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實業、消費、文娛與民生 · 香港法團字號透視
香港「餐飲食品類」字號公司名錄 (Catering & Food Services)
香港特許牌照管轄
收錄現存 100 家法團
86HC 香港法規命名與準入要義 (Definition Snippet)
實體餐飲門店在港營業必須持有食環署正式食肆牌照,供應含酒精飲品須持酒牌局頒發酒牌。經營無牌食肆屬嚴重民事與刑事違法。
法定依據與前置準入要求
適用法例:Cap. 132《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食環署 (FEHD) 食肆牌照
管制等級:
特許牌照 (依法須具備專屬牌照)
商業盡調與防偽穿透要點
查驗食環署普通食肆/小食食肆牌照、中央廚房食物製造廠牌照及酒牌局酒牌
香港法定監管機構聯動
該字號核心受規管業務直接對標香港官方監管機構名冊。
查閱香港官方持牌機構白名單 (LIQU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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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餐飲食品類」字號常見問題與香港法定法規解答 (FAQ)
Q1: 在香港註冊名稱含有「餐飲食品類」的公司,有哪些法定準入要求或前置審批?
A: 依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及第 622A 章《公司名稱字詞規例》,實體餐飲門店在港營業必須持有食環署正式食肆牌照,供應含酒精飲品須持酒牌局頒發酒牌。經營無牌食肆屬嚴重民事與刑事違法。
Q2: 商業合作或投資入股前,應如何對「餐飲食品類」字號企業進行防偽盡調?
A: 查驗食環署普通食肆/小食食肆牌照、中央廚房食物製造廠牌照及酒牌局酒牌 同時,強烈建議調閱該企業向公司註冊處交付的最新《週年申報表》(Form NAR1) 及商業登記證原件核證副本 (CTC)。
Q3: 如果「餐飲食品類」企業狀態顯示為「已解散」,是否仍具備商業資信追溯價值?
A: 具備極高的司法防偽與歷史信用追溯價值。已解散公司若存在歷史訴訟未結、債務糾紛或商標搶注爭議,其存續時期的歷史董事名單 (ND2A)、章程細則 (A&A) 與解散清盤卷宗仍可在 86hc 平台穿透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