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金融、財富與特許借貸 · 香港法團字號透視
香港「投資基金類」字號公司名錄 (Investment Fund & PE/VC)
收錄現存 100 家法團
86HC 香港法規命名與準入要義 (Definition Snippet)
香港設立基金法團可採用普通有限公司、有限合夥基金 (LPF) 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 架構。面向公眾或專業投資者募資前,管理人必須具備證監會相應牌照資質。
法定依據與前置準入要求
適用法例:Cap. 637《有限合夥基金條例》(LPF) & Cap. 571
管制等級:
常規商業字號 (自由登記)
商業盡調與防偽穿透要點
穿透基金備案實體,核查是否為合規有限合夥基金 (LPF) 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
香港法定監管機構聯動
該字號核心受規管業務直接對標香港官方監管機構名冊。
查閱香港官方持牌機構白名單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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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基金類」字號常見問題與香港法定法規解答 (FAQ)
Q1: 在香港註冊名稱含有「投資基金類」的公司,有哪些法定準入要求或前置審批?
A: 依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及第 622A 章《公司名稱字詞規例》,香港設立基金法團可採用普通有限公司、有限合夥基金 (LPF) 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 架構。面向公眾或專業投資者募資前,管理人必須具備證監會相應牌照資質。
Q2: 商業合作或投資入股前,應如何對「投資基金類」字號企業進行防偽盡調?
A: 穿透基金備案實體,核查是否為合規有限合夥基金 (LPF) 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 同時,強烈建議調閱該企業向公司註冊處交付的最新《週年申報表》(Form NAR1) 及商業登記證原件核證副本 (CTC)。
Q3: 如果「投資基金類」企業狀態顯示為「已解散」,是否仍具備商業資信追溯價值?
A: 具備極高的司法防偽與歷史信用追溯價值。已解散公司若存在歷史訴訟未結、債務糾紛或商標搶注爭議,其存續時期的歷史董事名單 (ND2A)、章程細則 (A&A) 與解散清盤卷宗仍可在 86hc 平台穿透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