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問直答:完全可以依法恢復!且一旦成功恢復註冊,該公司在法律上將被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未曾解散一樣」,此前因解散而按「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收歸香港特區政府或被銀行凍結的存款、內地子公司股權、物業與商標將依法自動復歸公司名下!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5部第3分部(第752至758條)及第4分部(第760至768條)[註1][註2]:
- 為什麼公司解散後銀行不能直接提款?——第752條「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鐵律:當一家香港公司被刊登最後憲報公告正式解散(Dissolved)的瞬間,其法人主體資格立即消滅;凡在緊接解散前歸屬該公司的所有財產及權利(包括香港匯豐/中銀/渣打/華僑銀行戶口內的結餘、持有的中國內地外商獨資企業 WFOE 股權、香港不動產、知識產權及應收賬款),依法100% 自動作為「無主財物」歸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原董事或原股東個人無權直接向銀行支取分毫。
- 唯一合法解凍與救回資產的途徑——在解散後 20 年內恢復公司註冊:依據《公司條例》第764(1)條及第768(1)條,一旦公司獲准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該公司須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未曾解散一樣(regarded as having continued in existence as if it had not been dissolved)」;同時依據第758條,尚未被政府處置的原無主財物自動復歸(re-vest)該公司所有,即使某項資產已被政府變賣處置,庫務署亦須將變賣淨收益退還該公司[註1][註4]!
第二問直答:我該走「公司註冊處行政恢復(第760條)」還是「香港高等法院命令恢復(第765條)」?——取決於當初公司「是如何解散的」及「誰提出申請」:
- 路徑一: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公司條例》第760–764條,官費
HK$ 2,700,無須上法庭):
【適用紅線】僅適用於因長期漏交《周年申報表》(Form NAR1)等原因,被公司註冊處處長依據第746條或第747條(或舊《公司條例》第291條)主動「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Struck Off)」而解散的公司!必須由該公司的前董事或前成員(原股東)在解散日期後 20 年內(第16部註冊非香港公司為除名後 6 年內,依第799條)提出,且必須證明公司在被剔除名稱當時「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並全數補交歷年欠交的Form NAR1(含最高HK$ 3,480/年逾期登記規費)及稅務局《商業登記證》(BRC)欠費[註2][註3]。 - 路徑二: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藉法院命令恢復註冊(Restoration by Order of Court)」(《公司條例》第765–768條,HCMP 司法訴訟程序):
【適用紅線】凡屬以下 3 種情形之一,公司註冊處處長依法無權直接辦理行政恢復,100% 必須委聘香港律師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法庭恢復令:
① 公司當初是由股東/董事主動遞交 《撤銷註冊申請書》(表格 NDR1) 依據第750及751條自願撤銷註冊解散的(事後才發現銀行戶口或名下仍有遺留資金/股權/商標);
② 申請人並非原董事或原股東,而是該公司的外部債權人(Creditor)(例如發現欠債的香港買家透過虛假申報Form NDR1惡意註銷逃債,債權人依第765(4)(b)條向高院申請強行恢復其法人資格以提起訴訟或清盤追討);
③ 公司雖屬被處長剔除註冊(Struck Off),但在被除名當時確實已停止一切業務運作,無法提供滿足第761(2)(a)條「正在營運」的證據,只能請求原訟法庭依據第767(2)(c)條以「在有關情況下將公司恢復註冊屬公正(Just)」為由頒令恢復[註1][註5]。
一、 路由裁決鐵律:如何透過 ICRIS 存檔存檔文件判斷走「第760條行政恢復」還是「第765條高等法院恢復」?
在日常合規諮詢中,超過 70% 的企業主在發現香港公司變成「已告解散(Dissolved)」且銀行戶口被凍結時,並不清楚自己的公司究竟是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強制除名(Struck Off),還是當年委託秘書公司遞交過撤銷註冊(Deregistered)。在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5部框架下,這兩種解散方式對應的恢復機關、法定成本與審理週期截然不同[註1][註2]。
1.1 第一步:調閱最後一份憲報公告(Gazette Notice)條碼鎖定解散性質
在啟動任何恢復程序前,首先必須透過 86hc.com 香港企業查冊平台 或公司註冊處網上查冊中心(ICRIS)調閱該公司檔案列表底部的最後兩份憲報公告(Gazette Notice):
- 情形 A(檔案顯示《根據第746條刊登的憲報公告》或舊例第291條公告,且無 Form NDR1):屬於「被處長剔除名稱而解散(Struck Off and Dissolved)」——通常因公司連續多年未交付《周年申報表》(
Form NAR1)(詳見《香港公司放著不管法律後果全解》),公司註冊處處長依第744條寄發兩輪查詢信無果後,依第746(1)條刊登首份憲報,滿 3 個月無人反對後依第746(6)條刊登最後憲報將公司除名解散。此類公司若由前董事或前股東申請且除名時仍在營運,可直接走低成本的「第760條行政恢復註冊」! - 情形 B(檔案顯示《表格 NDR1 撤銷註冊申請書》及《根據第751(3)條刊登的憲報公告》):屬於「自願申請撤銷註冊而解散(Dissolved by Deregistration)」——說明公司董事或股東此前曾向稅務局取得《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
Form IR1263)並主動向註冊處遞交了Form NDR1。依據《公司條例》第760(1)條,主動撤銷註冊的公司絕對不適用行政恢復,必須走「第765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命令恢復」! - 情形 C(檔案顯示《表格 NW5》或法院清盤令):屬於「清盤解散(Dissolved by Winding Up)」——同樣不適用第760條行政恢復,須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90條或相關法院規例約束。
1.2 三大法定恢復註冊路徑 12 維全景對比矩陣
| 核心對比維度 | 路徑一:本地公司「行政恢復註冊」 (Cap. 622 第760–764條) | 路徑二:本地公司「高等法院命令恢復」 (Cap. 622 第765–768條) | 路徑三:註冊非香港公司「行政恢復」 (Cap. 622 第799–801條) |
|---|---|---|---|
| 1. 適用公司類型與解散原因 | 僅限被處長依第746/747條(或舊例第291條)強制剔除名稱(Struck Off)而解散的香港本地公司。 嚴禁用於主動撤銷註冊(NDR1)或清盤解散! | 全覆蓋:既適用於主動遞交 Form NDR1 撤銷註冊解散的公司,也適用於被處長剔除名稱(Struck Off)但不符合行政恢復條件的公司。 | 因未交周年申報表(Form NN3)或無授權代表等原因,被處長依第798條從登記冊剔除名稱的第16部註冊非香港公司(F字頭編號)。 |
| 2. 審批決定機關 | 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Registrar of Companies)直接行政審批,無須上法庭。 |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案件編號前綴 HCMP)。 | 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直接行政審批。 |
| 3. 法定合格申請人 | 僅限該公司的前董事(Former Director)或前成員/原股東(Former Member)(第760(2)條)。 外部債權人無權申請! | 範圍極廣(第765(4)條): ① 前董事、前成員或前清盤人; ② 任何債權人(Creditor); ③ 任何法院認為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含特區政府或侵權索賠人)。 | 該非香港公司的董事(Director)或成員(Member)(第799(2)條)。 |
| 4. 法定申請時限(Time Limit) | 公司解散日期後的 20 年內(第760(3)條,以處長收到申請之時為準)。 | • 一般情況:解散日期後的 20 年內(第766(1)條);• 人身傷害索賠(Personal Injury):無時間限制(第766(2)條)。 | 名稱從登記冊剔除日期後的 6 年內(第799(3)條,注意不是20年!)。 |
| 5. 核心實體審查門檻 | 必須證明公司在被剔除名稱當時「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In operation or carrying on business)」(第761(2)(a)條)。 | 符合以下任一即可(第767(2)條): ① 除名時正在營運; ② 原撤銷註冊要件不符;或 ③ 法院認為基於任何其他理由恢復註冊「屬公正(Just)」(如取回遺留銀行存款或債權人追債)。 | 在被除名前 6 個月內任何時間曾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Place of Business)(第800(2)(a)條)。 |
| 6. 政府申請官費(不含欠費) | 公司註冊處行政恢復申請費:HK$ 2,700(Cap. 622K 附表1,無論獲批與否概不退還)。 | 高等法院原訴傳票法庭規費(HK$ 1,045)+ 須付款律政司司長及公司註冊處處長之政府代表訟費(通常約 HK$ 8,000–15,000)。 | 公司註冊處非香港公司行政恢復申請費:HK$ 2,700(不獲退還)。 |
| 7. 歷年欠交申報表與商業登記證補繳要求 | 必須 100% 補齊:須交付所有漏交年度的 Form NAR1(含最高 HK$ 3,480/年逾期登記費)並繳清歷年 BRC 商業登記費。 | • 若由原股東/董事申請恢復以取回資產:律政司及處長同樣要求全數補交歷年欠交 NAR1 與 BRC 規費後方發不反對信; • 若由外部債權人申請恢復以清盤追債:可向法院申請豁免由債權人墊付欠表。 | 必須補齊所有漏交年度的《非香港公司周年申報表》(Form NN3)、經核證財務報表及歷年 BRC。 |
| 8. 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政府不反對確認 | 僅當公司名下持有位於香港的不動產(房產/土地)歸屬政府時,才須先取得政府(產業署/地政總署)不反對確認(第761(2)(b)條);純銀行存款無需前置律政司訴訟。 | 原訴傳票必須送達律政司司長(Secretary for Justice,代表特區政府無主財物權益)及公司註冊處處長,取得雙方不反對確認函。 | 不涉及本地法人解散(因母公司在海外仍存續),僅恢復其在港第16部註冊地位。 |
| 9. 是否必須委聘香港律師上庭 | 不需要!可由持牌 TCSP 機構(如恒誠商務 TC006431)直接協助原董事/股東向註冊處遞交行政申請。 | 必須委聘香港執業律師(Solicitor)擬備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及宗教式/非宗教式誓章(Affirmation)向高等法院呈請。 | 不需要!可由香港獲授權代表或持牌 TCSP 機構直接向公司註冊處遞交。 |
| 10. 典型辦理週期 | 材料及欠費補齊後約 2–4 個月。 | 視高等法院排期及律政司核查進度,通常約 5–9 個月。 | 材料及欠費補齊後約 2–3 個月。 |
| 11. 市場綜合成本區間(含補表、官費與專業服務) | 約 HK$ 15,000 – HK$ 45,000(主要視被剔除年數對應的每年 HK$ 3,480 NAR1 規費與 HK$ 2,200 BRC 累加額而定)。 | 約 HK$ 45,000 – HK$ 95,000+(含香港律師訴訟費、政府律政司訟費及補交歷年欠費)。 | 約 HK$ 15,000 – HK$ 38,000(視漏交 Form NN3 年數而定)。 |
| 12. 恢復生效後的法定溯及力 | 依第764(1)條:自處長發出恢復通知日起生效,公司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未曾解散一樣。 | 依第767(4)及768(1)條:自法院命令蓋印本交付處長登記日起生效,公司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未曾解散一樣。 | 依第801(1)條:視為一直持續在非香港公司登記冊上註冊。 |
二、 路徑一詳解:《公司條例》第760–761條「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5 大剛性審批條件與證據清單
香港在 2014 年 3 月 3 日實施新《公司條例》(第622章)時,專門借鑒英國公司法引入了第760條「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機制[註1][註2]。在此之前,任何被除名的香港公司想要恢復,哪怕只是為了取回銀行裡的幾萬港幣,都必須花費數萬港元請律師上高等法院;而在新例下,只要公司屬於被處長主動剔除名稱(Struck Off),即可透過行政通道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直接申請恢復。
然而,行政恢復絕非「交了 HK$ 2,700 就能自動批出」的簡單手續(且一旦被拒,HK$ 2,700 申請費概不退還!)。根據《公司條例》第760條、第761條及香港公司註冊處《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申請指引》,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 5 大剛性法定要件[註2][註3]:
- 要件 1:申請人主體適格與成員書面授權(第760(2)條 & 申請指引第6段):
申請人必須是曾擔任該公司的董事(Director)或成員(Member / 股東)的人士。並且,公司註冊處處長通常會要求申請人提交獲得公司全體成員(或過半數成員)授權提出該項申請的《成員授權書》(Authorization from Members);若公司為唯一股東,則由該唯一股東簽署確認。 - 要件 2:【核心審查生死線】證明公司在被剔除名稱當時「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第761(2)(a)條):
法例第761(2)(a)條明確規定,處長必須信納「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was in operation or carrying on business)」。申請人不能僅作口頭聲明,必須隨附客觀的第三方書面證明文件(見下方 6 類鐵證清單)! - 要件 3: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如持有)已獲特區政府確認「不反對恢復」(第761(2)(b)條):
如該公司名下持有任何位於香港的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y situate in Hong Kong,如香港寫字樓、商舖、住宅、車位或土地),且該不動產因公司解散而已作為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歸屬特區政府,申請人必須先向政府(透過政府產業署 Government Property Agency 或地政總署 Lands Department)取得政府確認不反對該公司恢復註冊的書面通知。(註:若公司名下僅有香港銀行存款、境外資產或內地子公司股權,無香港不動產,則無需辦理此項不動產不反對函)。 - 要件 4:全數補交歷年欠交的法定文件,使註冊處紀錄更新至最新狀態(第761(2)(c)條):
申請人必須向處長一併交付所有逾期未交的法定申報表,包括:① 自最後一份已存檔年報起算至恢復當年每一個公曆年度的《周年申報表》(Form NAR1);② 如註冊辦事處地址或公司秘書已失效(絕大多數被除名公司原秘書早已辭任),須同步交付《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通知書》(Form NR1)及《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Form ND2A)委任持牌 TCSP 機構;③ 向香港稅務局商業登記署補繳欠交年度的《商業登記證》(BRC)規費。 - 要件 5:繳清 HK$ 2,700 申請規費、歷年 NAR1 階梯逾期登記費及政府相關開支(第761(2)(d)條 & 第761(3)條):
繳付不可退還的行政恢復申請費HK$ 2,700、每份逾期Form NAR1的法定遞增登記費(逾期超 9 個月為每份HK$ 3,480),以及政府在公司解散期間處理相關無主財產或處長就該申請所招致的任何費用及開支。
2.1 實務攻關:如何向公司註冊處證明公司除名時「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In Operation or Carrying on Business)」?
很多老闆最大的困惑是:「我的香港公司被除名那年,確實沒有簽新的貿易合約,只是匯豐銀行戶口裡還躺著 60 萬港幣存款(或者名下還持有一家深圳子公司的 100% 股權),這算不算第761(2)(a)條規定的『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
答案是:在絕大多數持有實質資產、銀行結餘或控權架構的場景下,只要證據組織得當,均屬於「正在營運(In Operation)」!注意法條原文使用的是「正在營運(in operation)或經營業務(carrying on business)」兩個並列概念——根據香港普通法判例及公司註冊處審查實務,即使公司暫停了日常買賣交易,只要在被剔除名稱當日及緊接其前後的時間段內具備以下 6 類法定客觀證據之一,即可有力證明其仍在運作[註2][註3]:
| 「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證據類別 | 需向公司註冊處呈交的核證證明文件清單 | 公司註冊處審查要點與合規提示 |
|---|---|---|
| 證據 1:銀行戶口流水與存款證明 (最常用、通過率最高) | 涵蓋公司被剔除名稱前至少 3–6 個月及除名當時的香港或離岸銀行月結單(Bank Statements),或由開戶銀行出具的帳戶結餘證明信(Bank Balance Confirmation Letter)。 | 月結單上有資金進出、付款利息/銀行管理費或存有實質正數存款結餘,均可證明公司主體仍在維持財務運作。 |
| 證據 2:購銷合約、發票與貨運提單 (實體貿易與服務型公司) | 涵蓋被剔除名稱前後的商業合約(Sales/Purchase Contracts)、商業發票(Invoices)、裝箱單、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報關單或服務協議。 | 文件上的公司名稱必須與香港公司法定中英文全稱嚴格一致,且日期須覆蓋除名時間窗口。 |
| 證據 3:持有境內外子公司股權證明 (SPV 投資控股型公司) | 中國內地外商投資企業(WFOE/合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商務部備案回執、國家企業信用資料公示系統股東頁,或海外子公司的股東名冊(Register of Members)。 | 證明該香港公司在除名當時仍作為母公司合法持有下屬經營實體的股權(Holding of Shares in Subsidiaries)。 |
| 證據 4:持有註冊商標、專利或域名等知識產權 | 香港知識產權署(IPD)、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或歐盟/美國專利商標局簽發的有效《商標註冊證》或《專利證書》(權利人為該香港公司)。 | 持有並維護有效知識產權資產,在普通法下屬於典型的資產持有營運(Holding of IP Assets)。 |
| 證據 5:經審計財務報表與香港稅務局評稅單 | 涵蓋相關財政年度、由香港執業會計師(CPA)簽署的《經審計財務報表》(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利得稅報稅表(BIR51)收據或繳稅通知書。 | 財報中列示的營業收入、應收應付賬款、股東往來款或固定資產,是極具公信力的營運鐵證。 |
| 證據 6:香港辦公物業租約、水電煤帳單或僱員強積金(MPF)記錄 | 已加蓋印花稅(打釐印)的香港物業租賃協議(Tenancy Agreement)、差餉及地租單、電費/電訊帳單或強積金受託人供款結單。 | 證明公司在香港持續維持實體辦公場所或僱用人員。 |
三、 路徑二詳解:《公司條例》第765–768條「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命令恢復註冊(Restoration by Court Order)」三大必選場景與訴訟程序
當一家已解散的香港公司不符合第760條行政恢復的條件時,唯一的法定救濟途徑就是依據《公司條例》第765條至第768條,委託香港執業律師(Solicitor)以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案件類別為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HCMP)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申請頒布恢復註冊令[註1][註5]。
3.1 哪些情況 100% 必須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恢復」?
- 必選場景 A:當初是股東主動遞交《表格 NDR1》撤銷註冊解散的(事後發現遺留資產):
這是實務中極高發的痛點!許多企業主在結業時委託秘書公司遞交了Form NDR1撤銷註冊,但在 6–8 個月憲報刊登完畢、公司正式解散後,突然發現:① 某家海外客戶往公司匯豐帳戶匯入了一筆大額尾款;② 忘記先關停銀行戶口,裡面還有幾十萬港幣被銀行以「公司已解散」為由凍結;③ 該香港公司名下還持有一家內地工廠的股權、內地銀行 NRA 帳戶或高價值註冊商標未辦理過戶!
由於《公司條例》第760(1)條明文將「撤銷註冊(Deregistration under s.750)」排除在行政恢復之外,此類企業唯一合法的救濟路徑就是依據第765條向高等法院申請命令恢復。只要向法庭呈交誓章證明恢復目的是為了取回遺留資產並在取回後妥善結業,原訟法庭依據第767(2)(c)條(認為恢復註冊屬「公正 Just」)通常會准予頒令! - 必選場景 B:外部債權人(Creditor)強行恢復「惡意註銷逃債」的違約香港法團:
在跨境貿易或工程分包糾紛中,部分違約香港公司明明拖欠供應商巨額貨款或正在被起訴,卻故意違反《公司條例》第750(2)(c)/(d)條(作出「無未償還債務、非任何法律程序一方」的虛假聲明,最高可判罰款HK$ 300,000及監禁 2 年),偷偷遞交Form NDR1將公司撤銷註冊,妄圖「死無對證」逃避債務(詳見《香港公司有未結清債務或官司能否申請撤銷註冊指南》)!
面對這種惡意註銷,債權人絕非束手無策:依據《公司條例》第765(4)(b)條及第767(2)(b)條,任何債權人(包括或有債權人或未來的債權人)均有權在公司解散後 20 年內,直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推翻其撤銷註冊、強行將該逃債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並可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步申請強制清盤令(Compulsory Winding-up Order)及委任清盤人接管調查其股東抽逃資產行為[註1]! - 必選場景 C:公司雖屬被處長剔除註冊(Struck Off),但除名時確已停業且無法滿足第761(2)(a)條:
如果一家公司被處長剔除名稱時確實處於零交易停業狀態,僅在多年前購入過一項房產或股權,被公司註冊處處長以「不滿足除名時正在營運條件」為由拒絕了第760條行政恢復申請,申請人可在處長發出拒絕通知後 28 天內依第763條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或直接依第765條向原訟法庭申請基於「公正原則(Just)」恢復註冊。
3.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HCMP)恢復註冊 5 步司法訴訟流程
第 1 步:委聘香港律師擬備《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及《支援誓章》(Affirmation)
由香港執業律師代表申請人(原股東/原董事或債權人)向高等法院登記處入稟原訴傳票(編配 HCMP 案件編號),並由申請人簽署宗教式或非宗教式誓章(Affirmation/Affidavit),詳述公司成立背景、解散原因、遺留資產明細(附銀行月結單/產權證/債權合約)及申請恢復的正當理由。
第 2 步: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法定送達並開展合規審查
律師將原訴傳票及誓章副本正式送達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作為答辯人/受通知方)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Secretary for Justice,代表特區政府無主財物權益)。兩部門會分別發函列明其發出「不反對恢復註冊確認函(Letter of No Objection)」的前置條件。
第 3 步:補齊歷年欠交申報表(NAR1)、商業登記費(BRC)並繳付政府代表訟費
若由原股東/董事申請恢復,必須按照註冊處處長及律政司的要求:① 補交所有漏報年度的 Form NAR1、Form NR1、Form ND2A 及相應逾期登記費;② 向稅務局繳清欠交的商業登記證規費;③ 書面承諾並付款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審核本案所產生的政府法定代表訟費(Government Costs,合計通常約 HK$ 8,000–15,000)。
第 4 步:取得政府《不反對函》,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法官頒布《恢復註冊法院命令》(Court Order)
在律政司及公司註冊處處長雙雙發出《不反對函》後,律師可向高等法院提交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或出席簡短內庭聆訊,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正式頒布並加蓋法庭印章之《恢復公司註冊命令》(Order for Restoration)。
第 5 步: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法院命令蓋印本登記,獲發恢復證明並刊登憲報(第767(4)–(5)條)
依據《公司條例》第767(4)條,法院恢復命令自申請人將該命令的蓋印文本(Sealed Copy of the Order)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之時起正式生效!處長隨即更新公司登記冊狀態為「仍註冊(Live)」、在政府憲報刊登恢復公告,並向申請人發出正式恢復註冊確認通知書。
四、 財務精算模型:恢復一家被剔除註冊(Struck Off)3 年 vs 5 年的香港公司,總共要交多少政府規費?
根據《公司條例》第761(2)(c)條,無論公司被除名了多少年,申請行政恢復註冊時都必須將公司註冊處備存的檔案補齊至最新狀態。這意味著企業除了付款固定的 HK$ 2,700 行政恢復申請費外,最大的政府規費支出在於補交歷年漏報的《周年申報表》(Form NAR1)逾期封頂登記費(每份 HK$ 3,480)以及稅務局歷年《商業登記證》(BRC)規費[註2][註3]:
| 法定規費與成本構成項目 | 收費主管局署與法例依據 | 法定標準單價 (HK$) | 算例 A:被除名 3 年 (共漏交 3 個年度 NAR1/BRC) | 算例 B:被除名 5 年 (共漏交 5 個年度 NAR1/BRC) |
|---|---|---|---|---|
| 1. 行政恢復註冊官方申請費 | 公司註冊處 (CR) Cap. 622K 附表1 | HK$ 2,700 / 宗(一次性固定官費) | HK$ 2,700 | HK$ 2,700 |
| 2. 補交歷年《周年申報表》(Form NAR1)逾期登記規費 | 公司註冊處 (CR) Cap. 622K 附表1 (逾9個月最高階梯) | 往年逾期滿9個月:HK$ 3,480 / 年(若當期最新一份未滿42天則為 HK$ 105) | 3 份均逾9個月:HK$ 3,480 × 3= HK$ 10,440 | 5 份均逾9個月:HK$ 3,480 × 5= HK$ 17,400 |
| 3. 補繳歷年《商業登記證》(BRC)登記費及徵費 | 稅務局商業登記署 (IRD) Cap. 310 附表1 | 按各對應財政年度法定標準(現行 HK$ 2,350 / 年,含過往部分寬免年度差異及 HK$ 300 罰款) | 按 3 個年度現行標準估算: 約 HK$ 6,600 – 7,500(以稅局實際追繳單為準) | 按 5 個年度估算(含寬免期折算): 約 HK$ 8,000 – 11,500(以稅局實際追繳單為準) |
| 4. 恢復後首年法定公司秘書(TCSP)及註冊辦事處地址託管 | 持牌 TCSP 服務商 Cap. 622 第474、658條 | 法定必備(必須同步遞交 Form ND2A 及 Form NR1 恢復有效地址與秘書) | 按持牌機構標準服務費計 | 按持牌機構標準服務費計 |
| 【政府純官費合計(第1+2+3項)】 | CR + IRD 官方規費小計 | 100% 憑政府官方收據實報實銷 | 約 HK$ 19,740 – 20,640 | 約 HK$ 28,100 – 31,600 |
*註:若該公司在被剔除註冊前曾被公司註冊處或稅務局向東區裁判法院(ESS)簽發過未結案的違例傳票(Court Summons),在恢復註冊時還須一併清結相關法庭罰款;因此,只要銀行戶口內凍結的資金或名下資產價值高於 HK$ 50,000,啟動行政恢復註冊均具備極高的財務淨回報率。
五、 實操閉環:《公司條例》第758條無主財物復歸與「恢復註冊 + 銀行戶口解凍提款」 6 步標準 SOP
對於絕大多數企業主而言,恢復香港公司的終極目標是將匯豐(HSBC)、中銀香港(BOCHK)、渣打(Standard Chartered)或華僑銀行(OCBC)帳戶內被凍結的資金合法轉出,或者完成內地子公司股權/商標的合法轉讓過戶。以下為恒誠商務(持牌 TCSP:TC006431)總結的 6 步機構級全流程標準作業規程(SOP)[註2][註4]:
第 1 步:在 86hc.com 調閱全套 ICRIS 歷史存檔存檔文件,精準測算欠報年數與恢復路徑
進入 86hc.com 香港公司查冊中心 檢索目標公司:① 調閱最後一份已存檔的《周年申報表》(Form NAR1)或《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核實解散前登記的在任董事、股東持股比例及成立周年日;② 調閱解散憲報公告(確認是第746條剔除註冊還是第751條撤銷註冊),精確計算出需補交的 Form NAR1 份數與政府規費總額。
第 2 步:簽署全體成員授權書,委任持牌 TCSP 公司秘書並整理「除名時仍在營運」證據包
由原股東簽署《成員授權書》,正式委任恒誠商務(持牌 TCSP 機構:TC006431)擔任公司秘書並提供香港法定註冊辦事處地址;同步收集公司被剔除名稱當時的銀行月結單、購銷合約、子公司營業執照或審計報告,由香港執業會計師(CPA)或律師核證後彙編為符合第761(2)(a)條要求的營運證明存檔文件。
第 3 步:向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清繳歷年欠交 BRC,並備齊歷年漏交 Form NAR1 / ND2A / NR1
前往香港灣仔稅務中心商業登記署查清並補繳該公司歷年欠交的《商業登記證》(BRC)規費及罰款,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同時按年份順序逐一填妥歷年漏交的 Form NAR1、變更公司秘書之 Form ND2A 及變更註冊地址之 Form NR1。
第 4 步: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行政恢復註冊申請表》、全套補交表單及 HK$ 2,700 + 逾期規費
將填妥的官方《本地公司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表格》、成員授權書、營運證明文件、歷年 Form NAR1/ND2A/NR1 原件及全額支票(HK$ 2,700 申請費 + 歷年 NAR1 逾期登記費)一併呈交金鐘道政府合署 14 樓公司註冊處(如屬主動撤銷註冊則由律師向高等法院遞交第765條原訴傳票)。
第 5 步:獲發《恢復註冊通知書》與《持續註冊證明書》(CCR),無主財物依法自動復歸
經公司註冊處處長審核批准後,處長會在公司登記冊記入恢復日期、在政府憲報刊登恢復公告,並向申請人簽發正式的《恢復公司註冊通知書》。此時公司法律狀態正式恢復為「仍註冊(Live)」;依據《公司條例》第758條及第764條,原歸屬政府的銀行存款及名下資產即時自動復歸公司所有。建議同步向註冊處申領一份《持續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ntinuing Registration,官費 HK$ 155)。
第 6 步:持全套恢復證明核證副本(CTC)赴開戶銀行解凍帳戶、劃轉資金並妥善辦理後續註銷
由香港執業會計師(CPA)或律師對《恢復公司註冊通知書》(或高等法院恢復命令)、最新存檔帶 11 位 ICRIS 條碼的 Form NAR1、有效《商業登記證》(BRC)及《持續註冊證明書》出具核證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CTC),遞交開戶銀行合規部辦理解凍或提取結餘本票。待資金 100% 安全轉出、名下股權/商標過戶完畢並正式銷戶後,再循規範流程遞交 Form IR1263 + Form NDR1 安全徹底地完成撤銷註冊!
六、 真實法團查冊實證:4 大解散與存續核驗場景及 ICRIS 11 位防偽條形碼實錄
無論是為您自己的已解散香港公司選擇恢復路徑,還是作為債權人、併購方核查目標香港法團的存續狀態與歷史申報鏈條,都必須依託香港公司註冊處(ICRIS)帶有 **11 位官方防偽條形碼(Barcode)** 的法定存檔原件[註6]。以下從 **86hc.com 香港企業查冊數據庫** 中調閱 4 家涵蓋不同法定狀態的真實香港法團存檔文件進行實證拆解:
| 真實香港法團與雙碼標識 | 官方存檔存檔文件與 11 位 ICRIS 條形碼 | 法定登記狀態與存檔鏈條特徵 | 恢復註冊路徑裁決與風控啟示 |
|---|---|---|---|
| 1. 主動撤銷註冊解散之本地法團 Chabaidao Group Hongkong Limited (茶百道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CR No.: 3153530BRN: 74051865 |
| 於 2022 年 5 月 18 日設立,在按時存檔 2023 及 2024 年度 Form NAR1 後,於 2025 年 1 月 17 日主動遞交 Form NDR1(條碼 22702840484),並於 2025 年 6 月 13 日 依《公司條例》第751(3)條刊憲正式解散(條碼 40024232107,詳見《茶百道香港公司背景檔案》)。 | 【典型第765條法院恢復場景】 凡查冊可見存檔了 Form NDR1 及第751(3)條憲報公告而解散的公司,依法絕對不可申請第760條行政恢復;若日後發現遺留資產或債權人擬追索,只能在 2045 年 6 月 13 日(解散後20年)前依第765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命令恢復! |
| 2. 持有百億境內上市股權之控股母企 ROTARY VORTEX LIMITED (羅特克斯有限公司) CR No.: 1027040BRN: 36488270 |
| 作為深交所上市公司雙匯發展(000895.SZ)持股 70.33% 的香港控股母公司(詳見《羅特克斯背景檔案》),20 年如一日準時存檔 Form NAR1(2026最新條碼 22802936210),現況穩居「仍註冊(Live)」。 | 【SPV 控股母公司防除名鐵律】 若一家持有中國內地 WFOE 或境內外股權的香港 SPV 因疏忽漏交 Form NAR1 被處長依第746條剔除註冊,其名下全部子公司股權將瞬間依第752條淪為無主財物,導致內地子公司無法分紅、變更或辦理變更登記!此時須立即憑下屬子公司營業執照作為「正在營運」鐵證,啟動第760條行政恢復。 |
| 3. 存有已登記銀行押記之活躍法團 Airwallex (Hong Kong) Limited (雲匯(香港)有限公司) CR No.: 2341692BRN: 65827229 |
| 現況為「仍註冊(Live)」之持牌金融科技巨頭(詳見《Airwallex 香港背景檔案》),其註冊處檔案中備存有押記登記文件 Form M1(條碼 23601648601)。 | 【債權人與受押人逆向恢復權】 在商業借貸與貿易授信中,若借款人香港公司在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被剔除註冊或違規撤銷註冊,銀行或貿易債權人雖不能走第760條行政恢復,但可憑押記文書或貿易欠款合約,依第765(4)(b)條以「債權人」身分向高等法院申請恢復該公司註冊並強制執行押記資產! |
| 4. 第 16 部註冊非香港公司(F字頭編號) Sichuan Baicha Baidao Industrial Co., Ltd. (四川百茶百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R No.: F0031646BRN: 75635719 |
| 依《公司條例》第16部在港登記的註冊非香港公司(02555.HK),每年按期交付 Form NN3(條碼 70004979892)並維持香港獲授權代表(Form NN870005577766),現況為「仍在登記冊上」。 | 【非香港公司 6 年恢復紅線】 若第16部註冊非香港公司因未交 Form NN3 或長期無香港獲授權代表而被處長依第798條從登記冊除名,其申請行政恢復註冊(第799條,官費 HK$ 2,700)的法定時限僅為除名日期後 6 年內(遠短於本地公司的 20 年),跨國企業法務須高度警惕! |
七、 常見問題權威直答(FAQ)與香港官方文獻索引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52條,公司解散瞬間,帳戶內的 35 萬港幣在法律上已不再屬於該公司或原股東,而是作為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歸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及公司註冊處的官方立場極為明確:凡在解散後 20 年法定恢復期限內,前股東或前董事若想取回已歸屬政府的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唯一合法途徑就是依據第760條(行政恢復)或第765條(法院命令恢復)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利用第758條「無主財物自動復歸已恢復公司」的法定機制解凍銀行戶口[註1][註2]。
立法原意在於:申請
Form NDR1 撤銷註冊時,全體股東及申請人已向註冊處處長簽署了法定聲明,確認公司已無任何未處置資產及債務;若事後推翻該聲明,必須經過司法審查。因此,主動遞交 Form NDR1 解散的公司若需恢復以過戶遺留商標、股權或提取銀行資金,100% 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765條委託香港律師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法院命令》(Court Order)[註1][註5]。
如果在該公司解散期間,已有另一家新公司合法註冊了相同或極為相似的名稱,公司註冊處處長依然會先以該公司原有的名稱(或直接以公司編號作為臨時名稱)將其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但依據第770(1)條,該公司必須在恢復註冊後的 28 天內通過股東特別決議更改公司名稱,並向處長交付《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表格 NM1)換領《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若未在 28 天內改名,公司的註冊編號(CR No.)將自動成為其法定名稱,且公司及每名責任人可被處第 3 級罰款(
HK$ 10,000)[註1]!
首先,債務人在有 120 萬未結清貨款的情況下申報
Form NDR1,已直接觸犯《公司條例》第750(6)條(向處長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刑事罪行)。作為債權人,您可採取以下兩步雷霆行動:(1)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該公司註冊(第765(4)(b)條):您無需經過原公司股東同意,可直接以「債權人」身分在公司解散後 20 年內委聘香港律師向高院申請頒令將該逃債公司恢復至「仍註冊」狀態(證明其在撤銷註冊時違反了第750(2)條「無未償還債務」之法定條件,符合第767(2)(b)條恢復事由);
(2)同步呈請強制清盤並向原董事/股東追索:在申請恢復的同時,可併案向高院呈請將該公司強制清盤(
HCCW),由破產管理署或清盤人穿透調閱該公司註銷前清空銀行戶口的資金流向,向違規轉走資金的原董事及股東個人發起欺詐性交易追索[註1]!
實務中需要區分兩種銀行戶口狀態:
(1)帳戶處於「凍結/休眠(Frozen / Dormant)」但尚未徹底銷戶上繳庫房:在取得註冊處簽發的《恢復公司註冊通知書》(或高院恢復令)、最新存檔的
Form NAR1、有效 BRC 及《持續註冊證明書》(CCR)後,由香港執業會計師(CPA)出具全套 CTC 核證本遞交銀行,銀行法務與 KYC 部門核驗無誤後(通常約 2–4 週),即可解凍帳戶劃轉資金,或由銀行直接開具以該公司為抬頭之銀行本票(Cashier's Order)。(2)若公司解散已久,銀行已依第752條將帳戶結餘作為「無主財物」上繳香港特區政府庫務署:則在公司完成恢復註冊並開立新商業銀行戶口(或激活原帳戶)後,憑恢復註冊證明及銀行入帳記錄向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及庫務署(The Treasury)依據《公司條例》第758條申請將已上繳庫房的資金全額退回公司帳戶。
無論是簽署《成員授權書》、歷年《周年申報表》(
Form NAR1)、《本地公司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表格》,還是委託香港執業律師辦理高等法院第765條恢復訴訟的跨國公證/見證誓章,均可透過恒誠商務(持牌 TCSP:TC006431)全程跨境協同辦理,由我們在香港本地駐場向金鐘道公司註冊處及灣仔稅務局遞交全套文件與規費支票。唯有在公司成功恢復為「仍註冊(Live)」狀態後,若開戶銀行要求董事親臨香港分行櫃檯簽署解凍提款指令或更新預留印鑑,董事屆時再按銀行預約赴港一次即可。
權威參考資料與香港法定法源索引 (Official References & Statutory Sources)
-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622)第15部(剔除名稱、撤銷註冊及恢復註冊)——第744至749條(處長從登記冊剔除公司名稱)、第750至751條(撤銷註冊)、第752至758條(已解散公司的財產歸屬政府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 及恢復註冊後的財產復歸)、第760至764條(處長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及第765至768條(藉原訟法庭命令恢復註冊)。
- 香港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官方出版物:《剔除註冊、撤銷註冊及恢復公司註冊》(香港公司註冊處出版物第13號)(詳列本地公司解散後20年內及非香港公司除名後6年內申請條件、正在營運證明要求及不動產不反對確認規程)。
-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公司(費用)規例》(香港法例第622K章 / Companies (Fees) Regulation, Cap. 622K)附表1(規定申請以行政方式將公司恢復註冊的法定費用為
HK$ 2,700,及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 Form NAR1 之階梯登記費用最高為HK$ 3,480)。 - 香港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常見問題專欄:香港商業登記法例與官方指引:《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及香港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官方指引:商業登記署常見問題與規費核繳。
-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第798至801條(非香港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及以行政方式恢復列入登記冊)。
- 香港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網上查冊中心(ICRIS)官方存檔文件影像紀錄、憲報公告與 11 位防偽條形碼核驗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