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法定查冊合規專刊 發布日期: · 17 分鐘

香港公司《持續註冊證明書》(存續證明 Good Standing)與《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申請與核驗指南(2026版)

當香港公司去新加坡、瑞士或歐美銀行開戶,或參與跨國併購與招投標時,海外合規部常要求提供「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良好存續證明)」及「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董事及股東職權證明書)」。為什麼香港公司註冊處沒有叫這兩個名字的文件?本文面向企業財務、法務與公司秘書,詳解香港法定等價文件《持續註冊證明書》(官費 HK$155)及執業會計師(CPA)/律師簽發之《董事職權證明書》的申請流程與查冊底稿規範。

HK$155 / 份
香港公司註冊處線上申領《持續註冊證明書》法定官費
紙質窗口遞交官費為 HK$170;即國際通用的香港版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依據香港成文法例與主管局署官方指引核驗
Cap. 622 s.864
《公司條例》第864條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簽發證明書之法定職權
官方證明該法團自成立日起持續列於公司登記冊內(Live / 仍註冊狀態)
依據香港成文法例與主管局署官方指引核驗
Incumbency
由香港執業會計師(CPA)、律師或公證人出具之現任董事股東職權證明
彌補《持續註冊證明書》不列明具體董事與股東姓名的空白,滿足離岸銀行 KYC
依據香港成文法例與主管局署官方指引核驗
HK$22 / 份
香港公司註冊處官方《公司資料報告》(Company Particulars Report)官費
匯總展示公司現況、註冊辦事處、股本及現任董事與公司秘書登記詳情
依據香港成文法例與主管局署官方指引核驗
✓香港持牌 TCSP 機構合規編審與成文法例法源存證
法規核驗基準日:2026-10-17
主筆顧問:Min Liu(10年+ 香港公司秘書、財稅與跨境合規實務經驗)
協同審校:Echo Xu(資深跨境財稅與核數顧問)及恒誠風控與法規審定委員會(持牌 TCSP:TC006431)
核心法源: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稅務條例》(第112章)及《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
關聯局署:香港公司註冊處(CR)、香港稅務局(IRD)、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機構合規立場聲明】本文由恒誠商務有限公司(HC BUSINESS LIMITED,香港持牌 TCSP 編號:TC006431)依據香港成文法例編撰,旨在協助企業老闆、財務主管與行政人員準確履行香港法定合規義務。
核心結論直答與企業財稅合規實操綱要

在協助企業辦理新加坡銀行(如星展 DBS、華僑 OCBC 新加坡、大華 UOB)、瑞士私行、歐美跨國金融機構開戶,或作為投標方參與國際工程採購與跨境融資交割時,企業財務主管、法務專員與董事會秘書經常收到一份按 BVI(英屬維爾京羣島)或開曼羣島習慣開列的英文盡職調查清單,要求香港公司提交兩份核心文件:①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良好存續證明書);②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董事及股東在職/職權證明書)。

許多企業員工登入香港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 CR)網上查冊中心搜尋這兩個英文詞組,卻發現系統裡根本沒有一模一樣的選項!在香港普通法與《公司條例》(第622章)體系下,哪一份官方文件才是香港法定的「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香港公司的「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又該由誰簽發才會被海外銀行合規部認可?本文將為您逐一釐清。

一、概念拆解:為什麼海外銀行向香港公司索要「Good Standing」和「Incumbency」時,行政人員在註冊處找不到同名文件?

離岸羣島(BVI / 開曼)與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在公司登記公開性上的底層制度差異

之所以會出現「海外銀行索要的文件名與香港官方文件名不一致」,根源在於BVI / 開曼等離岸羣島與香港在公司註冊管理制度上的差異:

  • 在 BVI / 開曼羣島:公司的股東名冊和董事名冊在傳統上屬於非公開備存檔案,外部公眾無法直接在政府網站查到誰是股東和董事。因此,銀行必須要求 BVI 註冊局簽發《良好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證明按時交納政府牌照費未除名),並由當地持牌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簽發《董事及股東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證明現任董事、股東及股本是誰)。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實行高度透明的法定公開登記冊制度(Public Register)。在香港成文法下:
    1. 對應國際上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良好存續證明)" 的唯一官方文件,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的法定標準名稱叫做《持續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ntinuing Registration);
    2. 對應國際上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董事及股東職權證明書)",香港公司註冊處並不直接簽發名為 Incumbency 的單張證書,而是通過官方《公司資料報告》(Company Particulars Report)+ 經核證的最新《周年申報表》(Form NAR1 / NNC1),或者由香港執業會計師(CPA)、香港執業律師(Solicitor)或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查冊後在事務所抬頭紙上簽發的《董事及股東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來實現同等法律功能!

二、香港法定存續證明:《持續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ntinuing Registration)官費(HK$155)與證面內容全解

依據《公司條例》第 864 條由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直接簽發,證明法團處於「仍註冊(Live)」合法地位

當海外銀行、外國政府投資審批部門或跨國客戶要求香港公司提供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存續證明 / 良好存續證明) 時,企業只需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申領《持續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ntinuing Registration)即可 100% 滿足要求:

  • 法定簽發依據與費用: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 864 條,由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Registrar of Companies)直接簽發。通過註冊處電子查冊服務線上申請的法定規費為 HK$155 / 份(若通過紙質表格臨櫃遞交則為 HK$170 / 份),通常 1–2 個工作日即可獲發帶有處長授權簽名的正式證明書。
  • 《持續註冊證明書》證面記載哪些核心法律事實?該證明書採用中英文標準格式,由公司註冊處處長正式證明:
    1. 該香港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全稱及公司編號(CR No.);
    2. 該公司於某年某月某日依據《公司條例》在香港正式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如期間曾更名,還會完整列出歷次更名歷史及更名日期);
    3. 核心存續結論:證明截至該證明書簽發當日,「該公司仍在公司登記冊上註冊(the company remains registered on the Companies Register)」(即處於合法存續之 Live / 仍註冊 狀態,未被解散或剔除註冊)。

三、香港版《董事及股東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公司資料報告(HK$22)vs CPA/律師專業證明信

為什麼單憑一張《持續註冊證明書》還不夠?如何向銀行證明「誰是現任董事、誰持有股份、誰有權簽字」?

細心的財務與法務人員會發現:香港公司註冊處簽發的《持續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ntinuing Registration)只證明「公司還活著(仍註冊)」,證面上完全沒有印製任何董事姓名、股東姓名、註冊地址或股本金額!因此,當海外銀行需要核實現任管理層與股權架構(即索要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時,實務中有兩套標準解決方案:

  1. 方案 A(香港政府官方組合包):《公司資料報告》(HK$22)+ 最新《周年申報表》(NAR1)/《法團成立表格》(NNC1)處長核證副本
    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調閱官方生成的《公司資料報告》(Company Particulars Report,官費 HK$22)——該報告匯總了公司成立日期、現況、註冊辦事處地址、已發行股本、現任董事名單、公司秘書及押記狀況;再搭配最新存檔的 Form NAR1(或首年公司的 Form NNC1)及近期董事變更表格 ND2A 的處長核證副本,即可完整呈現官方登記冊上的全部現任人員與股權資料。
  2. 方案 B(國際銀行青睞的一站式方案):由香港執業會計師(CPA)、香港律師或公證人簽發英文《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對於習慣審閱單張匯總證明書的瑞士、新加坡、美國或歐洲銀行合規官,最順暢的做法是委託香港執業會計師(CPA Practising)或香港執業律師(Solicitor),在實時查冊核對註冊處檔案及公司內部《成員登記冊》(Register of Members)、《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後,使用事務所官方抬頭紙(Letterhead)出具一份正式英文《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董事及股東職權證明書)》,在一封信內清晰列明:① 公司全稱、CR No. 與 BRN;② 註冊地址與成立日期;③ 已發行股本及每位現任股東姓名與持股比例;④ 全體現任董事及公司秘書姓名與證件號;⑤ 確認公司無清盤呈請記錄。

四、兩大核心證明書全景對比矩陣:簽發機構、法定費用、涵蓋資料與海外銀行 KYC 認可度

一張表分清《持續註冊證明書》(Good Standing)與《董事職權證明書》(Incumbency)的職責邊界

下表匯總了香港公司在跨境銀行開戶與投融資盡職調查中,兩份核心證明書的對比:

對比維度1. 《持續註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Continuing Registration
(即香港版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2. 《董事及股東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專業機構證明信 / 官方查冊組合包)
簽發主體香港特區政府公司註冊處處長(Registrar of Companies)官方直接簽發。香港執業會計師(CPA)、香港執業律師、國際公證人或持牌公司秘書基於官方查冊記錄簽發(或用註冊處《公司資料報告》+ NAR1 核證本替代)。
官方規費 / 成本政府法定官費:網上申請 HK$155 / 份;紙質申請 HK$170 / 份。官方《公司資料報告》官費 HK$22;若由香港 CPA 或律師撰寫並簽發正式抬頭紙 Incumbency 證明信,按專業核證工時收費。
證面包含的核心資料• 公司法定中英文名稱及歷次曾用名
• 公司編號(CR No.)及成立日期
• 法定地位:截至簽發日仍在公司登記冊上註冊(Live)
(註:不含董事、股東及股本明細)
• 公司名稱、CR No.、BRN、成立日期及註冊地址
• 法定已發行股本與已繳股本總額
• 全體現任股東姓名/名稱及持股數量與百分比
• 全體現任董事、公司秘書及獲授權簽字人名單
能否直接送高等法院辦海牙認證(Apostille)?可以直接送高院加簽!因帶有公司註冊處處長授權簽名,直接交高等法院 LG115 室(官費 HK$125)即可辦妥海牙認證。若需辦海牙認證(Apostille),須由香港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簽發或公證後,再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簽。

五、底層查冊防偽:為什麼出具 Incumbency 證明前,必須交叉核驗最新 NNC1 / NAR1 / ND2A / NSC1 存檔條形碼?

結合真實香港法團註冊處存檔記錄,解析會計師與銀行盡職調查官如何穿透核驗「周年申報表之後」的最新變動

香港執業會計師(CPA)或律師在為企業起草並簽署《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時,最核心的專業工作不是照抄上一份周年申報表,而是全面檢索該公司在最近一份《周年申報表》(Form NAR1)之後,是否向公司註冊處遞交過《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Form ND2A)、《股份配發申報表》(Form NSC1)或《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通知書》(Form NR1),並核對公司內部備存的《成員登記冊》(Register of Members,因年中二級市場股權轉讓體現在打釐印的轉讓文書與股東名冊上,要到下一年度 NAR1 才會在註冊處公開顯示)!

以下結合 86HC 數據庫同步的 3 家真實香港法團存檔檔案(附真實 11 位 ICRIS 條形碼),演示出具存續與職權證明時的法定底稿溯源鏈條:

香港法團名稱與法定編號支撐 Good Standing / Incumbency 之法定底稿真實存檔日期與 ICRIS 條形碼職權證明(Incumbency)底稿核驗要點
浦江香港有限公司
Pujiang Hong Kong Limited
CR No.: 3715428 | BRN: 79720233
《公司註冊證書》(CI)
《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
2026-01-30 (40025610371)
2026-01-30 (23002564213)
首年新設公司 Incumbency 底稿:成立未滿 1 年的公司直接以 CI(條形碼 40025610371) 與 Form NNC1(條形碼 23002564213) 作為核定創始股東持股比例與首任董事職權的法定依據。
雲匯(香港)有限公司
Airwallex (Hong Kong) Limited
CR No.: 2341692 | BRN: 65827229
《周年申報表》(Form NAR1)
《股份配發申報表》(Form NSC1)
2026-01-13 (70005515351)
2026-01-23 (23002555648)
追蹤 NAR1 之後的最新增資配股(Form NSC1):該公司於 2026-01-13 存檔 NAR1(70005515351) 後,又於 2026-01-23 遞交了 Form NSC1(條形碼 23002555648)。出具 Incumbency 時必須把最新 NSC1 配發的股份計入最新總股本!
台日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TAIZOOM ELEVATOR COMPANY (H.K.) LIMITED
CR No.: 1021746 | BRN: 36416366
《周年申報表》(Form NAR1)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Form ND2A)
2026-01-22 (22802928026)
2026-01-22 (22802928027)
追蹤最新董事與公司秘書任免(Form ND2A):會計師必須同時核驗 NAR1(22802928026) 與 Form ND2A(條形碼 22802928027),確保 Incumbency 上的現任董事與公司秘書名單無任何滯後。

六、香港持續註冊證明書與職權證明常見 FAQ(有欠交周年申報表能開出 Good Standing 嗎?有效期多久?)

Q1: 1. 如果一家香港公司逾期還沒有遞交本年度的《周年申報表》(Form NAR1),還能向公司註冊處申請開出《持續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ntinuing Registration)嗎?
只要該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登記冊上的法定現況仍為「仍註冊(Live)」、尚未被剔除註冊(Struck Off)或解散(Dissolved),公司註冊處依然會依法簽發《持續註冊證明書》!但財務與法務人員必須注意:雖然能開出《持續註冊證明書》,但海外商業銀行合規部在審單時,必然會同步要求提供最新一年度存檔的《周年申報表》(Form NAR1)及現行有效《商業登記證》(BRC)。如果銀行發現公司的 NAR1 已經逾期未交,會立即要求企業先補交 NAR1 並繳清逾期登記附加費後,才批准開戶或放款。
Q2: 2. 香港《持續註冊證明書》(Good Standing)和《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一般多長時間可以辦好?
辦理效率非常高:① 《持續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ntinuing Registration):通過香港公司註冊處電子系統提交申請並繳納 HK$155 官費後,通常 1 至 2 個工作日即可獲發官方證明書;② 由香港執業會計師(CPA)或香港律師出具的英文《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在完成公司註冊處實時查冊並核對內部《成員登記冊》(ROM)後,通常 1 至 2 個工作日即可簽發;若還需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簽海牙認證(Apostille),則額外增加約 2–3 個工作日。
Q3: 3. 如果香港公司在年中做過「老股轉讓(即原股東把老股份賣給新股東,未增發新股)」,為什麼在公司註冊處的最新 NAR1 上還看不到新股東名字?此時怎麼開 Incumbency?
這是香港《公司條例》非常關鍵的一個制度細節!在香港,配發新股(Allotment of Shares)必須在 1 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遞交 Form NSC1 公開存檔;但存量老股的轉讓(Transfer of Shares)在完成香港稅務局印花稅署打釐印(加蓋印花稅章)並更新公司內部備存的《成員登記冊》(Register of Members)後即告生效,公司註冊處平時不接收老股轉讓備案,要等到公司下一次週年日遞交新一年度的《周年申報表》(Form NAR1)時才會在註冊處公開體現新股東名字。因此,若公司在年中剛完成老股轉讓就需要向銀行證明新股東身份,必須委託香港執業會計師(CPA)、香港律師或持牌公司秘書審閱已打釐印的《轉讓文書》(Instrument of Transfer)與最新《成員登記冊》(ROM),出具專業的《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連同經核證的《成員登記冊》副本一併遞交銀行!
Q4: 4. 海外銀行要求提供的《持續註冊證明書》和《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有效期是多久?
這兩份證明文件均為「時點證明(Point-in-Time Certificate)」,證明的是截至簽發當日(as of the date of issuance)該香港公司的合法存續狀態與現任董股東名單。在新加坡、瑞士、歐美商業銀行開戶及跨國併購交割實務中,合規部門普遍要求《持續註冊證明書》與《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的簽發日期距遞交日不得超過 3 個月(部分嚴格的外資投行或司法管轄區要求在 1 個月即 30 天以內)。建議企業在正式遞交開戶申請或交割前夕再行申領,以免因前期準備拖延導致文件過期重辦。

官方成文法例與權威文獻索引 (Official Statutory Sources)

  1. 香港電子版法例(HKeL):《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379至436條(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及附表3。
  2. 香港電子版法例(HKeL):《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14條、第16條、第51條及第51C條(利得稅計徵、可扣稅支出及7年業務紀錄保存規定)。
  3. 香港公司註冊處(CR):法定表格申報指引與官方存檔存檔文件規範(涵蓋表格 NNC1、NAR1、ND2A、ND2B、NSC1、ND4)。
  4. 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IRD):《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DIPNs)及官方報稅表填報指南。
  5.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及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中小企財務報告架構及財務報告準則》(SME-FRF & SME-FRS)。
合規落地決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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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邊界與機構聲明:本專題研報所載之法例解析、查冊指引及實務風險提示,係基於香港公司註冊處(CR)、稅務局(IRD)、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及破產管理署(ORO)等官方公開登記名冊之客觀數據與法規梳理,僅供商業盡職調查、企業合規風控與學術研討之參考。恒誠商務有限公司(HC BUSINESS LIMITED)為專業公司查冊與跨境合規研究服務機構,並非律師事務所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定法律意見、司法代理或稅務裁決。如涉及特定個案之司法訴訟抗辯、法定核證副本(CTC)出具或正式法律意見書,應委聘香港獨立執業律師或執業會計師依法獨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