% 上限)。但在放款当日,财务公司或关联中介要求扣除 HK$ 20,000 所谓“行政评估费 / 扣底费”,借款人银行账户实际仅收到 HK$ 80,000。让我们对比票面假象与香港法庭的法定穿透核算:

法证核算维度财务公司合约表面记载 (伪装合规)香港法庭依第 2、27 条及附表 2 穿透核算《放债人条例》司法裁决后果
1. 实际贷出本金
(Principal Actually Advanced)
HK$ 100,000(虚增名义本金)HK$ 80,000(以借款人实际收款净额为准)依据第 2 条,未实际支付予借款人之 $20,000 严禁计入本金。
2. 借款人总还款额
(Total Repayments)
HK$ 125,760($10,480 × 12 期)HK$ 125,760($10,480 × 12 期)每期固定现金流出不变。
3. 法定总利息认定
(Statutory Total Interest)
HK$ 25,760($125,760 - $100,000)HK$ 45,760(预扣 $20,000 + 票面利息 $25,760)依据第 2 及 27 条,超逾实际本金的一切收费均强制界定为“利息”。
4. 附表 2 真实有效年利率
(Schedule 2 True APR)
45.0% / 年(企图规避 48% 红线)105.6% / 年(分期摊还实际折算)严重击穿 48% 刑事上限红线(超标逾 2.2 倍)!
5. 最终法律责任与合约效力放贷人企图以此向法院申请传票追债触犯第 24 条“以过高利率放贷罪”及第 27 条贷款协议及担保自始无效(不可追讨分毫);放债人董事及涉案人员面临最高监禁 10 年及罚款 500 万港元。

四、放债人登记册牌照状态判读与 5 步穿透式查册 SOP

在签署任何私人借贷或商业融资文件前,第一步必须在 86hc 香港持牌放债人名册大盘 或公司注册处核实目标机构的牌照状态。请务必掌握以下四类法定状态的风险含义:

《放债人登记册》4 大牌照状态色彩判读与风控决策指南(基于全港 6,673 宗历史与现存记录)
ACTIVE · 现有在册持牌(全港 2,453 家)
有效持牌状态(具备合法放贷权限)
该法团目前持有由牌照法庭签发且在 12 个月有效期内的《表格 14》放债人牌照(格式如 1234/2026),可于核准营业处所合法开展借贷。
仍须核对签约地址是否与牌照登记之营业处所 100% 吻合
CEASED / EXPIRED · 已注销或届满(全港 4,220 家)
牌照已失效状态(占历史总数 63.2%)
放债人牌照有效期仅 1 年。若机构未按时于期满前 3 个月内申请续期、主动放弃牌照或公司已解散,即丧失放债资格。
牌照届满后放贷属第 29 条刑事犯罪,所签合约依第 23 条不得追讨
OBJECTED / REVOKED · 续牌遭反对或撤销
司法吊销或聆讯驳回状态(高危红旗)
因涉及违规收取费用、不良收数投诉、违反额外牌照条件或未能通过适当人选审查,被警务处处长提出反对并由牌照法庭裁定撤销或拒批续期。
绝对回避!该机构往往伴随大量民事诉讼与合规污点
CLONED / UNLICENSED · 克隆套牌或无牌黑财
盗用持牌名义之诈骗团伙(刑事骗局)
名册查无记录,或不法分子盗用上述 2,453 家真实持牌财务公司的名称与牌照号码,通过伪造 App、WhatsApp 或假网站要求向私人转数快(FPS)账户转账。
立即终止交易并致电警方“防骗易 18222”举报

【实战 SOP】五步法穿透核验香港财务公司真实背景

01

第一步:双向核对“放债人牌照号码 (MLO No.)”与中英文法定名称

正规放债人牌照号码格式为 数字编号/年份(例如 0888/2026)。在 86hc 放债人名册大盘 输入对方提供的公司名称或牌照号码,确认其状态为“现有持牌”,且合约抬头的中英文全称与名册记载一字不差(警惕以一字之差混淆视听的山寨公司)。

02

第二步:核验“获准营业处所地址”与第 26 条广告法定忠告语

根据《放债人条例》第 29(1)(b) 条,持牌放债人严禁在牌照指明处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经营业务,且须在处所内显眼处展示牌照正本。若对方要求在餐厅、港铁站、共享会议室或线上免见面签署高息借据,必属违规或诈骗。同时,依据第 26 条及额外牌照条件,一切借贷广告必须清晰载明牌照号码及法定忠告语:“忠告: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及投诉热线。

03

第三步:查验转介人是否列入公司注册处“获委任第三方 (中介人) 名册”

若您是经由“财务中介、信贷顾问、按揭转介公司”介绍至财务公司,根据 2016 年生效的《额外牌照条件》,该中介必须是该放债人已向公司注册处正式申报并载入公开登记册的“获委任第三方 (Appointed Third Party)”!若中介不在该放债人的登记名单内,放债人依法绝对不得批出贷款。

04

第四步:调取公司注册处 NAR1 周年申报表,穿透董事股东与同名公户

为防范“克隆套牌财务公司”骗局,在 86hc 检索该财务公司的 8 位商业登记证号(BRN),调阅最新 Form NAR1 周年申报表 及 Form ND2A 董事变更通知书。核实其实缴股本规模与在任董事身份;同时坚持所有放款与还款必须经由与该持牌法团英文全称 100% 一致的香港商业银行对公账户交收,绝不向任何个人账户或不明第三方转账。

05

第五步:逐条审查借贷合约四大法定护栏(第 18、21、22 及 27 条)

签字前核对四大法定要件:① 第 18 条:必须有书面协议摘记(Memorandum),载明本金、实际年利率(APR)及还款期,并于签署时当场向借款人交付合约副本及《放债人条例第 III 及 IV 部撮要》;② 第 21 条:保障借款人随时书面通知提早清还本息之法定权利;③ 第 22 条:合约严禁包含任何“复利计息(Compound Interest / 利叠利)”条款;④ 第 27 条:严禁收取任何手续费、律师费(非物业按揭)或行政开支。

五、私人借贷市场 6 大高频中介骗局与黑灰产套路全解

根据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CCB)与消费者委员会历年执法通报,超过九成的借贷倾家荡产案例,均源于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或“清卡数”的焦虑心理,精心设计的连环套路。以下为六大最高频的借贷骗局拆解与法定反制之道:

高危骗局 01触犯《刑事罪行条例》串谋诈骗罪

假冒持牌银行职员 / 外包信贷审批部 Cold Call

骗徒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市民电话,自称“汇丰 / 中银 / 渣打内部信贷审批主任”,声称可提供年息 1.5%~2% 的特批低息清数贷款。诱骗受害人前往尖沙咀或旺角某商业大厦“律师楼或会计师楼”签约后,谎称受害人 TU 评分不足,必须先向其指定的“合作二线财务公司”借取高息过桥贷款“洗靓银行流水”,结果低息银行贷款子虚乌有,受害人却背上高达 48% 的二线高息债。

高危骗局 02触犯第 163 章第 27 及 29(10) 条

巧立名目骗取“顾问费 / 债务重组费 / 保密金”

不良财务中介以“包批核、坏账洗底、IVA 个人自愿安排重组”为幌子,要求借款人在获批贷款后,必须将贷出款项的 20% 至 50% 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予中介公司,作为“财务分析费”、“法律文件费”或“按金”,并讹称只要按时还款 3 个月即全数退还。待借款人交钱后,中介公司随即人去楼空或改名换姓。

高危骗局 03触犯第 163 章第 22 及 24 条

“二线清数”连环转介与“对数 / 续借”滚雪球陷阱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某间二线财务的短期贷款时,放贷人主动介绍同集团旗下的 B、C、D 财务公司让借款人“以新贷还旧贷(俗称冚数)”。每次转贷均重新预扣高昂手续费并将逾期罚息滚入新合约本金(变相违法复利计息)。短短半年内,原本 3 万港元的资金缺口可被滚大至 50 万港元以上。

高危骗局 04跨境电讯诈骗 · 假冒持牌机构

钓鱼网贷 App 与“银行卡号填错解冻金”骗局

境外诈骗集团架设高仿网站或发送恶意 APK 借贷 App,盗用香港真实持牌财务公司的名称、BRN 与放债人牌照号码,甚至伪造盖有“香港金管局 / 公司注册处红章”的批核公函。受害人填表后,App 显示已批出 20 万港元,但提现失败;“客服”随即谎称受害人入错银行卡号导致账户被冻结,要求先转账 3 万至 5 万港元“解冻认证金”。

高危骗局 05违反第 18 条及《放债人规例》第 13 条

“咨询人 (Referee)”偷换概念变成“担保人 (Guarantor)”

部分不良财务公司在借款人带同亲友到场时,口头哄骗亲友:“你只系签名做个紧急联络咨询人(Referee),绝对唔使上身还钱。”然而在遮挡条款的合约签署页上,亲友签署的实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个人担保契据 (Deed of Guarantee)》。一旦主借款人断供失联,财务公司即直接向担保人发起民事诉讼甚至申请破产令。

高危骗局 06触犯第 24、27 条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业主物业二按“假买卖 / 授权书夺产”陷阱

针对急需大额周转的香港物业业主,不良中介或黑财诱骗业主在未知悉条款下,签署具有极高法律风险的《持久授权书 / 全权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或空白楼宇买卖合约,将物业暗中以极低价转售予关联空壳公司,或施加巨额高息二按/三按,最终导致业主因无力赎契而被强行收楼拍卖(银主盘)。

六、企业商业借贷、物业按揭抵押与 Form NM1 押记登记铁律

在企业法人商业信贷、大额过桥贷款(Bridge Loan)及物业按揭融资中,出借方(持牌放债人或私募信贷基金)与借款企业的法务团队必须执行机构级的穿透式尽职调查,重点把控以下三大法定环节:

1. 借款法团权限审查与公司注册处底册穿透

  • 核查《公司章程细则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A)》:调取借款法团在公司注册处备存的章程原件,审查董事会是否获赋予无限额借款权(Borrowing Powers)及提供第三方担保之权限,防范越权代理(Ultra Vires)导致贷款合同被质疑。
  • 穿透股权与董事会决议(Board Minutes & Written Resolutions):通过 86hc 调阅最新 Form NAR1 及 Form ND2A,确认签署贷款协议及抵押契据之董事为官方在册有效董事,并由全体董事签署正式董事会决议案。
  • 第163章附表1“大额企业贷款豁免”适用边界:注意根据《放债人条例》附表 1 第 2 部第 14 段,若借款公司之缴足股款股本(Paid-up Share Capital)达 HK$ 1,000,000 或以上,或向满足特定法定资产门槛之法团作出贷款,在特定条件下可构成“获豁免贷款(Exempted Loan)”。因此核查借款法团 NNC1/NAR1 上的真实缴足股本金额,直接决定该笔商业借贷的法律定性!

2. 物业抵押权属查册与《公司条例》第 335 条 Form NM1 登记死线

机构风控生死线:《公司条例》(第622章) 第 335 及 346 条 —— 1 个月内交付表格 NM1 登记押记

当借款主体为香港注册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并以其名下香港物业、土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或股权设立法定押记(Legal Charge)或浮动押记(Floating Charge)时:
• 强制登记时限(第 335 条):必须在押记签立(设立)之日起计 1 个月内,将指明格式的《表格 NM1 (押记详情申报表)》连同经核证的押记文书副本交付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同时须于土地注册处办理物业契据注册以确立优先顺位 Priority);
• 逾期未登记之致命后果(第 346 条):若未在 1 个月法定死线内完成 Form NM1 登记,该项押记所赋予的任何财产或业务抵押权,相对于该公司的清盘人(Liquidator)及任何其他债权人而言,一律彻底无效(Void against liquidator and creditors)!同时,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将根据第 346(4) 条变成即时到期须予偿还(Immediately payable)!

3. 银行与机构融资必备之 CPA / 律师核证副本 (Certified True Copy, CTC)

在办理银行企业信贷、大额按揭或跨境融资放款审批时,风控合规部门强制要求提交由香港执业会计师(Practising CPA)、香港执业事务律师(Practising Solicitor)或特许秘书亲笔签署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核证真实副本 (Certified True Copy, CTC):

  • 公司注册证明书(CI)及最新有效商业登记证(BRC)CTC 核证本;
  • 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及最新周年申报表(Form NAR1)CTC 核证本;
  • 现任董事、公司秘书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与押记登记册(Register of Charges)核证本;
  • 最近 1 至 3 个财政年度经香港执业会计师审计之法定财务报表(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核证本。

七、【全流程办牌攻略】从零申请香港《放债人牌照》SOP 与官方表格解析

对于拟在香港合法设立财务信贷公司、企业过桥基金或金融科技借贷平台的机构投资者,申领《放债人牌照》必须严格依循《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第 8 至 11 条及《放债人规例》(第163A章)规定。标准审批周期约为 16 至 24 周(4 至 6 个月)。

1. 官方指定申报表格矩阵(《放债人规例》第163A章附表2)

申请人必须严格区分“法人团体(有限公司)”与“个别自然人”的法定表格编号,切勿混淆:

法定表格编号官方表格法定名称适用申请主体与场景核心填报内容与附随法定文件
表格 3
(Form 3)
法人团体申领牌照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a Licence by a Body Corporate)
香港有限公司(法人团体)首次申领放债人牌照填报公司中英文法定名称、过去12个月曾用名、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及拟经营放债业务之每处实体营业处所地址。
表格 5
(Form 5)
支持法人团体申请牌照的陈述书
(Statement in Support of an Application by a Body Corporate)
配合表格 3 一并递交之法定陈述书详列全体董事个人履历、前6个主要股东持股详情、过去5年主要往来银行名称及账号、以及所聘用的核数师与律师资料。
补充资料页
SIS-1 及 SIS-1A
有关申请放债人牌照的补充资料页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Sheet)
公司注册处强制要求连同新申请一并提交穿透申报公司管治架构、董事管理经验、自有实缴资金来源证明、拟开展之贷款业务计划书,以及反洗钱(AML/CFT)内控合规制度。
表格 2 及 表格 4
(Form 2 & Form 4)
个别人士申领牌照申请书及陈述书仅适用于以个人独资或合伙名义申领牌照现代机构化信贷业务极少采用个人无限责任形式,99% 均以有限公司(表格 3 + 表格 5)申请。
表格 7 及 表格 9
(Form 7 & Form 9)
法人团体牌照续期申请书及陈述书
(Application for Renewal of a Licence)
现有持牌放债人每年续期申请(附补充资料页 SIS-2)必须在牌照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及警务处递交!逾期递交将导致牌照断档失效。
表格 14
(Form 14)
放债人牌照正本
(Money Lender's Licence)
经牌照法庭聆讯核准后正式签发之牌照证书载明牌照号码、持牌人名称、唯一获准营业处所地址、牌照附加条件及12个月有效期限。

2. 申领香港放债人牌照 6 阶段全生命周期时间轴与规费精算

第 1~3 周

阶段一:设立香港有限公司、实缴资本注入与开立商业银行公户

注册成立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公司名称包含“信贷 / Credit”或“财务 / Finance”),向香港本地商业银行公户注入充足的股东自有实缴资本(建议不少于 HK$ 1,000,000 至 HK$ 3,000,000 无抵押自有资金),并委任具备相关信贷、金融或法律管理经验之适当人选担任董事。

第 3~6 周

阶段二:租赁纯商业写字楼、取得业主书面同意书与加装安防设施

放债人营业处所审查极为严格:① 必须为纯商业用途之甲/乙级写字楼(入伙纸 Occupation Permit 载明为 Office/Commercial),严禁使用住宅、工厦、商场格仔铺或共享虚拟办公室(不可与其他公司分租同一单位);② 必须取得大厦业主明确准许该单位用作“经营放债人业务”之书面同意信(Landlord's Consent Letter)及正式加盖印花税之租约(Stamped Tenancy Agreement);③ 处所内须配备独立门禁、CCTV 闭路电视及带锁防火档案柜,并绘制详细平面图(Floor Plan)。

第 7~8 周

阶段三:向公司注册处及警务处同步递交《表格 3》、《表格 5》及 SIS-1

编制全套申请表格(表格 3、表格 5 一式两份)、补充资料页(SIS-1 及 SIS-1A)、全面业务计划书(Business Plan)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内部监控政策(AML/CFT Policy)》。向公司注册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递交正本并缴付法定申请费 HK$ 8,800(概不退还);同时在递交后 7 天内 将全套申请文件副本送达香港警务处牌照课。

第 9~11 周

阶段四:刊登特区政府宪报 (Gazette) 与中英文报章法定公告

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在确认申请文件齐备及缴妥规费后,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申请人必须自费在香港特区政府宪报(Government Gazette),以及在香港普遍行销的中文报章及英文报章各一份,刊登法定格式的放债人牌照申请公告,供公众查阅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反对。

第 10~18 周

阶段五:警务处牌照课深度背景审查、处所实地视察与面试

在申请公告刊宪后的法定调查期内(通常长达 60 至 90 天),警务处牌照课督察将深度核查全体董事及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资金合法来源及税单/银行流水,并亲赴营业处所进行现场视察(On-site Inspection),核对平面图、招牌与档案保密设施。调查完成后,警务处处长将向牌照法庭呈交正式调查报告(表明不反对或提出反对)。

第 19~24 周

阶段六:牌照法庭公开聆讯裁决与获发《表格 14》放债人牌照

牌照法庭排期举行聆讯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若警务处处长及公众均无提出反对,且主任裁判官信纳申请人为经营放债业务的“适当人选(Fit and Proper Person)”及处所合规,法庭即裁定批准发牌。申请人向牌照法庭缴付牌照签发费 HK$ 1,910 后,即获发正式《表格 14》放债人牌照(有效期 12 个月),并录入官方公众登记册合法展业。

八、遭遇违规放贷、扣底高利贷与不良收数之官方投诉与救济渠道

若借款人或企业遭遇无牌放债、实际年利率超逾 48%、中介非法索取费用、违反牌照条件或非法滋扰收数,应立即完整保全所有证据(包括借贷合约原件、银行入数纸/FPS转账截图、WhatsApp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并按案件性质向以下香港特区法定机构举报及寻求司法救济:

法定受理与执法机构法定管辖范畴与适用违规场景官方权威联络方式、地址与报案途径
香港警务处
(Hong Kong Police Force)
无牌经营放债业务(第29条)、年利率超过48%高利贷(第24条)、中介违法收取费用(第27条)、冒充银行行骗、淋红油/刑事恐吓/非法禁锢收数。 • 紧急求助热线:999(遭遇人身威胁或上门滋扰)
• 反诈骗协调中心“防骗易热线”:18222(24小时咨询与拦截骗款)
• 亲身报案:携带合约与转账记录前往全港任何一间分区警署报案室。
公司注册处
放债人注册办事处
(Money Lenders Section, CR)
持牌财务公司违反《额外牌照条件》、未在广告列明牌照号与忠告语、使用未登记第三方中介、在核准处所以外签约、拒绝提供合约副本或结算书。 • 官方办公地址:香港金钟道 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 13 楼
• 查询及投诉电话:(852) 2867 2634
• 官方电邮:crenq@cr.gov.hk
香港司法机构 · 牌照法庭
及民事法庭
(Judiciary / Courts)
① 针对实际年利率在 36%~48% 之间的敲诈性交易,向法庭申请依据第 25 条重启交易(Reopen Transaction)以削减利息;
② 在问题财务公司申请续牌时,依据第 11 条向牌照法庭递交《反对批给牌照通知书》。
• 民事申索管辖:小额钱债审裁处(申索额 ≤ HK$ 75,000)、区域法院(> HK$ 75,000 至 HK$ 3,000,000)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法律援助与免费法律咨询:当值律师服务免费法律咨询计划或法律援助署(电话:2537 7677)。
消费者委员会
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Consumer Council & PCPD)
私人贷款不良营商手法、隐藏条款争议调解;或收数公司非法公开借款人及家属个人私隐资料(“起底”行为,触犯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条)。 • 消费者委员会热线:(852) 2929 2222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PCPD) 投诉热线:(852) 2827 2827 / 反起底热线:3423 6666

九、香港财务公司与私人借贷高频常见问题 (FAQ)

FAQ 01 · 牌照验真

如何免费查证一间香港财务公司是否为合法现存的持牌放债人?

香港全港累计 6,673 宗放债人牌照记录中,多达 4,220 家(63.2%)已届满或注销,现存有效持牌仅 2,453 家。您无需支付公司注册处每次 HK$ 17 的官方查册费,可直接访问 86hc.com 香港持牌放债人名册大盘,输入公司中英文名称、8 位商业登记证号(BRN)或牌照号码(MLO No.),即可免费穿透核验其牌照是否处于“现有持牌 (Active)”状态、核准营业处所地址、NAR1 在任董事及法庭清盘诉讼记录。

FAQ 02 · 法定利率红线

香港法定的私人借贷最高利息上限是多少?超过 36% 或 48% 有何法律后果?

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第 24 条,香港法定最高实际年利率(APR)上限为 48% / 年。任何贷款年利率超过 48%,放贷人即触犯刑事高利贷罪(最高可处罚款 500 万港元及监禁 10 年),且该借贷协议及担保在法律上不得强制执行(借款人无须偿还分毫)。若实际年利率介乎 36% 至 48% 之间,根据第 25 条则被法律直接推定为“敲诈性交易”,法庭有权重启合约并大幅削减不合理利息。

FAQ 03 · 严禁中介收费

财务中介或贷款顾问要求收取“手续费、顾问费、包批费或保证金”合法吗?

100% 绝对违法!根据《放债人条例》第 27 条(禁止收取费用等)及第 29(10) 条,放债人或其代理人、转介中介人,严禁就取得、洽商或担保贷款向借款人要求或收受任何酬金、报酬、手续费或开支。同时,2016 年生效之《额外牌照条件》规定,凡未登记于公司注册处“获委任第三方名册”之中介,持牌财务公司一律不得接受其转介。任何要求借款人先交钱或抽佣的中介均属刑事犯罪。

FAQ 04 · 扣底利息精算

合约写借 10 万港元,但放款时被预扣 2 万元“行政费”,法律上本金和利息如何计算?

这是典型的违法“扣底借贷”。根据《放债人条例》第 2 条、第 27 条及附表 2(Schedule 2),香港法庭实行实质穿透原则:只有借款人实际到手的 HK$ 80,000 才被认定为法定“本金”,而被预扣的 HK$ 20,000 一律强制计入“总利息”。在分期偿还下,预扣 20% 本金往往令附表 2 折算的真实实际年利率暴增至 85% ~ 110% 以上,直接击穿第 24 条 48% 的刑事上限,导致整份借贷合约无效。

FAQ 05 · 无牌合约效力

如果放债人的牌照已经过期届满或未获续期,其签署的贷款合约还有效吗?

根据《放债人条例》第 23 条,除非放债人在贷出款项或订立协议当时领有有效牌照,否则无权在任何法庭通过法律程序追讨该笔贷款本金或任何利息,亦无权强制执行任何相关协议或抵押担保(除非法庭在极少数衡平原则例外下另有裁决)。此外,无牌经营放债业务违反第 7 及 29(1) 条,最高可判处罚款 10 万港元及监禁 2 年。

FAQ 06 · 企业物业按揭与 NM1

香港公司办理商业融资或物业按揭抵押时,为何必须在 1 个月内登记表格 NM1?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 335 及 346 条,香港公司以其物业、土地或资产设立法定押记或浮动押记时,必须在押记签立后 1 个月内 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表格 NM1 (押记详情申报表)》及经核证的押记契据副本办理登记。若逾期未登记,该抵押权相对于公司的清盘人及其他债权人而言完全无效(丧失优先受偿权),且所担保的贷款将立即变为到期须予偿还。

FAQ 07 · 牌照申领条件

在香港从零申请一张《放债人牌照》需要哪些表格、多少规费与多长审批时间?

香港有限公司申领放债人牌照须填报《放债人规例》(第163A章)指明的《表格 3》(公司申领牌照申请书)、《表格 5》(支持陈述书)及公司注册处补充资料页 SIS-1 / SIS-1A,同时向公司注册处(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13楼)及警务处牌照课递交。政府法定申请费为 HK$ 8,800,获批后向牌照法庭缴付牌照费 HK$ 1,910(另加宪报及中英文报章公告费)。经刊宪公告、警方背景与纯商业处所审查及牌照法庭公开聆讯,全程约需 4 至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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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边界与机构声明:本专题研报所载之法例解析、查册指引及实务风险提示,系基于香港公司注册处(CR)、税务局(IRD)、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及破产管理署(ORO)等官方公开登记名册之客观数据与法规梳理,仅供商业尽职调查、企业合规风控与学术研讨之参考。恒诚商务有限公司(HC BUSINESS LIMITED)为专业公司查册与跨境合规研究服务机构,并非律师事务所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定法律意见、司法代理或税务裁决。如涉及特定个案之司法诉讼抗辩、法定核证副本(CTC)出具或正式法律意见书,应委聘香港独立执业律师或执业会计师依法独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