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法定登记资料与商业登记证 (BR) 现状核验
| 中文法定名称 | 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 英文法定名称 | Annuo Technology Trading Co., Limited |
|---|---|---|---|
| 公司注册编号 (CRN) | 3750110 | 商业登记号码 (BRN) | 80069886 |
| 成立日期 | 2026-03-27 | 公司类别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现状 | 仍注册 | 法定申报周期 | 2027-03-27首届申报 (成立当年毋须提交) |
| 注册办事处地址 | 香港观塘励业街46号天辉工业大厦6楼37室天辉工业大厦 · 查看同商厦法团 → | ||
|---|---|---|---|
| 重要控制人 (SCR) | 依法备存。如需穿透实益拥有人(UBO)及持股架构,请申请商业尽调报告。 | ||
二、 公司注册处官方存档文件查册(法团成立表格 NNC1 / ND2A 董事变更表 / CTC核证副本)
| 文件名称 | 调阅 |
|---|---|
NNC1法团成立表格 (股份有限公司) | |
A&A组织章程细则 (英) | |
CI公司注册证书 |
三、 商业尽职调查与司法诉讼排查(法院诉讼、清盘呈请、重要控制人 SCR 穿透与行政处分排查)
四、 香港公司商业查册与尽调合规常见疑问解答
【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的法定登记状态是什么?是否正常存续?
正常存续。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登记册最新备存记录,【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 2026-03-27 获发公司注册证明书,法定公司类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今年新成立)。香港各主管部门官方名册校验显示,该法团现行法定地位为【仍注册 (Live / Active)】,处于合法有效存续状态(官方数据核验:2026年3月)。
如何核验【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业务识别码 (UBI / BRN) 与公司编号 (CR No.)?
在香港「唯一业务识别码(UBI)」法定架构下,【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具备两组官方核验编号:其一为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核发之8位商业登记证号码(BRN / UBI)【80069886】;其二为香港公司注册处核发之公司编号(CR No.)【3750110】。两组法定编号在官方查册系统中互为映射,共同构成该法团之防伪身份凭证。
谁是【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首任董事与创始股东?如何核验其初始股权出资架构?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香港有限公司不设“法人代表”职位,由董事会(第643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鉴于【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 2026-03-27 成立未满一周年,尚未届满首份周年申报表(NAR1)法定交付期,查验其创办成员持股比例、首任董事名册及法定公司秘书,应直接调阅其在公司注册处存盘之《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如有后续增发股份或董事变更,则同步调阅《股份配发申报表 Form NSC1》及《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 Form ND2A》)。
如何查册【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首任董事与创始股东?可以调阅法团成立表格 (NNC1) 吗?
可以。因【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存续未满1年,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条规定,其首份周年申报表(NAR1)将于成立满一周年日起计42日内交付。目前官方登记册已备存其初始设立卷宗(累计备存【3】卷法定记录(最新归档记录更新至 2026-03-27:法团成立表格 (股份有限公司)))。当前穿透该法团股权架构、首任董事及法定注册办事处的权威法定文件为【法团成立表格 (Form NNC1)】与组织章程细则(A&A),均附带官方 ICRIS 条形码登记凭证,支持在线调阅官方影像原件。
如何排查【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定持牌资格与高等法院清盘呈请(HCCW)记录?
经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持牌数据库与司法机构交叉排查:1. 监管名册核验:经交叉比对香港证监会(SFC)、金管局(HKMA)、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及海关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等官方监管名册,【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目前从事一般商业活动,无须申领受规管金融特许牌照; 2. 司法排查(诉讼裁判与清盘呈请):依据香港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公开诉讼索引排查,【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公开之强制清盘呈请(第32章 HCCW 案号)或重大商业追讨令状记录;如涉及大额跨境授信或并购交易,建议申请最新司法查册报告。
如何核实【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定送达处所及第622B章水牌合规状态?
香港公司注册处法定记录显示,【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现行有效之法定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观塘励业街46号天辉工业大厦6楼37室”。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8条及第827条,任何向该公司送达之法定通知或司法传讯令状,一经留交或邮寄至该注册办事处即构成有效法律送达;若该处所由持牌公司秘书(TCSP)提供地址托管服务,须依法符合第622B章第3条之电子或实体名称水牌展示规定。
香港法例第622B章对【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文书、网站披露及主体核真有何规定?
依据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3及第4条法定身份披露规定:【安诺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必须在其所有业务信件、合同、发票及任何官方网站上,持续以可阅字样清晰载明其法定注册名称,并于《周年申报表》(Form NAR1)或《某些其他详情更改通知书》(Form NR2)中申报公司网站(如有)。商业合作伙伴核验其主体真伪时,切勿仅凭外部自建网页判断,而应凭借其法定编号(公司编号:3750110,8 位商业登记号码 BRN:80069886)调阅香港公司注册处附带 ICRIS 条形码之法定存盘原件。
设立未满 3 年,建议重点穿透法团成立表格 (NNC1) 实缴股本、首任董事与注册办事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