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TED PARTNERSHIP NO.
LP0000374
仍註冊

CPP (JERSEY) LIMITED PARTNERSHIP

登記冊核驗:2026-09-21
司法管轄地:中國香港司法管轄地:中國香港

【CPP(JERSEY)LIMITED PARTNERSHIP】於1921-06-09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登記設立(已營運105年),登記類別為【有限合夥】,法定現狀為【仍註冊】。有限責任合夥登記編號(LP No.)為【LP0000374】,依法獲豁免商業登記。

一、 公司基本資料與法定註冊登記信息

中文法定名稱 —(未登記中文名稱) 英文法定名稱 CPP (JERSEY)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責任合夥登記編號 (LP No.) LP0000374 商業登記號碼 (BRN) 未辦理商業登記
成立日期 1921-06-09 合夥類別 有限合夥
公司現狀 仍註冊 法定申報週期
2026-06-09
註冊辦事處地址
地址依法備存於最新週年申報表 (NAR1),支持一鍵調取官方清晰原件。
合夥人名冊備存 依法由普通合夥人備存。如需調閱合夥登記文件(Form LP1/LP2),請申請商業盡調報告。

二、 香港公司註冊處官方存檔文件清冊

項次存檔日期文件編號文件名稱頁數收費調閱
該企業暫未索引法定存檔文件
官方檔案正與公司註冊處公開登記冊進行實時校驗。如需加急調取特定年份申報表或歷史章程,請對接專屬合規顧問。

三、 商業盡職調查與風險合規排查

32 類香港法定監管牌照核驗 未持有特定牌照
經系統核對香港 32 類法定監管機構名冊,未登記特定受規管牌照(屬普通商貿/服務類企業)。
法院訴訟與破產清盤排查 無公開涉訴記錄
比對 100萬+ 企業訴訟與清盤數據庫,未檢索到針對該法團的公開涉訴或清盤呈請(HCCW)。
官方監管處分與警示名單 未見監管處罰或警示
覆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金管局欺詐警示名冊、公司註冊處TCSP牌照處分、證監會紀律行動及海關合規名冊,暫無公開負面記錄。
註冊辦事處與實際經營核驗 待調閱登記冊原件解析
地址依法備存於最新週年申報表 (NAR1)。
法定註冊辦事處依據第622章備存 需香港持牌地址與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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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團經辦人通道:若需辦理本法團週年申報表 (NAR1) 補報、法定秘書託管或商業登記更正,可對接恒誠商務持牌顧問。 瞭解詳情 →

四、 法團核心檔案與法定現狀權威問答

【CPP (JERSEY) LIMITED PARTNERSHIP】係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37章《有限責任合夥條例》於 1921-06-09 依法登記設立之有限責任合夥商號(已運營 105 年)。依據香港公司註冊處(CR)官方登記檔案最新記錄,該商號當前法定地位為【仍註冊 (Live / Active)】,處於正常合法存續狀態(數據最後核驗於:2026年9月)。

該合夥商號由香港政府各主管機構核發之法定主鍵如下:1. 商業登記證號 (BRN / 唯一業務識別碼 UBI):【備存於稅務局登記冊】(香港政府自2023年12月27日起實施唯一業務識別碼制度,該8位數字即為香港跨部門通用之官方唯一標識碼及稅務登記號);2. 有限責任合夥登記編號 (LP No.):【LP0000374】(依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由公司註冊處核發之法定編號)。在銀行開戶、出資憑證及商業合作中,憑上述雙主鍵可唯一鎖定該合夥商號。

依據香港法例第37章《有限責任合夥條例》,有限責任合夥不設董事會及「單一法定代表」,由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依法承擔無限責任並負責合夥商號之經營決策,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該合夥登記設立表(Form LP1/LP2)、合夥人名冊及出資額度憑證備存於公司註冊處法定登記冊內,查冊人可依法申請調閱核實。

可以。經香港公司註冊處法定登記檔案核驗,該法團自成立以來已累計歸檔備存【1】卷法定存盤卷宗。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07條規定,本地私人公司須於每年成立周年日起計42日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週年申報表(NAR1)存檔。法定存盤原件包括:最新年度週年申報表(Form NAR1 - 載明最新註冊資本、法定地址、現任董事名冊與股份出資明細)、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及董事秘書變更申報表(Form ND2A),所有文件均具備官方登記條形碼(Barcode),具備完全法律效力。

經香港法定監管機構持牌數據庫與司法機構交叉排查:1. 法定監管牌照與資格:經香港法定監管機構持牌數據庫全面檢索(涵蓋金管局 HKMA、證監會 SFC、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 TCSP、海關 MSO/DPMS 等),該法團未申領特殊行政特許牌照,屬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2. 司法排查(訴訟裁判與清盤呈請):經比對香港司法機構公開傳訊令狀數據庫,暫未檢索到該法團的公開涉訴或清盤呈請(HCCW)記錄。

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及《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無須在公司註冊處或稅務局備案官方互聯網域名。核實香港企業之法定主體資格、存續狀況及授權經營權限,唯一權威依據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定登記存檔文件——包括法團成立表格 (NNC1)、公司註冊證明書 (CI)、最新年度週年申報表 (NAR1) 以及由稅務局核發之 8 位商業登記證號(BRN:備存於稅務局登記冊)。海外買家及商業夥伴應以香港公司註冊處出具之法定登記檔案作為商業盡職調查依據,防範虛假外貿交易與網絡冒名詐騙。

五、 近似字號與同類法團速查

調閱法定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