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金融、財富與特許借貸 · 香港法團字號透視
香港「金融科技類」字號公司名錄 (Finance & Fintech)
收錄現存 100 家法團
86HC 香港法規命名與準入要義 (Definition Snippet)
使用「金融/Finance」名稱之機構不得暗示或偽稱銀行業務。未持有金管局銀行牌照者,在港非法開展存貸款業務屬刑事犯罪。
法定依據與前置準入要求
適用法例:Cap. 155《銀行業條例》第97條(嚴禁冒用Bank)
管制等級:
常規商業字號 (自由登記)
商業盡調與防偽穿透要點
核查是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嚴格區分純金融科技軟件開發實體與持牌金融機構
香港法定監管機構聯動
該字號核心受規管業務直接對標香港官方監管機構名冊。
查閱香港官方持牌機構白名單 (HKMA)
顯示第 81 ~ 100 家
香港「金融科技類」字號常見問題與香港法定法規解答 (FAQ)
Q1: 在香港註冊名稱含有「金融科技類」的公司,有哪些法定準入要求或前置審批?
A: 依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及第 622A 章《公司名稱字詞規例》,使用「金融/Finance」名稱之機構不得暗示或偽稱銀行業務。未持有金管局銀行牌照者,在港非法開展存貸款業務屬刑事犯罪。
Q2: 商業合作或投資入股前,應如何對「金融科技類」字號企業進行防偽盡調?
A: 核查是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嚴格區分純金融科技軟件開發實體與持牌金融機構 同時,強烈建議調閱該企業向公司註冊處交付的最新《週年申報表》(Form NAR1) 及商業登記證原件核證副本 (CTC)。
Q3: 如果「金融科技類」企業狀態顯示為「已解散」,是否仍具備商業資信追溯價值?
A: 具備極高的司法防偽與歷史信用追溯價值。已解散公司若存在歷史訴訟未結、債務糾紛或商標搶注爭議,其存續時期的歷史董事名單 (ND2A)、章程細則 (A&A) 與解散清盤卷宗仍可在 86hc 平台穿透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