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定清盤小組從業資格與業務界定(Panel-T / Panel-A 小組與清盤人職權)
依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及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 ORO)對香港企業及個人破產清算實施官方監管。破產管理署依法備存兩大認可清盤人小組名冊:① Panel-T 小組(非簡易程序清盤案之委聘清盤人),由具備資深重組與清盤經驗的香港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行組成,承接高院原訟法庭轉介之複雜清盤事務;② Panel-A 小組,專責處理官方署長指派之特定清算法團。86hc.com 穿透直連破產管理署官方底冊,實時核驗從業機構之商業登記號(BRN)、合夥人執業資格、認可小組類別及牌照存續狀態,嚴防無資格/牌照地下清盤中介非法處置公司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