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TED PARTNERSHIP NO.
LP0000374
仍注册

CPP (JERSEY) LIMITED PARTNERSHIP

登记册核验:2026-09-21
司法管辖地:中国香港司法管辖地:中国香港

【CPP(JERSEY)LIMITED PARTNERSHIP】于1921-06-09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登记设立(已运营105年),登记类别为【有限合伙】,法定现状为【仍注册】。有限责任合伙登记编号(LP No.)为【LP0000374】,依法获豁免商业登记。

一、 公司基本资料与法定注册信息

中文法定名称 —(未登记中文名称) 英文法定名称 CPP (JERSEY)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登记编号 (LP No.) LP0000374 商业登记号码 (BRN) 未办理商业登记
成立日期 1921-06-09 合伙类别 有限合伙
公司现状 仍注册 法定申报周期
2026-06-09
注册办事处地址
地址依法备存于最新周年申报表 (NAR1),支持一键调取官方清晰原件。
合伙人名册备存 依法由普通合伙人备存。如需调阅合伙登记文件(Form LP1/LP2),请申请商业尽调报告。

二、 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存档文件清册

项次存档日期文件编号文件名称页数收费调阅
该企业暂未索引法定存档文件
官方档案正与公司注册处公开登记册进行实时校验。如需加急调取特定年份申报表或历史章程,请对接专属合规顾问。

三、 商业尽职调查与司法诉讼、行政处分风险排查

32 类香港法定监管牌照核验 未持有特定牌照
经系统核对香港 32 类法定监管机构名录,未登记特定受规管牌照(属普通商贸/服务类企业)。
法院诉讼与破产清盘排查 无公开涉诉记录
比对 100万+ 企业诉讼与清盘数据库,未检索到针对该法团的公开涉诉或清盘呈请(HCCW)。
官方监管处分与警示名单 未见监管处罚或警示
覆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金管局欺诈警示名录、公司注册处TCSP牌照处分、证监会纪律行动及海关合规名录,暂无公开负面记录。
注册办事处与实际经营核验 待调阅登记册原件解析
地址依法备存于最新周年申报表 (NAR1)。
法定注册办事处依据第622章备存 需香港持牌地址与秘书?→
香港法团全景商业尽职调查与风险排查服务
💡 法团经办人通道:若需办理本法团周年申报表 (NAR1) 补报、法定秘书托管或商业登记更正,可对接恒诚商务持牌顾问。 了解详情 →

四、 香港公司商业查册与尽调合规常见疑问解答

【CPP (JERSEY) LIMITED PARTNERSHIP】系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37章《有限责任合伙条例》于 1921-06-09 依法登记设立之有限责任合伙商号(已运营 105 年)。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R)官方登记档案最新记录,该商号当前法定地位为【仍注册 (Live / Active)】,处于正常合法存续状态(数据最后核验于:2026年9月)。

该合伙商号由香港政府各主管机构核发之法定主键如下:1. 商业登记证号 (BRN / 唯一业务识别码 UBI):【备存于税务局登记册】(香港政府自2023年12月27日起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制度,该8位数字即为香港跨部门通用之官方唯一标识码及税务登记号);2. 有限责任合伙登记编号 (LP No.):【LP0000374】(依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由公司注册处核发之法定编号)。在银行开户、出资凭证及商业合作中,凭上述双主键可唯一锁定该合伙商号。

依据香港法例第37章《有限责任合伙条例》,有限责任合伙不设董事会及“单一法定代表”,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并负责合伙商号之经营决策,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该合伙登记设立表(Form LP1/LP2)、合伙人名册及出资额度凭证备存于公司注册处法定登记册内,查册人可依法申请调阅核实。

可以。经香港公司注册处法定登记档案核验,该法团自成立以来已累计归档备存【1】卷法定存盘卷宗。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07条规定,本地私人公司须于每年成立周年日起计42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NAR1)存档。法定存盘原件包括:最新年度周年申报表(Form NAR1 - 载明最新股本状况、法定地址、现任董事名册与股份出资明细)、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及董事秘书变更申报表(Form ND2A),所有文件均具备官方登记条形码(Barcode),具备完全法律效力。

经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持牌数据库与司法机构交叉排查:1. 法定监管资质:经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持牌数据库全面检索(涵盖金管局 HKMA、证监会 SFC、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 TCSP、海关 MSO/DPMS 等),该法团未申领特殊行政特许牌照,属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2. 司法排查(诉讼裁判与清盘呈请):经比对香港司法机构公开传讯令状数据库,暂未检索到该法团的公开涉诉或清盘呈请(HCCW)记录。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及《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无须在公司注册处或税务局备案官方互联网域名。核实香港企业之法定主体资格、存续状况及授权经营权限,唯一权威依据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定登记归档文件——包括法团成立表格 (NNC1)、公司注册证书 (CI)、最新年度周年申报表 (NAR1) 以及由税务局核发之 8 位商业登记证号(BRN:备存于税务局登记册)。海外买家及商业伙伴应以官方注册处出具之法定存盘卷宗作为商业尽职调查依据,防范虚假外贸交易与网络冒名诈骗。

五、 近似字号与同类法团速查

调阅法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