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法定查冊合規專刊 發布日期: · 18 分鐘

香港商標註冊與知識產權署(IPD)查冊全流程指南:表格 T2 官費(HK$2,000)、3個月公告期與防「影子公司」名稱搶註(2026版)

已經在香港公司註冊處(CR)註冊了香港有限公司,難道品牌名稱還沒有受到商標保護嗎?別人用我們的內地知名商標在香港搶註同名「影子公司」該怎麼反制?本文依據香港《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08–110條,面向企業老闆、法務、品牌市場部與財務人員,詳解香港知識產權署(IPD)商標查冊、表格 T2 官費(首類 HK$2,000、增類 HK$1,000)、6–9個月審查時間軸及無形資產稅務扣除規範。

HK$2,000
香港知識產權署(IPD)遞交商標註冊申請(表格 T2)首類法定官費
每增加一個國際尼斯分類(Nice Class)加收政府官費 HK$1,000
依據香港成文法例與主管局署官方指引核驗
3 個月
《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商標申請後的法定異議期(反對期)
自公報刊登日起 3 個月內無第三方提出異議(表格 T6),即獲發註冊證書
依據香港成文法例與主管局署官方指引核驗
10 年有效期
香港註冊商標自申請提交日起算的法定保護期(Cap. 559 s.48)
每滿 10 年可通過遞交表格 T8 無限次續期(首類續期官費 HK$2,670)
依據香港成文法例與主管局署官方指引核驗
6–9 個月
無駁回及無異議情況下的香港商標註冊全流程週期
涵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第11條絕對理由及第12條相對理由)與3個月公告期
依據香港成文法例與主管局署官方指引核驗
✓香港持牌 TCSP 機構合規編審與成文法例法源存證
法規核驗基準日:2026-10-15
主筆顧問:Min Liu(10年+ 香港公司秘書、財稅與跨境合規實務經驗)
協同審校:Echo Xu(資深跨境財稅與核數顧問)及恒誠風控與法規審定委員會(持牌 TCSP:TC006431)
核心法源: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稅務條例》(第112章)及《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
關聯局署:香港公司註冊處(CR)、香港稅務局(IRD)、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機構合規立場聲明】本文由恒誠商務有限公司(HC BUSINESS LIMITED,香港持牌 TCSP 編號:TC006431)依據香港成文法例編撰,旨在協助企業老闆、財務主管與行政人員準確履行香港法定合規義務。
核心結論直答與企業財稅合規實操綱要

在品牌出海、跨境電商(Amazon / Shopify / TikTok Shop)入駐及國際貿易中,許多企業老闆和市場部員工存在兩大嚴重法律誤區:第一,以為在內地國家知識產權局拿到了 ® 商標註冊證,在香港就自動受保護;第二,以為已經在香港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 CR)成功註冊了一家叫「某某品牌香港有限公司」的法團,就等於在香港擁有了這個品牌的商標專用權!

事實上,香港實行高度獨立的屬地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香港公司註冊處(管轄《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的企業字號)與香港知識產權署(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簡稱 IPD,管轄《商標條例》第559章下的註冊商標)屬於兩個互不聯網審查的獨立政府部門!本文將從法務維權、品牌出海備案及財務稅務處理三個視角,系統梳理香港商標查冊、表格 T2 官費計算、6–9個月註冊流程以及打擊「香港影子公司」搶註的法定武器。

一、致命盲區:為什麼在香港公司註冊處(CR)註冊了公司名稱,完全不等於擁有香港註冊商標(Trade Mark)?

對比香港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與香港知識產權署(IPD)的兩套獨立登記冊體系

企業老闆、法務與行政人員必須首先釐清香港「公司名稱(Company Name)」與「註冊商標(Registered Trade Mark)」在法律保護邊界上的本質區別:

對比維度1. 香港公司名稱登記
(Company Name Registration)
2. 香港商標註冊
(Trade Mark Registration)
主管政府機關與法例香港公司註冊處 (Companies Registry, CR)
依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香港知識產權署商標註冊處 (Trade Marks Registry, IPD)
依據《商標條例》(香港法例第559章)
審查標準與保護範圍僅做字面完全相同查重(不跨庫查商標):只要沒有另一家已註冊香港公司叫一模一樣的名字,即可獲批成立;不賦予在商品包裝、店舖招牌或電商平台上獨佔使用該品牌標識的權利!按 45 個尼斯分類做嚴格顯著性與近似實質審查:一旦獲批註冊,商標擁有人即享有在該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全港排他的法定專有使用權(可標註 ®)。
侵權與反制效力(誰大誰小?)公司名稱不能對抗在先註冊商標!即使你合法註冊了「XX有限公司」,若把「XX」印在產品上銷售而侵犯他人在港已註冊商標,照樣構成商標侵權;甚至公司名稱本身也會被商標權人申請強制勒令改名!註冊商標可強力反制同名公司!持有香港註冊商標的權利人,不僅可起訴侵權商品,更可向法院或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強制要求惡意搶註的同名「影子公司」限期更改公司名稱!

二、香港知識產權署(IPD)商標註冊全流程拆解:從免費查冊、實質審查到 3 個月憲報公告期(6–9個月時間軸)

法務與品牌經理實操路線圖:如何避開《商標條例》第 11 條(缺乏顯著性)與第 12 條(在先近似商標)駁回?

在香港申請註冊商標,無需申請人必須已在香港實際開展業務(接受「真誠意圖使用 Intention to Use」申請),且無論是香港本地公司、內地企業還是個人均可作為申請人(但必須提供一個香港本地送達地址 Address for Service in Hong Kong 接收知識產權署官方公文)。標準四步註冊流程如下:

  1. 第 1 步:商標在先檢索與初步意見(第 1–5 個工作日):登入香港知識產權署網上檢索系統(esearch.ipd.gov.hk)免費檢索在相同或近似的國際《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共 1–34 類商品及 35–45 類服務)中,是否已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標。如需官方預先評估,可遞交表格 T1(官費 HK$400/類)申請檢索或初步意見。
  2. 第 2 步:遞交《商標註冊申請》(表格 T2)與形式審查(第 1 個月):向香港商標註冊處遞交表格 T2,提交清晰的商標圖樣、指定尼斯分類編號及具體商品/服務明細說明,並繳納法定官費。
  3. 第 3 步:實質審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第 2–4 個月):商標註冊處審查主任將依據《商標條例》(第559章)進行雙重審查:
    • 絕對駁回理由(第 11 條):審查商標是否缺乏顯著特性(Distinctiveness),或是否僅僅由描述商品種類、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的通用詞彙組成(例如在服裝類直接申請「HONG KONG FASHION」會被第 11 條駁回);
    • 相對駁回理由(第 12 條):審查該商標是否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在先申請或已註冊的香港商標相同或近似,從而容易令公眾產生混淆。
  4. 第 4 步:刊登《香港知識產權公報》3 個月異議期與發證(第 5–9 個月):通過實質審查後,商標將在官方《香港知識產權公報》(Hong K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Journal)上公開刊登,進入法定的 3 個月反對期(Opposition Period)。若 3 個月內無任何第三方遞交表格 T6 提出異議,知識產權署即正式簽發《商標註冊證明書》,保護期自提交申請日(Filing Date)起算長達 10 年!

三、香港商標註冊官方規費明細表:表格 T1 初步意見、表格 T2 註冊官費(首類 HK$2,000)與10年續期費用

財務預算參考:香港知識產權署(IPD)現行法定政府收費表(不含商標代理律師服務費)

企業財務與法務在編製香港商標佈局預算時,可對照香港《商標規則》(第559A章)附表規定的官方規費標準:

香港商標業務事項法定表格編號首類商品/服務政府官費每增加一個類別(Additional Class)官費
1. 官方商標檢索或初步意見
(Search / Preliminary Advice)
表格 T1HK$400 / 項(僅檢索或僅初步意見)
HK$800(同時申請檢索 + 初步意見)
每增加一類:HK$400(單項) / HK$800(兩項)
2. 申請註冊一般商標(核心申請!)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
表格 T2HK$2,000(包含審查、3個月公報刊登及獲批後簽發電子/紙質註冊證書,發證時不另收發證費)在同一份 T2 申請表內每增加一個尼斯分類:HK$1,000 / 類
3. 申請註冊一系列商標(Series Marks,最多4個近似變體)表格 T2首類(含最多 2 個系列商標):HK$2,000
同一系列每加第 3、第 4 個變體:各加 HK$200
每增加一個尼斯分類:HK$1,000 / 類
4. 商標註冊滿 10 年續期
(Renewal of Registration)
表格 T8HK$2,670(有效期再延展 10 年;逾期 6 個月寬限期內補交另加附加費 HK$500)每增加一個尼斯分類續期:HK$1,340 / 類
5. 登記商標轉讓或許可備案
(Assignment / Licence Recordal)
表格 T10 / T11HK$800(不論同一份轉讓申請涵蓋多少個關聯商標或類別)不按類別加收(按單次登記申請計收 HK$800)

四、反制「香港影子公司」實戰:當他人搶註與你商標相同的香港公司名稱時,如何強制勒令對方更名?

詳解《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08–110條處長更改名稱指示與高等法院影射(Passing Off)禁制令

許多知名內地製造企業或跨國品牌常遭遇一種惡意侵權——被不法分子搶先在香港公司註冊處成立一家帶有您品牌字號的「香港影子公司(Shadow Company,例如把您的知名商標註冊為『某某品牌(香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然後拿這家香港公司的註冊證書回內地授權貼牌生產假冒偽劣商品!

面對「香港影子公司」,如果您手握香港註冊商標(或商譽證據),企業法務可通過以下兩條法定路徑強力清除李鬼公司:

  1. 路徑 A(行政投訴快車道):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發出《更改名稱指示》(Direction to Change Name,依據《公司條例》第108條):如果對方新註冊的香港公司名稱與您的在先公司名稱「太過相似(too like)」,可在該公司註冊之日起 12 個月內直接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投訴要求勒令改名。
  2. 路徑 B(針對跨界搶註商標字號的法律武器):依據《公司條例》第109條憑藉法院命令強制改名 + 第110條處長直接替換公司編號!
    如果搶註者使用的字號侵犯了您的香港註冊商標(Cap. 559)或構成普通法下的「假冒/影射侵權(Passing Off)」,權利人可委託香港律師向香港法院申請禁制令及更名令(大多數影子公司收到律師樓發出的訴訟傳票後根本不敢出庭應訴,法院會迅速作出缺席判決 Default Judgment)。拿到法院命令後呈交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會依據《公司條例》第 109 條發出強制指示勒令該影子公司在指定期限(通常 6 週)內改名;如果該影子公司拒不配合改名,根據《公司條例》第 110(4) 條,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擁有法定權力,直接將該影子公司的中英文名稱強行抹除,替換為冷冰冰的「公司註冊編號(如:Company Registration Number 1234567 Limited)」!

五、法團主體與商標權屬交叉核驗:併購盡職調查與亞馬遜品牌備案(Brand Registry)如何核對公司註冊處檔案?

結合真實香港法團存檔檔案,解析為什麼商標申請人英文名稱及地址必須與 CI / NAR1 完全一致

無論是以香港公司名義申請香港商標、美國 USPTO 商標、歐盟 EUIPO 商標,還是在亞馬遜(Amazon Brand Registry)進行品牌備案及跨國品牌授權盡職調查,平台與律所都會嚴密核對知識產權署(IPD)商標登記簿上的「擁有人名稱(Owner Name)及地址」是否與香港公司註冊處(CR)法定檔案完全一致。

以下結合 86HC 數據庫同步的 3 家真實香港法團存檔檔案(附真實 11 位 ICRIS 條形碼),展示商標權屬與法團檔案的交叉核驗要點:

香港法團名稱與法定編號商標申請與品牌盡職調查核驗之法定文件真實存檔日期與 ICRIS 條形碼商標申請人主體與法定檔案一致性核驗要點
浦江香港有限公司
Pujiang Hong Kong Limited
CR No.: 3715428 | BRN: 79720233
《公司註冊證書》(CI)
《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
2026-01-30 (40025610371)
2026-01-30 (23002564213)
表格 T2 申請人法定名稱鎖定:以新設香港公司名義遞交 表格 T2 時,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必須嚴格對照 CI(條形碼 40025610371) 填寫,確保亞馬遜品牌備案與海關備案一次通過。
雲匯(香港)有限公司
Airwallex (Hong Kong) Limited
CR No.: 2341692 | BRN: 65827229
《周年申報表》(Form NAR1)
《股份配發申報表》(Form NSC1)
2026-01-13 (70005515351)
2026-01-23 (23002555648)
無形資產與股權融資盡職調查(IP Due Diligence):投資人在依據 Form NSC1(條形碼 23002555648) 認購新股前,會交叉檢索該公司名下在 IPD 註冊的全部核心商標是否權屬清晰、無質押糾紛。
台日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TAIZOOM ELEVATOR COMPANY (H.K.) LIMITED
CR No.: 1021746 | BRN: 36416366
《周年申報表》(Form NAR1)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Form ND2A)
2026-01-22 (22802928026)
2026-01-22 (22802928027)
商標轉讓(表格 T10)簽署權限核驗:當香港公司對外簽署《商標轉讓契約》(Deed of Assignment)時,買方法務須核查 NAR1(22802928026) 與 ND2A(22802928027),確認簽署人為現任註冊董事。

六、香港商標註冊常見 FAQ(內地註冊的商標在香港有效嗎?圖形和彩色商標怎麼報?財務入帳能扣利得稅嗎?)

Q1: 1. 我們公司已經在內地國家知識產權局拿到了註冊商標證,或者通過馬德裏體系(Madrid System)申請了國際商標,在香港自動受保護嗎?
不自動受保護!首先,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屬於不同的獨立法域,內地商標局核准的註冊商標僅在中國內地有效,在香港特區境內不具備法定商標專用權。其次,更為關鍵的是,雖然中國是《馬德裏議定書》締約國,但《馬德裏體系》目前暫未延伸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任何企業若要在香港獲得受《商標條例》(第559章)保護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唯一途徑是單獨向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IPD)商標註冊處遞交表格 T2 進行香港本土註冊。
Q2: 2. 申請香港商標時,把「中文字、英文字和圖形 Logo」合在一張圖裡一起申請劃算,還是拆開分別申請好?彩色和黑白怎麼選?
從香港商標審查實務與省錢技巧來看:① 香港允許利用「一系列商標(Series Marks)」制度同時保護黑白與彩色(或繁簡字體)!根據《商標條例》第 51 條,如果兩個商標僅在「顏色」或「繁體字與簡體字」等非實質性細節上存在差異,申請人可以在同一份表格 T2 中作為「一系列商標(Series of Trade Marks,最多2個變體不額外加收官費,同樣只收 HK$2,000)」一併提交,從而花一份官費同時保護簡體+繁體、或彩色+黑白版本!② 至於文字與圖形 Logo,若預算允許,建議將「核心文字商標」與「圖形 Logo」分開申請——因為組合申請時只要圖形或文字中有一項被審查員認為近似,整個商標都會被卡住;分開申請後不僅審查通過率高,在使用時也可自由組合排佈。
Q3: 3. 香港公司花錢註冊香港商標或從關聯公司購買商標權,這筆費用在財務理帳時可以在香港利得稅(Profits Tax)前扣除嗎?
完全可以依法享受稅務扣除!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對知識產權支出有非常優厚的法定扣稅條款:① 自行申請註冊商標的官費與律師費(第 16(1)(g) 條):香港公司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用於本公司業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費用(包括 IPD 官費 HK$2,000 及代理費),可在發生當年的利得稅計算中100% 全額作為營運開支扣除;② 出資購買現成註冊商標所有權的資本開支(第 16E 條):香港公司向非相聯人士購買用於生產應評稅利潤的香港或海外商標權(環保/專利/商標五類知識產權之一)所付款的買斷本金,可自購買年度起連續 5 個課稅年度、每年按 20% 直線攤銷在利得稅前扣除!
Q4: 4. 香港商標註冊成功後,如果連續好幾年沒有在香港實際使用,會被別人申請撤銷嗎?
有被申請「連續 3 年不使用撤銷(Non-use Revocation)」的風險!根據香港《商標條例》(第559章)第 52(2)(a) 條,如果一個香港註冊商標在獲准註冊之日後,連續 3 年(Continuous Period of 3 Years)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從未由商標擁有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在香港就該指定商品或服務作真誠商業使用(Genuine Use in Hong Kong),任何第三方均可遞交表格 T6 向商標註冊處或法院申請撤銷該商標。因此,財務與市場部應注意保留每年度帶有該商標品牌標識的香港銷售帳單(Invoice)、貨運提單、香港展會或面向香港消費者的宣傳推廣記錄,作為維護商標有效性的法定使用證據。

官方成文法例與權威文獻索引 (Official Statutory Sources)

  1. 香港電子版法例(HKeL):《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379至436條(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及附表3。
  2. 香港電子版法例(HKeL):《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14條、第16條、第51條及第51C條(利得稅計徵、可扣稅支出及7年業務紀錄保存規定)。
  3. 香港公司註冊處(CR):法定表格申報指引與官方存檔存檔文件規範(涵蓋表格 NNC1、NAR1、ND2A、ND2B、NSC1、ND4)。
  4. 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IRD):《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DIPNs)及官方報稅表填報指南。
  5.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及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中小企財務報告架構及財務報告準則》(SME-FRF & SME-F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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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邊界與機構聲明:本專題研報所載之法例解析、查冊指引及實務風險提示,係基於香港公司註冊處(CR)、稅務局(IRD)、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及破產管理署(ORO)等官方公開登記名冊之客觀數據與法規梳理,僅供商業盡職調查、企業合規風控與學術研討之參考。恒誠商務有限公司(HC BUSINESS LIMITED)為專業公司查冊與跨境合規研究服務機構,並非律師事務所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定法律意見、司法代理或稅務裁決。如涉及特定個案之司法訴訟抗辯、法定核證副本(CTC)出具或正式法律意見書,應委聘香港獨立執業律師或執業會計師依法獨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