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23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纳入《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16E)与 2024–2026 全面优化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构成了全球超高净值家族落户香港的“双引擎”。通过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Eligible SFO)管理之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家族不仅能将股票、债券、外汇及私募股权投资收益的香港利得税由 16.5% 直接降至 0%,更能将 3,000 万港元 CIES 投资移民资产无缝装入同一 FIHV 架构,同步解决“跨代财富免税增值”与“全家香港身份配置”两大核心诉求。本文为 86hc.com 香港家族办公室集群之第 2 篇专著,逐条拆解香港税务局《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2号》(DIPN 62)、2.4 亿港元资产四年回溯算法、附表 16C 资产正负面清单、第 88 条慈善机构持股筹划,以及 CIES 投资移民 vs 自雇工作签证双路径实操。
一、 为何过去单一家族难以享受基金免税?《税务条例》附表 16E 的破局意义
在 2023 年修例之前,香港虽设有“统一基金免税制度(Unified Fund Exemption Regime)”,但根据《税务条例》第 20AM 条,符合“基金(Fund)”定义的前提通常是汇集多个无关联投资者的外部资金,或由香港证监会(SFC)第 9 号牌持牌法团管理。这导致仅管理单一家族自有财富、且不愿耗费巨资申领 SFC 9 号牌的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 SFO),其投资控股公司往往无法通过“基金”定义测试,从而面临高达 16.5% 的香港利得税风险。
《2023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的通过(追溯至 202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生效),彻底消除了这一制度障碍:
- 无须持有 SFC 牌照: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Eligible SFO)与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均无须持有证监会牌照即可享受 0% 利得税宽减;
- 无须向税务局事先申请审批:与新加坡 13O/13U 必须等待金管局(MAS)长达 12–18 个月审批不同,香港采行“自我评定申报制(Self-Assessment)”,只要符合法定客观标准,每年报税时直接申报即可享受 0% 税率;
- 双向免税红利:不仅 FIHV 及下层家族特定目的实体(FSPE)的合资格投资利润享受 0% 利得税,连同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SFO)向 FIHV 收取的合理投资管理及行政服务费,亦同步获豁免缴纳利得税!
二、 核心双主体法定标准:FIHV(家族投资控权工具)与合资格单一家办 (Eligible SFO)
根据香港税务局《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2号》(DIPN 62),要激活 0% 利得税宽减,架构中必须同时具备“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与“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Eligible SFO)”,并满足以下法定硬指标:
| 法定审查维度 | 家族投资控权工具 (FIHV) 法定要求 | 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 (Eligible SFO) 法定要求 |
|---|---|---|
| 1. 法律实体形式与注册地 | 可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合伙或信托(例如香港私人有限公司、BVI 公司或开曼公司),但不得为为一般商业或工业营运而设立的实体。 | 必须为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在香港注册成立或于香港以外成立),实务中 95% 以上直接采用根据第622章成立的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 2. 中央管理及控制 (CMC) | 于整个课税年度评税基期内,其中央管理及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必须在香港进行(董事会战略决策、核心账册备存于香港)。 | 其中央管理及控制必须在香港进行,且在香港境内实质开展投资管理活动。 |
| 3. 家族实益拥有权比例 | 至少 95% 的实益权益必须由同一家族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直接或间接享有(若引入第88条慈善机构,家族比例可降至 ≥75%)。 | 至少 95% 的实益权益必须由同一家族成员直接或间接享有(同样适用第88条慈善机构放宽至 ≥75% 规则)。 |
| 4. 业务范围与服务费约束 | 仅用作持有及管理资产,不得直接从事一般贸易、制造或商业营运。同一单一家族最多可选择将 50 个 FIHV 纳入免税制度。 | 向该家族的“指明人士”(FIHV、FSPE、家族成员)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必须占该 SFO 总收入的至少 75%(容许最多 25% 收入来自非指明人士)。 |
三、 “家族成员”法定谱系界定与第 88 条慈善机构 25% 持股放宽机制
3.1 谁算“同一家族成员”(Members of the Family)?
《税务条例》附表 16E 对“家族成员”给出了极为宽广且符合华人家族传承习惯的法定定义。以任意一名自然人(称为“相关个人 Relevant Individual”)为基准,以下人士均属同一家族成员:
- 配偶(Spouse)及前配偶(Former Spouse):即便家族创始人发生离异,前配偶继续持有权益亦不会导致 FIHV 丧失免税资格;
- 直系血亲尊亲属与卑亲属(Lineal Ancestors & Lineal Descendants):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包括合法领养子女、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 兄弟姊妹(Siblings)及其直系卑亲属:亲生、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领养之兄弟姊妹,以及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
- 上述直系卑亲属或兄弟姊妹之配偶。
3.2 第 88 条慈善机构“75% + 25%”公益传承筹划空间
在标准规则下,家族成员必须持有 FIHV 及 SFO 至少 95% 的实益权益(仅留出最多 5% 空间供家族办公室核心非家族高管作股权激励)。但若引入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
- 慈善机构可持有最高达 25% 的实益权益;
- 家族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益权益底线可由 95% 放宽至不少于 75%;
- 且“家族成员 + 第 88 条慈善机构”合计持有的实益权益总和达到至少 95%(无关联第三方如家办职业经理人仍可持有最多 5%)。
四、 HK$ 2.4 亿最低资产门槛四年回溯计算与“附表 16C 指明资产”正负面清单
许多家族担心:“如果某一年全球股市大跌,导致我的 FIHV 资产市值跌破 2.4 亿港元,当年是不是就会突然失去免税资格、被追缴 16.5% 利得税?”
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市场波动风险,在附表 16E 中设计了极具人性的“四年回溯测试机制(4-Year Look-Back Rule)”:只要在当前课税年度,或紧接当前课税年度之前的过去 3 个课税年度中的任何一个年度,受同一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全部 FIHV 所持有的“附表 16C 指明资产”本金总值(Aggregate Net Asset Value)不少于 2.4 亿港元(HK$ 240,000,000),即视为达标!
4.1 《税务条例》附表 16C“指明资产”正负面清单与私人公司测试
| 资产类别 | 法定具体范围与涵盖标的 | 是否享 0% 利得税宽减与合规红线 |
|---|---|---|
| ✅ 上市及非上市证券 | 于港交所、美股、伦交所等全球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票据、基金单位、REITs。 | 100% 免税(交易利润及附带股息/利息全免)。 |
| ✅ 期货、外汇与场外衍生品 | 认可期货合约、外汇交易合约、远期合约、掉期(Swaps)及场外期权。 | 100% 免税。 |
| ✅ 银行存款与存款证 | 存于香港或境外银行的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可转让存款证。 | 100% 免税。 |
| ⚠️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股权 / 私募股权 (PE) | 投资于非上市私人公司(可通过 FSPE 持有),但须通过三大反避税测试:① 不动产测试(该私人公司持有香港或海外直接/间接不动产不超过其总资产 10%);② 持有期测试(若持有不动产或短期资产,须持有满 2 年);③ 控制权与短期资产测试。 | 符合三大测试之 PE 股权转让收益享 0% 免税;若借私人公司炒卖香港物业则不获豁免。 |
| ❌ 香港直接不动产、古董艺术品、加密货币(非证券型) | 直接购买香港住宅/写字楼收租或炒卖、直接买卖实体黄金/艺术品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 | 不属于附表 16C 指明资产!其交易利润无法享受 FIHV 0% 免税(且不计入 2.4 亿港元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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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实质活动要求(Substantial Activities Requirement):2 名全职雇员与 200 万港元开支
为符合欧盟(EU)及经合组织(OECD)防止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国际标准,每个 FIHV 在享受 0% 利得税的课税年度内,必须在香港具备真实经济实质(可由 FIHV 自身承担,或外包予其关联的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 SFO 在香港履行):
- 雇员人数测试:在香港雇用平均不少于 2 名全职合资格雇员(Full-time Qualified Employees)。该雇员必须具备与投资管理相关的大学学位、专业资格(如 CFA、CPA、FRM)或实质投资经验。核心利好:香港税务局并未禁止家族成员担任合资格雇员!只要家族成员本身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资历、在香港全职履职并支取合理薪酬,即可计入该 2 名全职名额;
- 本地营运开支测试:在该课税年度内,于香港为进行核心创收活动而承担不少于 200 万港元(HK$ 2,000,000)的合资格营运开支(包括在港员工薪金、强积金、香港办公室租金、香港执业会计师核数费、法律合规费、研究数据终端费及支付予 SFO 的投资管理服务费)。
六、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 3,000 万港元投资移民)× 家族办公室联动全攻略
2024 年 3 月重启并于 2025 年 3 月 1 日全面升级优化的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 CIES),实现了与香港单一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制度的历史性打通!
6.1 CIES 3,000 万港元获许投资资产配比结构(2,700 万 + 300 万)
- 固定强制部分(HK$ 300 万):必须投入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KIC,港投公司)成立及管理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CIES Investment Portfolio),主要投资于与香港长远发展相关的创科及策略性项目;
- 自由配置部分(HK$ 2,700 万):投资于获许金融资产(港股、人民币计价股票、债券、存款证、后偿债项、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CIS、有限合伙基金 LPF 权益)及/或非住宅房地产与成交价 ≥5,000 万港元的住宅房地产(房地产计入总投资额上限为 1,000 万港元)。
6.2 2025–2026 CIES 三大重磅放宽新政:与单一家族办公室 FIHV 100% 衔接
新政一:允许通过全资私人控股公司 / 家族办公室 FIHV 持有 CIES 投资资产!
根据最新优化规则,申请人无须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 3,000 万港元资产,而是可以通过一间由申请人 100% 全资拥有、在香港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合资格私人公司(即由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 FIHV)持有全部获许投资资产!这意味着:当家族总资产达到 2.4 亿港元时,用于办理全家香港投资移民的 3,000 万港元资产,可直接作为 2.4 亿港元 FIHV 免税资金池的一部分,一份资金同时拿齐“香港身份”与“0% 利得税豁免”!
新政二:3,000 万港元净资产审查期由“2 年”大幅缩短至“6 个月”
申请人在向投资推广署(InvestHK)申请“净资产审查”时,仅须由香港执业会计师(CPA Practising)出具报告,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 6 个月内(原为 24 个月)一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 3,000 万港元净资产,大幅降低历史资产追溯成本。
新政三:家庭成员联名共同拥有的资产获准按比例计入
申请人与其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父母)联名共同拥有的银行存款、房产或证券资产,其中由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的份额,现已获准正式计入 3,000 万港元净资产计算。
七、 家族办公室两条香港身份路径对比:CIES 投资移民 vs 单一家办高管自雇工作签证
在香港设立家族办公室后,家族核心成员与高管主要有两条合法路径获取香港居民身份及受养人签证(配偶及 18 岁以下未婚子女同行):
| 对比维度 | 路径一:CIES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3,000万投资签证) | 路径二:单一家族办公室高管自雇工作签证(GEP /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
|---|---|---|
| 申请主体身份要求 | 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如搭配瓦努阿图/几内亚比绍等第三国永居绿卡)、澳门居民及台湾华籍居民。 | 内地居民可直接凭《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海外华人或外籍人士凭《一般就业政策》(GEP)申请,无须办理第三国永居绿卡。 |
| 学历与工作背景要求 | 零学历要求、零语言要求、零商业背景审查(仅审查 3,000 万港元净资产及无不良入境记录)。 | 通常须具备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或良好的金融/企业管理专业资历),并由香港单一家办法团提供真实高管职位聘书。 |
| 资金锁定与营运要求 | 3,000 万港元获许资产须在港维持投资满 7 年(期间可按规则买卖调仓,无须维持公司日常聘人指标)。 | 无强制 3,000 万金融投资锁定,但香港单一家办公司必须具备真实办公地址、实质业务运作、发薪与强积金记录。 |
| 续签模式(2+3+3)与居住要求 | 续签时仅核查 3,000 万港元投资是否依规维持,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在港坐移民监! | 续签时入境处重点审查香港家办公司的营运状况、纳税/开支及申请人在港履职联系。 |
| 满 7 年后转永居 / 无条件逗留特权 | 满 7 年若满足“通常居住”可申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若因常驻内地未满足居住要求,CIES 独享特权:可直接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签注”(Unconditional Stay),从此撤销投资锁定并随时自由留港,且无需注销内地户口! | 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满 7 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
八、 香港税务局 (IRD) 报税申报流程、CRS 合规与延伸阅读
要稳妥锁定 0% 利得税宽减,FIHV 与单一家族办公室(SFO)每财年须履行严谨的合规存档程序:
- 1. 备存法定股东与重要控制人名册:确保家族成员持股链条清晰记录于公司注册处 Form NAR1 及 SCR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备税务局评税主任随时抽查;
- 2. 递交利得税报税表补充表格:于递交年度利得税报税表(BIR51)时,连同香港执业会计师(CPA)签署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一并填报税务局专设之《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税务宽减补充表格》;
- 3. CRS 共同申报准则分类合规:由于 FIHV 的主要收入来自金融资产投资且由专业家办管理,在《税务条例》第 8A 部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AEOI / CRS)框架下,FIHV 通常被归类为“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属申报财务机构)”或“被动非财务实体(Passive NFE)”,开立私行账户时须准确填报自我证明表格(Self-Certification Form)。
👉 继续研读本集群另外两篇深度指南:
• 第 1 篇:《香港家族办公室设立全攻略:单一与联合家办门槛、架构费用、新港横评与代表性名录》
• 第 3 篇:《香港家族办公室牌照合规与尽职调查指南:SFC 单一家办豁免边界、MFO 9号牌申领与“伪家办”查册排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