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基本资料与法定注册信息
| 中文法定名称 | 科力气速有限公司 | 英文法定名称 | CALYX (HK) LIMITED |
|---|---|---|---|
| 公司注册编号 (CRN) | 0901393 | 商业登记号码 (BRN) | 34563999 |
| 成立日期 | 2004-05-14 | 公司类别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现状 | 仍注册,于 2005年11月22日 休止活动 | 法定申报周期 | 依据《公司条例》第5条豁免周年申报 (NAR1) |
| 注册办事处地址 | 香港观塘观塘道370号11楼1103-05室 | ||
|---|---|---|---|
| 重要控制人 (SCR) | 依法备存。如需穿透实益拥有人(UBO)及持股架构,请申请商业尽调报告。 | ||
二、 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存档文件清册
| 文件名称 | 调阅 |
|---|---|
BRN_REF商业登记号码作为唯一业务识别码参考文件 | |
D4公司秘书及董事辞职通知书 (英) | |
SPEC特别决议 (公司休止活动/不活动状态) (英) | |
AR1周年申报表 (2005) (英) | |
R2备存公司登记册及纪录的地点通知书 (英) | |
D2A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 (委任/停任) (英) | |
R2备存公司登记册及纪录的地点通知书 (英) | |
R1注册办事处地址通知书 (英) | |
SC1股份配发申报书 (英) | |
D1(英) 首任秘书及董事通知书 |
三、 商业尽职调查与司法诉讼、行政处分风险排查
四、 香港公司商业查册与尽调合规常见疑问解答
【科力气速有限公司】在香港的法定登记状态是什么?是否正常存续?
【科力气速有限公司】(公司类别: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05-14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向公司注册处交付之特别决议(第622章第5条),该法团目前处于【不活动 (Dormant)】状态,依法豁免交付周年申报表,但仍保留合法法团资格(数据最后核验于:2026年10月)。
如何核验【科力气速有限公司】的唯一业务识别码 (UBI / BRN) 与公司编号 (CR No.)?
在香港「唯一业务识别码(UBI)」法定架构下,【科力气速有限公司】具备两组官方核验编号:其一为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核发之8位商业登记证号码(BRN / UBI)【34563999】;其二为香港公司注册处核发之公司编号(CR No.)【0901393】。两组法定编号在官方查册系统中互为映射,共同构成该法团之防伪身份凭证。
如何穿透核查【科力气速有限公司】的现任董事名册、股东持股比例与最终实益拥有人 (UBO)?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27条及第643条规定,【科力气速有限公司】之股东出资结构与高管任免分别记载于法定成员登记册及董事登记册。凡发生董事或公司秘书委任、辞任及资料变更,法团须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Form ND2A)》;而每年截至申报日之最新已发行股本与股东持股明细,则完整披露于最新年度《周年申报表(Form NAR1)》原件内。
如何调取【科力气速有限公司】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法定存盘卷宗与股东名册?
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法定登记档案,【科力气速有限公司】名下目前共计备存有【13】卷法定文件记录(最新归档记录更新至 2023-12-27:商业登记号码作为唯一业务识别码参考文件)。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条合规要求,该法团之股权现况与高管任免由历年周年申报表(Form NAR1)、组织章程细则(A&A)及历次董事委任通知书(Form ND2A)、股份配发申报表(Form NSC1)完整载明,查册人可在线调阅附带公司注册处条形码之官方存盘影像原件。
【科力气速有限公司】是否持有法定监管牌照?是否存在法院诉讼记录或强制清盘呈请?
经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持牌数据库与司法机构交叉排查:1. 监管名册核验:经交叉比对香港证监会(SFC)、金管局(HKMA)、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及海关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等官方监管名册,【科力气速有限公司】目前从事一般商业活动,无须申领受规管金融特许牌照; 2. 司法排查(诉讼裁判与清盘呈请):经香港各级法院公开传讯令状数据库排查,检索到该法团关联【1】宗公开案件登记,排查确认未见强制清盘呈请(HCCW);涉案法院层级(高等法院 HCA / 区域法院 DCCJ)、案号、原被告主体及裁判文书可通过正式尽职调查程序调阅核实。
如何核实【科力气速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定送达处所及第622B章水牌合规状态?
香港公司注册处法定记录显示,【科力气速有限公司】现行有效之法定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观塘观塘道370号11楼1103-05室”。此外,官方存盘卷宗记载该法团累计有【1】次《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通知书》(Form NR1)归档记录。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8条及第827条,任何向该公司送达之法定通知或司法传讯令状,一经留交或邮寄至该注册办事处即构成有效法律送达;若该处所由持牌公司秘书(TCSP)提供地址托管服务,须依法符合第622B章第3条之电子或实体名称水牌展示规定。
香港法例第622B章对【科力气速有限公司】的交易文书、网站披露及主体核真有何规定?
依据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3及第4条法定身份披露规定:【科力气速有限公司】必须在其所有业务信件、合同、发票及任何官方网站上,持续以可阅字样清晰载明其法定注册名称,并于《周年申报表》(Form NAR1)或《某些其他详情更改通知书》(Form NR2)中申报公司网站(如有)。商业合作伙伴核验其主体真伪时,切勿仅凭外部自建网页判断,而应凭借其法定编号(公司编号:0901393,8 位商业登记号码 BRN:34563999)调阅香港公司注册处附带 ICRIS 条形码之法定存盘原件。
五、 近似字号与同类法团速查
已连续存续 22 年,显著超越香港商业法团中位存续年限(约 6.5 年),具备长期法定申报记录。
穿透香港 500+ 座核心甲级商厦与高频注册地址名录,排查“一址多企”、共用公司秘书及同楼宇关联法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