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法定登記資料與香港虛擬辦公室背景核驗
| 中文法定名稱 | 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 | 英文法定名稱 | YONGJI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H.K) CO., LIMITED |
|---|---|---|---|
| 公司註冊編號 (CRN) | 2652634 | 商業登記號碼 (BRN) | 68936180 |
| 成立日期 | 2018-02-06 | 公司類別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現狀 | 仍註冊 | 法定申報週期 | 2026-02-06 |
| 註冊辦事處地址 | 香港旺角花園街2-16號好景商業中心10樓1007B室好景商業中心 · 查看同商廈法團 → | ||
|---|---|---|---|
| 重要控制人 (SCR) | 依法備存。如需穿透實益擁有人(UBO)及持股架構,請申請商業盡調報告。 | ||
二、 公司註冊處官方存檔文件查冊(最新 NAR1 週年申報表 / 公司章程 / ND2A 董事名冊 / CTC核證副本)
| 文件名稱 | 調閱 | |||||
|---|---|---|---|---|---|---|
該企業暫未索引法定存檔文件
官方檔案正與公司註冊處公開登記冊進行實時校驗。如需加急調取特定年份申報表或歷史章程,請對接專屬合規顧問。 | ||||||
三、 商業盡職調查與司法訴訟排查(法院訴訟、清盤呈請、重要控制人 SCR 穿透與債務排查)
四、 香港公司查冊與商業登記證查詢常見問題解答 (FAQ)
【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是合法註冊的香港公司嗎?目前法定營運現狀如何?
是。【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係依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於 2018-02-06 依法註冊成立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已運營 8 年)。依據香港公司註冊處(CR)官方登記冊最新記錄,該法團當前法定地位為【仍註冊 (Live / Active)】,依法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與完整民事締約能力(數據最新核驗於:2018年2月)。
【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BRN) 與公司註冊編號 (CRN) 是多少?
該法團由香港各主管機構核發之法定雙主鍵如下:1. 商業登記證號碼 (BRN / 唯一業務識別碼 UBI):【68936180】(香港自2023年12月27日起實施唯一業務識別碼制度,該8位編號即為跨部門通用之法定唯一法團識別碼及稅務局商業登記號);2. 公司註冊編號 (CR No.):【2652634】(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由公司註冊處核發之歷史立卷編號)。在國際貿易、銀行開戶 KYC 及跨境合同簽署中,憑上述雙主鍵可唯一鎖定該法團主體。
誰是【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的法定董事?如何調取其股東名冊(股份配發)與重要控制人 (SCR/UBO)?
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不設內地式「法定代表人」職位,由董事會(Directors,第643條)依法行使最高經營管理與對外授權簽署職權。在公司註冊處查冊新安排下,公眾登記冊依法展示董事之法定通訊地址及部分遮蔽識別號碼。如需核實【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完整之現任及歷任董事名冊(Form ND2A)、全體股東持股比例(Form NAR1)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第622章第12部第2A分部),須透過調閱官方存盤卷宗或合規盡職調查程序辦理。
如何調取【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的法定存盤卷宗與歷史檔案?
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香港法團交付之法團成立表格(NNC1)、歷年週年申報表(第662條 NAR1)及董事秘書變更通知書(ND2A)均由香港公司註冊處依法備存。針對線上電子索引尚待同步或涉及早期歷史微縮膠片之檔案,可委託合規顧問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申請專項人工查冊調卷。
【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是否持有法定監管牌照?是否存在法院訴訟紀錄或強制清盤呈請?
經香港法定監管機構持牌數據庫與司法機構交叉排查:1. 法定監管牌照與資格:經香港法定監管機構持牌數據庫全面檢索(涵蓋金管局 HKMA、證監會 SFC、公司註冊處 TCSP、海關 MSO/DPMS、保監局 IA 等),該法團未申領特殊金融或受規管行業牌照,屬於一般商業法團; 2. 司法排查(訴訟裁判與清盤呈請):經比對香港司法機構公開傳訊令狀數據庫及破產管理署(ORO)清盤名冊,當前公開索引中暫未檢索到該法團的民事興訟令狀(HCA/DCCJ)或強制清盤呈請(HCCW)紀錄。
【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定註冊辦事處地址位於哪裡?
依據香港公司註冊處官方登記檔案,【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的法定註冊辦事處地址備存為:【香港旺角花園街2-16號好景商業中心10樓1007B室】。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58條規定,在港成立之法團須在香港境內維持註冊辦事處作為接收政府公文及法院傳票之法定送達處所,地址如有變更須於15日內交付《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通知書》(Form NR1)。同時,依據《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第3條,法團須在註冊辦事處持續以可閱字樣展示其註冊名稱(包括實體水牌或合規電子水牌系統)。
與【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簽署跨境商業合約時,如何核驗香港公司印章效力與董事簽署權?
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27條規定,香港已廢除強制使用金屬法團印章(鋼印)之規定;【永基國際發展(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編號:2652634,8 位商業登記號碼 BRN:68936180)在簽立商業合約或契據時,可由唯一董事(如屬單一董事公司),或由兩名董事、或一名董事連同一名公司秘書親筆簽署即具完全法律約束力。由於香港政府不設企業商業圖章(小圓章/長條章)登記制度,交易對手在簽約前務必調閱該公司最新交付之《週年申報表》(Form NAR1)及《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Form ND2A),核實簽字自然人是否為現任註冊董事。
存續滿 8 年,已跨越香港法團中位存續門檻(約 6.5 年),歷經多輪週年申報表 (NAR1) 續期。
此大廈屬高密度多企共址註冊節點,盡調時建議穿透同址關聯法團、TCSP 持牌秘書共性及第 622 章第 658 條水牌展示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