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REGISTRATION NUMBER
BRN 35801700
仍注册法定持牌机构 · TjJEOGs1法定持牌机构 · TmFEZGs1法定持牌机构 · TThqZGc0法定持牌机构 · TTZqM2c0法定持牌机构 · TWFUNWN4法定持牌机构 · TXowazNPNUEyPT0=

WELLESLEY PARTNERS LIMITED

登记册核验:2026-09-19
司法管辖地:中国香港司法管辖地:中国香港

【WELLESLEY PARTNERS LIMITED】于2005-07-05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成立(已运营21年),法团类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现状为【仍注册】。公司注册编号(CR/CRN)为【0981227】,商业登记证号(BR/BRN)为【35801700】。在法定监管资质方面,该公司获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核准,持有香港法定监管机构(Labour Ea)牌照(牌照编号:TjJEOGs1)、香港法定监管机构(Labour Ea)牌照(牌照编号:TmFEZGs1)、香港法定监管机构(Labour Ea)牌照(牌照编号:TThqZGc0)、香港法定监管机构(Labour Ea)牌照(牌照编号:TTZqM2c0)、香港法定监管机构(Labour Ea)牌照(牌照编号:TWFUNWN4)、香港法定监管机构(Labour Ea)牌照(牌照编号:TXowazNPNUEyPT0=)。公司法定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中环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16楼1602室”。

一、 公司基本资料与法定注册信息

中文法定名称 —(未登记中文名称) 英文法定名称 WELLESLEY PARTNERS LIMITED
公司注册编号 (CRN) 0981227 商业登记号码 (BRN) 35801700
成立日期 2005-07-05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状 仍注册 法定申报周期
2027-07-05✓ 2026年度已申报
注册办事处地址
香港中环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16楼1602室东昌大厦 · 查看同商厦法团 →
重要控制人 (SCR) 依法备存。如需穿透实益拥有人(UBO)及持股架构,请申请商业尽调报告。

二、 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存档文件清册

项次存档日期文件编号文件名称页数收费调阅
1 2026-07-08 70005948367
NAR1周年申报表 (2026) (英)
2026-07-08·70005948367·11页·HK$ 28
11 HK$ 28
2 2025-07-11 70004779120
NAR1周年申报表 (2025) (英)
2025-07-11·70004779120·11页·HK$ 28
11 HK$ 28
3 2025-02-12 70004369557
ND2B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详情通知书 (英)
2025-02-12·70004369557·3页·HK$ 20
3 HK$ 20
4 2024-07-12 70003894562
NAR1周年申报表 (2024) (英)
2024-07-12·70003894562·11页·HK$ 28
11 HK$ 28
5 2024-06-24 70003834406
ND2B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详情通知书 (英)
2024-06-24·70003834406·3页·HK$ 20
3 HK$ 20
6 2024-05-03 24001580551
NR2备存公司登记册及纪录的地点通知书 (英)
2024-05-03·24001580551·2页·HK$ 20
2 HK$ 20
7 2024-05-03 23700846938
ND2B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详情通知书 (英)
2024-05-03·23700846938·3页·HK$ 20
3 HK$ 20
8 2023-12-27 SH000210026
BRN_REF商业登记号码作为唯一业务识别码参考文件
2023-12-27·SH000210026·1页·HK$ 20
1 HK$ 20
9 2023-07-07 23202349322
NAR1周年申报表 (2023) (英)
2023-07-07·23202349322·11页·HK$ 28
11 HK$ 28
10 2022-08-31 23101985807
NR2备存公司登记册及纪录的地点通知书 (英)
2022-08-31·23101985807·2页·HK$ 20
2 HK$ 20

三、 商业尽职调查与司法诉讼、行政处分风险排查

32 类香港法定监管牌照核验 持有有效机构牌照
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
现行持牌
牌照号码 TjJEOGs1
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
现行持牌
牌照号码 TmFEZGs1
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
现行持牌
牌照号码 TThqZGc0
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
现行持牌
牌照号码 TTZqM2c0
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
现行持牌
牌照号码 TWFUNWN4
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
现行持牌
牌照号码 TXowazNPNUEyPT0=
法院诉讼与破产清盘排查 无公开涉诉记录
比对 100万+ 企业诉讼与清盘数据库,未检索到针对该法团的公开涉诉或清盘呈请(HCCW)。
官方监管处分与警示名单 未见监管处罚或警示
覆盖香港特区政府宪报、金管局欺诈黑名单、公司注册处TCSP牌照处分、证监会纪律行动及海关合规名录,暂无公开负面记录。
注册办事处与实际经营核验 地址双语已解析
香港中环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16楼1602室
法定注册办事处依据第622章备存 需香港持牌地址与秘书?→
香港法团全景商业尽职调查与风险排查服务
💡 法团经办人通道:若需办理本法团周年申报表 (NAR1) 补报、法定秘书托管或商业登记更正,可对接恒诚商务持牌顾问。 了解详情 →

四、 香港公司商业查册与尽调合规常见疑问解答

【WELLESLEY PARTNERS LIMITED】系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于 2005-07-05 依法注册成立之合法法团(已运营 21 年)。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R)官方登记档案最新记录,该法团当前法定地位为【仍注册 (Live / Active)】,依法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数据最新核验于:2026年9月)。

该法团由香港政府各主管机构核发之法定主键如下:1. 商业登记证号 (BRN / 唯一业务识别码 UBI):【35801700】(香港政府自2023年12月27日起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制度,该8位数字即为香港跨部门通用之官方唯一法团标识码及税务登记号);2. 公司注册编号 (CRN):【0981227】(公司注册处历史核发之法定存档文件编号)。在国际贸易、离岸银行开户合规 KYC 及跨境合同签署中,凭上述双主键可唯一锁定该法团主体。

依据香港法例,在港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不设“法定代表人”职位,由董事会(Directors)依法行使最高管理决策职权。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查册新安排(隐私保护制度),公众目前可查阅该法团董事之通讯地址及部分遮蔽身份证号码。如需调阅该法团完整的现任及历任董事履历、股东股权出资架构(NAR1原件)、重要控制人备存登记册(SCR)及实益拥有人(UBO)多层穿透档案,须依法通过特区官方查册系统或合规尽职调查程序办理。

可以。经香港公司注册处法定登记档案核验,该法团自成立以来已累计归档备存【1】卷法定存盘卷宗。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07条规定,本地私人公司须于每年成立周年日起计42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NAR1)存档。法定存盘原件包括:最新年度周年申报表(Form NAR1 - 载明最新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现任董事名册与股份出资明细)、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及董事秘书变更申报表(Form ND2A),所有文件均具备官方登记条形码(Barcode),具备完全法律效力。

经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持牌数据库与司法机构交叉排查:1. 法定监管资质:该法团获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核准,现行持有【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牌照号:TjJEOGs1)、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牌照号:TmFEZGs1)、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牌照号:TThqZGc0)、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牌照号:TTZqM2c0)、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牌照号:TWFUNWN4)、香港法定监管机构 (Labour Ea)(牌照号:TXowazNPNUEyPT0=)】(状态:在册持牌); 2. 司法排查(诉讼裁判与清盘呈请):经比对香港司法机构公开传讯令状数据库,暂未检索到该法团的公开涉诉或清盘呈请(HCCW)记录。

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登记底册,【WELLESLEY PARTNERS LIMITED】的法定注册办事处(官方登记总部)地址备存为:“香港中环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16楼1602室”。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8条规定,所有在港注册法团均须在香港境内设立实体注册办事处,作为接收特区政府公文、法定通知书及法院传票之法定送达处所。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及《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无须在公司注册处或税务局备案官方互联网域名。核实香港企业之法定主体资格、存续状况及授权经营权限,唯一权威依据为特区政府法定登记归档文件——包括法团成立表格 (NNC1)、公司注册证明书 (CI)、最新年度周年申报表 (NAR1) 以及由税务局核发之 8 位商业登记证号(BRN:35801700)。海外买家及商业伙伴应以官方注册处出具之法定底册作为商业尽职调查依据,防范虚假外贸交易与网络冒名诈骗。

五、 近似字号与同类法团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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