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金融、財富與特許借貸 · 香港法團字號透視
香港「資產管理類」字號公司名錄 (Asset Management)
香港特許牌照管轄
收錄現存 100 家法團
86HC 香港法規命名與準入要義 (Definition Snippet)
依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Cap. 571),在港從事代客投資管理、離岸基金運作者,必須向證監會申領第9類(資產管理)牌照。未持牌非法集資屬嚴重刑事罪行。
法定依據與前置準入要求
適用法例:Cap. 571《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 第9類受規管活動
管制等級:
特許牌照 (依法須具備專屬牌照)
商業盡調與防偽穿透要點
核心穿透證監會 9 號牌(提供資產管理)資質、中央編號 (CE No.) 及持牌負責人 (RO)
香港法定監管機構聯動
該字號核心受規管業務直接對標香港官方監管機構名冊。
查閱香港官方持牌機構白名單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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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資產管理類」字號常見問題與香港法定法規解答 (FAQ)
Q1: 在香港註冊名稱含有「資產管理類」的公司,有哪些法定準入要求或前置審批?
A: 依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及第 622A 章《公司名稱字詞規例》,依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Cap. 571),在港從事代客投資管理、離岸基金運作者,必須向證監會申領第9類(資產管理)牌照。未持牌非法集資屬嚴重刑事罪行。
Q2: 商業合作或投資入股前,應如何對「資產管理類」字號企業進行防偽盡調?
A: 核心穿透證監會 9 號牌(提供資產管理)資質、中央編號 (CE No.) 及持牌負責人 (RO) 同時,強烈建議調閱該企業向公司註冊處交付的最新《週年申報表》(Form NAR1) 及商業登記證原件核證副本 (CTC)。
Q3: 如果「資產管理類」企業狀態顯示為「已解散」,是否仍具備商業資信追溯價值?
A: 具備極高的司法防偽與歷史信用追溯價值。已解散公司若存在歷史訴訟未結、債務糾紛或商標搶注爭議,其存續時期的歷史董事名單 (ND2A)、章程細則 (A&A) 與解散清盤卷宗仍可在 86hc 平台穿透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