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法定登记资料与商业登记证 (BR) 现状核验
| 中文法定名称 | 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 | 英文法定名称 | Glimmer Lab Limited |
|---|---|---|---|
| 公司注册编号 (CRN) | 3729063 | 商业登记号码 (BRN) | 79858305 |
| 成立日期 | 2026-02-27 | 公司类别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现状 | 仍注册 | 法定申报周期 | 2027-02-27首届申报 (成立当年毋须提交) |
| 注册办事处地址 | 香港上环永乐街72-76号永利大厦9楼C室永利大厦 · 查看同商厦法团 → | ||
|---|---|---|---|
| 重要控制人 (SCR) | 依法备存。如需穿透实益拥有人(UBO)及持股架构,请申请商业尽调报告。 | ||
二、 公司注册处官方存档文件查册(法团成立表格 NNC1 / ND2A 董事变更表 / CTC核证副本)
| 文件名称 | 调阅 |
|---|---|
NNC1法团成立表格 (股份有限公司) (英) | |
A&A组织章程细则 (英) | |
CI公司注册证书 |
三、 商业尽职调查与司法诉讼排查(法院诉讼、清盘呈请、重要控制人 SCR 穿透与行政处分排查)
四、 香港公司商业查册与尽调合规常见疑问解答
【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册的香港公司吗?目前法定运营现状如何?
是。【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系依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于 2026-02-27 依法注册成立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今年新成立)。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R)官方登记册最新记录,该法团当前法定地位为【仍注册 (Live / Active)】,依法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与完整民事缔约能力(数据最新核验于:2026年9月)。
【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BRN) 与公司注册编号 (CRN) 是多少?
该法团由香港各主管机构核发之法定双主键如下:1. 商业登记证号码 (BRN / 唯一业务识别码 UBI):【79858305】(香港自2023年12月27日起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制度,该8位编号即为跨部门通用之法定唯一法团识别码及税务局商业登记号);2. 公司注册编号 (CR No.):【3729063】(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由公司注册处核发之历史立卷编号)。在国际贸易、银行开户 KYC 及跨境合同签署中,凭上述双主键可唯一锁定该法团主体。
谁是【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的首任董事与创始股东?如何核验其初始股权出资架构?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香港有限公司不设“法人代表”职位,由董事会(第643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鉴于【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于 2026-02-27 成立未满一周年,尚未届满首份周年申报表(NAR1)法定交付期,查验其创办成员持股比例、首任董事名册及法定公司秘书,应直接调阅其在公司注册处存盘之《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如有后续增发股份或董事变更,则同步调阅《股份配发申报表 Form NSC1》及《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 Form ND2A》)。
如何查册【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的首任董事与创始股东?可以调阅法团成立表格 (NNC1) 吗?
可以。因【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存续未满1年,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条规定,其首份周年申报表(NAR1)将于成立满一周年日起计42日内交付。目前官方登记册已备存其初始设立卷宗(累计备存【3】卷法定记录(最新归档记录更新至 2026-02-27:法团成立表格 (股份有限公司) (英)))。当前穿透该法团股权架构、首任董事及法定注册办事处的权威法定文件为【法团成立表格 (Form NNC1)】与组织章程细则(A&A),均附带官方 ICRIS 条形码登记凭证,支持在线调阅官方影像原件。
【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是否持有法定监管牌照?是否存在法院诉讼记录或强制清盘呈请?
经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持牌数据库与司法机构交叉排查:1. 法定监管资质:经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持牌数据库全面检索(涵盖金管局 HKMA、证监会 SFC、公司注册处 TCSP、海关 MSO/DPMS、保监局 IA 等),该法团未申领特殊金融或受规管行业牌照,属于一般商业法团; 2. 司法排查(诉讼裁判与清盘呈请):经比对香港司法机构公开传讯令状数据库及破产管理署(ORO)清盘名册,当前公开索引中暂未检索到该法团的民事兴讼令状(HCA/DCCJ)或强制清盘呈请(HCCW)记录。
【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定注册办事处地址位于哪里?
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登记档案,【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办事处地址备存为:“香港上环永乐街72-76号永利大厦9楼C室”。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8条规定,在港成立之法团须在香港境内维持注册办事处作为接收政府公文及法院传票之法定送达处所,地址如有变更须于15日内交付《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通知书》(Form NR1)。同时,依据《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3条,法团须在注册办事处持续以可阅字样展示其注册名称(包括实体水牌或合规电子水牌系统)。
与【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签署跨境商业合同时,如何核验香港公司印章效力与董事签署权?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27条规定,香港已废除强制使用金属法团印章(钢印)之规定;【微光实验室有限公司】(公司编号:3729063,8 位商业登记号码 BRN:79858305)在签立商业合同或契据时,可由唯一董事(如属单一董事公司),或由两名董事、或一名董事连同一名公司秘书亲笔签署即具完全法律约束力。由于香港政府不设企业商业图章(小圆章/长条章)登记制度,交易对手在签约前务必调阅该公司最新交付之《周年申报表》(Form NAR1)及《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Form ND2A),核实签字自然人是否为现任注册董事。
设立未满 3 年,建议重点穿透法团成立表格 (NNC1) 实缴股本、首任董事与注册办事处真实性。
此大厦属高密度多企共址注册节点,尽调时建议穿透同址关联法团、TCSP 持牌秘书共性及第 622 章第 658 条水牌展示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