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Y REGISTRATION NUMBER
CR 0024935
已告解散

美新塑胶厂有限公司

MAXIM P.V.C. PLASTIC FACTORY LIMITED

登记册核验:2026-10-17
司法管辖地:中国香港司法管辖地:中国香港

【美新塑胶厂有限公司】(MAXIM P.V.C. PLASTIC FACTORY LIMITED)于1971-08-24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成立,法团类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后已刊登政府宪报正式公告解散,法定现状为【已告解散】。公司注册编号(CR/CRN)为【0024935】,依法获豁免商业登记。公司法定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大埔 DD16 LOT 363 SB SS1 RP NGAU KWU LENG LAM TSUEN DD16 LOT 363号”。

一、 公司基本资料、历史登记与清盘注销现状核查

中文法定名称 美新塑胶厂有限公司 英文法定名称 MAXIM P.V.C. PLASTIC FACTORY LIMITED
公司注册编号 (CRN) 0024935 商业登记号码 (BRN) 未办理商业登记
成立日期 1971-08-24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状 已告解散 法定解散日期 官方档案备存
注册办事处地址
香港大埔 DD16 LOT 363 SB SS1 RP NGAU KWU LENG LAM TSUEN DD16 LOT 363号
重要控制人 (SCR) 依法备存。如需穿透实益拥有人(UBO)及持股架构,请申请商业尽调报告。

二、 公司注册处历史存档文件查册(最新周年申报表 / 宪报解散公告 / 董事变更表)

项次存档日期文件编号文件名称页数收费调阅
该企业暂未索引法定存档文件
官方档案正与公司注册处公开登记册进行实时校验。如需加急调取特定年份申报表或历史章程,请对接专属合规顾问。

三、 商业尽职调查与历史清盘诉讼风险排查

32 类香港法定监管牌照核验 未持有特定牌照
经系统核对香港 32 类法定监管机构名录,未登记特定受规管牌照(属普通商贸/服务类企业)。
法院诉讼与破产清盘排查 无公开涉诉记录
比对 100万+ 企业诉讼与清盘数据库,未检索到针对该法团的公开涉诉或清盘呈请(HCCW)。
官方监管处分与警示名单 未见监管处罚或警示
覆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金管局欺诈警示名录、公司注册处TCSP牌照处分、证监会纪律行动及海关合规名录,暂无公开负面记录。
注册办事处与实际经营核验 地址双语已解析
香港大埔 DD16 LOT 363 SB SS1 RP NGAU KWU LENG LAM TSUEN DD16 LOT 363号
法定注册办事处依据第622章备存 需香港持牌地址与秘书?→
香港法团全景商业尽职调查与风险排查服务
💡 利益相关方须知:如需调取该法团历史清盘呈请、撤销注册核证或办理恢复注册(Restoration),可对接恒诚持牌顾问协助。 咨询专业顾问 →

四、 公司解散清盘与历史登记记录查册指引

【美新塑胶厂有限公司】于 1971-08-24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依法注册成立。根据香港政府宪报公告及公司注册处法定登记档案,该法团已刊登政府宪报正式公告解散,当前法定登记现状为【已告解散 (Dissolved)】,该法团之法律人格已告终止(数据最后核验于:2026年10月)。

该法团由香港政府各主管机构核发之法定主键如下:1. 商业登记证号 (BRN / 唯一业务识别码 UBI):【备存于税务局登记册】(香港政府自2023年12月27日起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制度,该8位数字即为香港跨部门通用之官方唯一法团标识码及税务登记号);2. 公司注册编号 (CRN):【0024935】(公司注册处历史核发之法定存档文件编号)。在国际贸易、离岸银行开户合规 KYC 及跨境合同签署中,凭上述双主键可唯一锁定该法团主体。

依据香港法例,在港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不设“单一法定代表”职位,由董事会(Directors)依法行使最高管理决策职权。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查册新安排(隐私保护制度),公众目前可查阅该法团董事之通讯地址及部分遮蔽身份证号码。如需调阅该法团完整的现任及历任董事履历、股东股权与股份配发架构(NAR1原件)、重要控制人备存登记册(SCR)及实益拥有人(UBO)多层穿透档案,须依法通过香港官方查册系统或合规尽职调查程序办理。

可以。经香港公司注册处法定登记档案核验,该法团自成立以来已累计归档备存【1】卷法定存盘卷宗。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07条规定,本地私人公司须于每年成立周年日起计42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NAR1)存档。法定存盘原件包括:最新年度周年申报表(Form NAR1 - 载明最新股本状况、法定地址、现任董事名册与股份出资明细)、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及董事秘书变更申报表(Form ND2A),所有文件均具备官方登记条形码(Barcode),具备完全法律效力。

经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持牌数据库与司法机构交叉排查:1. 法定监管资质:该法团未申领特殊行政特许牌照,且法团已依法公告解散; 2. 司法排查(诉讼裁判与清盘呈请):经比对香港司法机构公开传讯令状数据库,暂未检索到该法团的公开涉诉或清盘呈请(HCCW)记录。

依据解散前之法定登记档案,【美新塑胶厂有限公司】最后备存之法定注册办事处(官方登记总部)为:“香港大埔 DD16 LOT 363 SB SS1 RP NGAU KWU LENG LAM TSUEN DD16 LOT 363号”。因该公司已依法告解散,其法人主体资格已消亡,在港法定登记义务已告终止。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及《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香港公司依法无须在公司注册处或税务局备案官方互联网域名。鉴于【美新塑胶厂有限公司】已依法公告解散,市面上若有任何网站声称代表该实体从事现行商业活动,均存在高风险。核实该商号历史存续凭证、解散归档公告及商业登记历史记录(BRN:备存于税务局登记册),唯一权威依据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定档案。

五、 近似字号与同类法团速查

调阅法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