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為全球四大黃金現貨交割樞紐與亞太區珠寶鑽石貿易中心,其涉貴金屬及寶石行業的合規監管已進入全面法定化時代。根據《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香港自 2023年4月1日起在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第5B部下正式實施「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Dealers in Precious Metals and Stones Regime,簡稱香港海關 DPMS 牌照 / 貴金屬牌照 / 珠寶商牌照 / 黃金買賣牌照)[1][2]。任何個人或法團在香港經營黃金、白銀、白金、鑽石、翡翠、珍珠、名貴鐘錶(貴金屬/寶石價值佔比 ≥50%)或貴重資產支援工具(PABI)的買賣、進出口、煉鑄、加工、回收或居間代理業務,均須向香港海關關長(Commissioner of Customs and Excise)申領 A類註冊人(Category A Registrant)或 B類註冊人(Category B Registrant)資格。
與此同時,歷經百年歷史的「香港金銀業貿易場(CGSE)」已於 2025年1月1日正式完成股份制公司化改組,由香港黃金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Gold Exchange Limited,簡稱 HKGX,公司編號:3415282)全面承接現貨黃金白銀場內交易與行員監管職能。本文由恒誠商務(持牌 TCSP:TC006431)合規風控團隊撰述,為您系統釐清「香港海關 DPMS 法定註冊」與「香港黃金交易所(HKGX)行員牌照」及「證監會 SFC 期貨/黃金 ETF 牌照」的三軌邊界,深度拆解A類與 B類註冊人的 12萬港元現金紅線(為什麼 A類牌照同樣可以透過銀行公戶開展數千萬港元無上限電匯結算)、表格 DRSF1–DRSF7 填報規範、官方規費精算、頭部持牌金商檔案查冊核驗、滙豐/華僑銀行貴金屬專戶開立及供應鏈防套牌盡職調查 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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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貴金屬牌照」三軌監管體系:海關 DPMS 註冊制 vs 香港黃金交易所 (HKGX) vs 證監會 SFC
在跨境黃金貿易、珠寶供應鏈結算及貴金屬投資盡職調查中,許多業界人士常將「香港貴金屬牌照」籠統混為一談。事實上,依據香港現行普通法與成文法架構,涉黃金、白銀、白金及珠寶寶石業務按其交易標的形態(實物交割 vs 場內合約 vs 證券化衍生工具),分別受三大截然不同的監管機制規管:
| 牌照 / 註冊體系 | 法定主管或自律機構 | 法例依據與核心主鍵 | 適用受規管活動(業務範疇) | 不適用 / 嚴禁越界紅線 |
|---|---|---|---|---|
| 1.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 (Customs DPMS Regime) 【實物貿易與珠寶金行法定必辦】 | 香港海關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理科 (C&ED)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第5B部 註冊證明書編號: A-B-xx-xx-xxxxxB-B-xx-xx-xxxxx | 在香港經營實物黃金、白銀、白金、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祖母綠、翡翠、珍珠、高價值名錶/首飾及實物提貨憑證(PABI)的買賣、進出口、煉鑄、加工、回收、保管或居間經紀。 | A類嚴禁收取 ≥HK$ 120,000 現金;DPMS 註冊不構成金融衍生工具牌照,嚴禁假借海關 DPMS 牌照向公眾兜售高槓桿對賭「倫敦金」合約。 |
| 2. 香港黃金交易所行員牌照 (HKGX Membership,原金銀業貿易場 CGSE) | 香港黃金交易所有限公司 (CR: 3415282)承接原金銀業貿易場 (CR: 0499913) | 《商品交易所(禁止經營)條例》(第82章)第3(d)條法定豁免 + 交易所章程 行員編號與級別( AA類 / A1類 / B類 / S類) | 在 HKGX 場內或電子平台經營九九金、港元公斤條、倫敦金/銀(Loco London)、999.9 實金交割及鑄造認可金條,可簽發具交易所防偽認證的「交易編碼(Transaction Code)」。 | HKGX 自身亦已申領海關 DPMS 註冊(A-B-24-12-08521);凡涉及香港本地實物金銀交割之行員,必須同時持有海關 DPMS 註冊。 |
| 3. 香港證監會金融牌照 (SFC Type 1 / 2 / 3 / 4 / 9)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SFC)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5 6位中央編號( CE Number) | 經營黃金期貨合約(2號牌)、黃金 ETF / 紙黃金集體投資計劃(1/4/9號牌)、槓桿式外匯交易(3號牌)。若貴金屬業務僅屬 SFC 受規管活動的附帶業務,可依第615章第5B部法定附帶業務條款豁免申領海關 DPMS 註冊。 | 單純實物黃金現貨或珠寶買賣不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不歸 SFC 發牌,而歸香港海關 DPMS 規管。 |
在過往跨境金融詐騙案中,部分黑產平台盜用香港普通法團名稱,甚至將僅花 HK$ 260 申領的香港海關 DPMS A類註冊證明書包裝成所謂的「香港政府頒發炒金金融牌照」,誘導投資者入金參與 50–100 倍高槓桿電子盤對賭。請務必謹記:香港海關 DPMS 註冊僅規管實物貴金屬與寶石貿易的反洗錢合規,絕不授權任何機構經營高槓桿差價合約(CFD)或代客操盤炒金!核查場內現貨電子金交易商,應同步核驗其是否位列香港黃金交易所(HKGX)現行有效 AA類/A1類行員名單及是否提供真實可查的交易所「交易編碼」。
二、《打擊洗錢條例》(Cap. 615) 第5B部法定定義:四類受規管標的與六大交易行為
要判斷一間香港公司是否必須辦理海關 DPMS 貴金屬註冊,必須依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第 53ZTY 條與第 53ZTZ 條的法定定義,從「標的物(What)」與「業務行為(How)」兩個維度進行交叉對標[1]:
2.1 四大法定受規管標的物(涵蓋金銀鉑族、六大寶石、名錶首飾與實物提金券)
- 1. 貴金屬(Precious Metal,第53ZTY條):指處於製成或未製成狀態(Finished or Unfinished State)的金(Gold)、銀(Silver)、白金/鉑(Platinum)、銥(Iridium)、鋨(Osmium)、鈀(Palladium)、銠(Rhodium)或釕(Ruthenium)。無論是千足金條、工業用金粒、銀錠、白金板材還是含金廢料回收,只要按重量計貴金屬純度達到法定標準(金 ≥千分之375 即 9K 金或以上;白銀 ≥千分之800;白金/鉑 ≥千分之850),均屬受規管貴金屬。
- 2. 寶石(Precious Stone,第53ZTY條):指鑽石(Diamond)、藍寶石(Sapphire)、紅寶石(Ruby)、祖母綠(Emerald)、翡翠(Jadeite / Fei Cui)或珍珠(Pearl)。值得高度注意的是,法例明確規定不論該等寶石是天然生成、人造合成(Lab-grown / Synthetic,如培育鑽石 CVD/HPHT)還是經重構處理,一律納入 DPMS 監管範圍!
- 3. 貴重產品(Precious Product,「50% 價值歸因測試」):指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製成、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的任何珠寶首飾、鐘錶(Watches)、服裝、配飾、裝飾品或器皿,但前提是該產品至少 50% 的交易價值歸因於其所含的貴金屬或寶石成分。例如:純鋼殼勞力士或精密機械錶若其高昂售價主要源於機芯工藝與品牌溢價(貴金屬/寶石材料價值佔比 <50%),則不屬於「貴重產品」;反之,滿鑽腕錶、18K實金錶殼名錶或鑲嵌大克拉主石的高級珠寶,一旦貴金屬與寶石原料價值佔總售價 50% 或以上,經營該類腕錶/首飾買賣的二手錶行與珠寶商即必須註冊 DPMS!
- 4. 貴重資產支援工具(Precious-Asset-Backed Instrument, 簡稱 PABI):指任何賦予持有人權利去兌現或提取實物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的證書、憑證、提貨券或電子通證(但不包括受 Cap. 571 規管的證券/期貨合約或受 Cap. 615 第5B部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規管的加密代幣)。例如金行發行的「實物存金簿」、「電子黃金提貨卡」或黃金精煉廠簽發的「記名金條倉單憑證」。
2.2 六大法定受規管業務行為(Dealing in Precious Metals and Stones,第53ZTZ條)
凡在香港以業務形式(By way of business)從事以下任何一項活動,均構成「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必須預先完成 DPMS 註冊:
- 買賣交易(Trading):出售、要約出售、購買或要約購買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
- 進出口貿易(Import & Export):為出售或轉售目的,將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進口至香港,或從香港出口(註:純物流承運商、船公司、航空公司或裝甲押運公司若僅在日常貨運業務中負責跨境運輸而無貨物所有權買賣,獲第53ZTZ(2)條豁免);
- 生產、精煉與鑲嵌加工(Manufacturing & Refining):製造、提煉、熔煉、鑄造、拋光、切割、雕琢或鑲嵌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以供出售;
- 發行或贖回 PABI:發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援工具(實物黃金提貨券/存金證);
- 居間經紀與代理(Intermediary & Agency):為上述第 1 至 4 項活動擔任中介人、採購代理、拍賣行或居間撮合商;
- 舊金回收與典當變賣:向公眾收購舊金首飾、K金廢料、二手鑽戒進行熔煉或轉售(已領有《當押商條例》第166章有效牌照的傳統當舖在特定條件下獲附帶豁免)。
三、A類註冊人 (Category A) vs B類註冊人 (Category B) 深度對比與「12萬港元現金」核心鐵律
香港海關 DPMS 制度最具特色的設計,在於採用基於現金洗錢風險的「A類 / B類二元分級註冊制」。根據 86hc.com 實時同步的香港海關官方登記冊數據,在全港 11,737 家現存有效註冊交易商中,A類註冊人達 10,991 家(佔比 93.6%),而B類註冊人僅 746 家(佔比 6.4%)[2]。
| 審查與合規維度 | A類註冊人 (Category A Registrant) 【非大額現金交易 · 佔比 93.6%】 | B類註冊人 (Category B Registrant) 【大額現金交易 · 全面反洗錢監管】 |
|---|---|---|
| 法定註冊證明書編號格式 | A-B-YY-MM-XXXXX(如 賀利氏金屬香港A-B-23-06-00322) | B-B-YY-MM-XXXXX(如 周大福珠寶金行B-B-24-01-00028) |
| 實物現金(現鈔)收付權限 | 嚴禁進行總額 ≥HK$ 120,000(或等值外幣)的現金交易(僅限進行 <HK$ 120,000 的小額現鈔買賣) | 獲准進行 ≥HK$ 120,000(或等值外幣)的大額現金交易(買進或賣出收付現鈔均受許可) |
| 銀行電匯 / 轉數快 / 支票 / 碌卡限額 | 無任何金額上限!(透過銀行公戶 TT 電匯、CHATS、FPS 轉數快、支票或信用卡結算,單筆數百萬至數千萬港元均依法受認可) | 無任何金額上限!(同時兼容不限額銀行轉賬結算與 ≥HK$ 120,000 大額現鈔收付) |
| 適當人選準則 (Fit & Proper Test) | 豁免審查(申請人、董事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無需遞交無犯罪紀錄審查表 DRSF4A/DRSF4B) | 強制穿透審查(申請人、全體董事、合夥人及持股 ≥25% 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UBO 均須通過海關嚴格適當人選背景與無犯罪審查) |
| 法定反洗錢架構 (CO & MLRO) | 無需強制委任法定合規主任(CO)及洗錢報告主任(MLRO),但仍負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5章)第25A條可疑交易舉報(STR)普通法義務 | 強制委任合規主任(CO)與洗錢報告主任(MLRO),必須制定書面 AML/CFT 政策、執行風險評估並接受海關現場反洗錢合規視察 |
| 客戶盡職審查 (CDD) 與檔案備存 | 無附表2法定強制大額現金 CDD 要求(建議保留常規商業發票、裝箱單與銀行水單至少 7 年以備稅務核數) | 凡進行 ≥HK$ 120,000 現金交易,必須當場核驗並複印客戶身份證/護照/公司架構文件,穿透識別 UBO,強制備存 CDD 與交易紀錄至少 5 年 |
| 註冊有效期與續期機制 | 長期有效(無固定屆滿期限),只需每年按時繳納年費 HK$ 225 並維持有效商業登記證(BRC)即可持續有效 | 每期 3 年有效(或海關指明的更短期限),必須在屆滿前至少 60 日遞交 Form DRSF5 辦理續期並重新接受適當人選檢視 |
| 典型適用企業類型 | B2B 國際黃金精煉廠、工業貴金屬貿易商、僅接受銀行轉賬/碌卡的珠寶批發商、鑽石進出口商、商場連鎖金舖(規定超12萬一律碌卡/轉賬) | 面向高淨值旅客收取大額港幣/外幣現鈔的尖沙咀/銅鑼灣旗艦金行、高端二手名錶珠寶現鈔回收商、大型珠寶拍賣與現貨現金交割商 |
許多初次申辦牌照的金商誤以為「A類只能做 12 萬港元以下的小生意,做大宗黃金進出口必須辦 B類」。這是對法例的常見誤讀!根據第615章第53ZTY條,「現金(Cash)」嚴格限定為實物紙幣及硬幣(Physical banknotes and coins)。在現代 B2B 大宗黃金貿易及商場珠寶零售中,哪怕單筆交易高達 5,000 萬港元或 1,000 萬美元,只要貨款是透過香港銀行公戶電匯(TT / CHATS)、轉數快(FPS)、本票/支票、信用卡(Visa/MasterCard/銀聯)或微信/支付寶電子錢包結算,均屬於「非現金交易(Non-cash transaction)」,持有 A類註冊證明書(申請費僅 HK$ 260)即可依法開展大宗批發業務,法例不對非現金交易設定金額上限!不僅如此,香港各大商業銀行(如滙豐 HSBC、華僑銀行 OCBC)在審批貴金屬公司開戶時,反而更青睞持有 A類註冊並簽署《不收取大額現鈔承諾書》的企業,因為這從源頭阻斷了櫃枱大額現鈔存鈔的洗錢風險。
四、香港海關 DPMS 官方申請表格 (`Form DRSF1`–`DRSF7`) 與法定規費精算表
申請香港海關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可透過香港海關「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系統」(www.drs.customs.gov.hk)使用「智方便(iAM Smart)」或公司電子證書網上遞交,亦可向香港九龍灣宏光道 39 號宏天廣場 35 樓 3501 室香港海關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理科遞交紙本表格[2][3]。
4.1 海關 DPMS 全套法定申請與變更申報表格矩陣
| 法定表格代碼 | 官方表格名稱 | 適用對象與觸發場景 | 法定遞交時限與核心附件要求 |
|---|---|---|---|
表格 DRSF1(Form DRSF1) | A類註冊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Category A Registration) | 首次申請 A類註冊的獨資經營、合夥商號或法團(僅從事非現金交易或 <HK$ 120,000 現金交易) | 開業前遞交;須附有效商業登記證(BRC)、營業處所證明文件(近3個月水電煤/差餉單或租約)及法團註冊文件。 |
表格 DRSF2(Form DRSF2) | B類註冊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Category B Registration) | 首次申請 B類註冊的商號或法團(擬開展 ≥HK$ 120,000 現金交易,須接受全面反洗錢監管) | 開業前遞交;須附 BRC、處所證明、反洗錢(AML/CFT)內控手冊,並由全體相關人士同步遞交 DRSF4A/DRSF4B。 |
表格 DRSF3(Form DRSF3) | 營業處所資料 (Particulars of Business Premises) | A類或 B類申請人擁有多個營業總行、分行、展示廳或金庫處所時填報 | 隨 DRSF1 或 DRSF2 一併遞交;申報每間營業處所的獨立門牌地址、用途及負責人資訊。 |
表格 DRSF4A(Form DRSF4A) | 適當人選陳述書(個人適用)(Statement of Fit and Proper Person - Individual) | 僅限 B類申請:獨資東主、全體個人合夥人、全體個人董事及持股 ≥25% 最終實益擁有人 (UBO) | 隨 DRSF2 遞交;申報人須如實披露全球刑事定罪紀錄、破產令及洗錢違規史,並授權海關展開背景審查。 |
表格 DRSF4B(Form DRSF4B) | 適當人選陳述書(法團適用)(Statement of Fit and Proper Person - Body Corporate) | 僅限 B類申請:當申請人的合夥人、法人董事或母公司持股股東為法人實體時填寫 | 隨 DRSF2 遞交;須由該法人的獲授權代表簽署,並穿透申報其上層最終實益個人。 |
表格 DRSF5(Form DRSF5) | B類註冊續期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Renewal of Category B Registration) | 僅限 B類註冊人每 3 年註冊期滿前申請續期 | 必須在現行 B類註冊有效期屆滿前至少 60 日遞交;逾期未續期者註冊自動失效。 |
表格 DRSF6(Form DRSF6) | 由A類轉為B類註冊申請書 (Transfer from Category A to Category B Registration) | 現存 A類註冊人擬將業務升級為可收付 ≥HK$ 120,000 現金 | 在開展首宗大額現金交易前遞交;補交 AML/CFT 政策手冊及全體人員的適當人選陳述書。 |
表格 DRSF7(Form DRSF7) | 更改資料 / 終止業務通知書 (Notice of Change of Particulars / Cessation of Business) | A類或 B類註冊人變更商號、營業處所、董事/合夥人/UBO,或終止經營貴金屬業務 | 變更事項發生後 1 個月內通知海關;終止業務者須在停業前通知並交回註冊證明書(Cap. 615 s. 53ZUX)。 |
表格 DRS-CTR(Cash Transaction Report) |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現金交易報告 | 來港參展(如香港國際珠寶展)且無本地常設機構的非香港交易商,在港進行 ≥HK$ 120,000 現金交易 | 免辦 A/B類註冊,但必須在交易發生後 1 日內(或在該交易商離港前,以較早者為準)向海關遞交本報告(第53ZVP條)。 |
4.2 法定政府規費精算表(依據第615章附表3G官方標準)
香港海關對 DPMS 註冊嚴格執行法定規費標準,絕無任何隱形政府加收費用(所有申請費用一經繳納概不退還)[1]:
| 收費項目(第615章附表3G) | A類註冊人 (Category A) 官方收費 | B類註冊人 (Category B) 官方收費 | 繳費時點與合規備註 |
|---|---|---|---|
| 1. 首次註冊申請費 (含主營業處所註冊證明書) | HK$ 260 | HK$ 1,970 | 遞交 Form DRSF1 時繳納;涵蓋主營業地址首張正本證明書。 |
| 2. 適當人選評定費 (Fit & Proper Fee) | HK$ 0(豁免) | 每位 HK$ 1,090 | 僅 B類適用:按遞交 DRSF2A/DRSF2B 的董事、合夥人及 UBO 人數逐位計收。 |
| 3. 分行證明書費用 (Branch Certificate) (每間額外門市 / 分店處所) | 每間分店 HK$ 195 | 每間分店 HK$ 240 | 凡擁有多間珠寶金行門市(如 T01、T02),每間分店均須申領獨立分行證明書。 |
| 4. 常態維持費用(年費 vs 3年續期費) | 每年年費 HK$ 310 (另每間分店年費 HK$ 195) | 每 3 年續期費 HK$ 1,280 (另每間分店續期 HK$ 240) | A類無須重新審批,按年繳付年費即長期有效;B類每 3 年須提前 60 日遞交 DRSF3 續期。 |
| 5. 補領或核證副本費 | 每份 HK$ 210 | 每份 HK$ 210 | 註冊證明書或分行證明書遺失、損毀補領或向海關申請核證副本。 |
五、實體營業處所 (Physical Premises) 審查、共用工作空間限制與證明書展示鐵律
與普通離岸貿易公司僅需水牌地址公司秘書註冊地址不同,香港海關對 DPMS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營業處所(Business Premises)實施實質性地址核驗:
- 1. 必須具備與商業登記證(BRC)一致的香港真實營業地址:申請人在
Form DRSF1填報的每一個營業處所(包括總店、分店、寫字樓展廳、金庫、工場),均必須持有對應的有效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Branch BRC),並提交租約(須加蓋香港稅務局印花稅章 Stamp Duty)及近 3 個月內的公用事業帳單(水費、電費、煤氣費或差餉單)。嚴禁使用郵政信箱(P.O. Box)或純代收信件的虛擬信箱作為唯一營業處所。 - 2. 住宅處所(Domestic Premises)與共用工作空間(Co-working Space)的特別同意書要求:依據第615章第 53ZUI 條,香港海關獲授權人員有權在合理時間進入已登記的營業處所進行例行視察及查閱帳簿。若申請人使用的是住宅單位或與其他公司合租/共享的共用工作空間,海關要求必須提交該處所所有佔用人(Occupiers)及業主簽署的書面同意書,明確同意海關人員進入該住宅或共享處所執行法定視察,否則海關關長將拒絕將該地址列入註冊處所!
- 3. 純網店 / 跨境電商珠寶商的登記規範:若香港公司僅透過自有網站、Instagram、Facebook、小紅書、天貓國際或亞馬遜等網上平台銷售珠寶首飾,無線下零售門市,仍須填報其在香港處理訂單、存放庫存或備存交易帳冊的後勤辦公處所,並在網上平台主頁或網店顯眼位置清晰展示其香港海關 DPMS 註冊編號(
A-B-xx-xx-xxxxx或B-B-xx-xx-xxxxx)。 - 4. 法定展示原件鐵律(第53ZUV條):獲發註冊證明書後,交易商必須將《註冊證明書》原件展示於主營業處所內的顯眼位置;若設有多間分店(編號後綴為
(T01)、(T02)等),必須在每一間分店的顯眼位置展示對應的《分行證明書》原件。違反展示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HK$ 50,000)。
六、全港標竿貴金屬及珠寶法團真實註冊檔案與 86hc 查冊穿透實證
為協助商業銀行合規部、跨境供應鏈採購商及行業研究者直觀掌握香港海關 DPMS 註冊編號與公司註冊處(CR)法定存檔文件的對應關係,恒誠風控團隊從 86hc.com 實時收錄的 11,812 宗官方名冊中提取以下 5 家極具代表性的香港貴金屬及珠寶標竿法團真實檔案(點擊企業名稱或編號即可直達其 86hc 全息檔案頁查冊最新 Form NAR1 原件):
| 香港法團法定中英文名稱 | 公司編號 (CR No.) & 商業登記號碼 (BRN) | 海關 DPMS 註冊編號 & 註冊類別 | 業務形態與合規架構解析 |
|---|---|---|---|
| 周大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 CHOW TAI FOOK JEWELLERY COMPANY LIMITED |
CR: 0006546BRN: 01158153 | B-B-24-01-00028B類註冊人(含 T01–T80+ 全港分行證明書) | 成立於 1961 年的香港珠寶龍頭,因全港數十間旅遊核心區旗艦門市常年接待全球旅客大額港幣/外幣現鈔購金,故申領最高級別的海關 B類註冊人資格,全面執行附表2 CDD 盡職調查與每間門市獨立分行掛牌。 |
| 周生生珠寶金行有限公司 CHOW SANG SANG JEWELLERY COMPANY LIMITED |
CR: 0004871BRN: 00775940 | B-B-23-12-00018B類註冊人(首批獲批大型連鎖金行) | 成立於 1957 年的老牌珠寶金行法團,持有海關 B類大額現金交易註冊資格,同時為香港黃金交易所(原金銀業貿易場)核心認可煉鑄及黃金零售集團成員。 |
| 賀利氏金屬香港有限公司 HERAEUS METALS HONG KONG LIMITED |
CR: 0044942BRN: 04597532 | A-B-23-06-00322A類註冊人(關聯主體賀利氏有限公司 A-B-23-06-00321) | 國際知名貴金屬精煉商德國賀利氏(LBMA 倫敦金銀市場協會認可交割精煉商)在港核心營運實體。雖年交易額達百億港元級,但因交易貨款完全透過銀行工業專戶電匯結算、不收受大額現鈔,故依法申領 A類註冊人即可穩健合規營運。 |
| 六福貴金屬(香港)有限公司 LUK FOOK PRECIOUS METALS (HK) LIMITED |
CR: 2043664BRN: 62809929 | A-B-23-11-02629A類註冊人(集團鑽石主體 六福鑽石 A-B-24-05-07209) | 六福集團旗下專責貴金屬批發與供應鏈結算之附屬公司,採用「零售門市實體持 B類牌處理門市現金 + 供應鏈批發附屬公司持 A類牌走銀行轉賬」的集團化分層合規架構。 |
| 香港黃金交易所有限公司 HONG KONG GOLD EXCHANGE LIMITED (HKGX) |
CR: 3415282BRN: 76692249 | A-B-24-12-08521A類註冊人(2025年1月1日正式承接原金銀業貿易場) | 香港特區政府《施政報告》支援構建國際黃金交易中心之核心載體,承接百年香港金銀業貿易場(CR: 0499913)全部場內現貨黃金白銀交易與行員監管,其自身亦依法完成海關 DPMS A類註冊。 |
七、黃金珠寶商香港銀行開戶(HSBC / OCBC 貴金屬專戶)、進出口報關與交易對手 KYB 排雷指南
由於黃金、白銀與鑽石具備極高的匿名變現能力與跨境走私洗錢風險,香港各大持牌商業銀行(如香港滙豐銀行 HSBC、華僑銀行香港 OCBC HK、渣打銀行及中銀香港)均將「貴金屬、鐘錶及珠寶貿易(Precious Metals, Watches & Jewellery)」列為高風險受規管行業(High-Risk Sector)。若企業名稱含有「Gold(黃金 / 金業)」、「Bullion(金銀)」、「Jewellery(珠寶)」、「Diamond(鑽石)」或申報業務涉及貴金屬,但未能出示有效的香港海關 DPMS 註冊證明書,銀行開戶申請通常面臨極高的合規拒件風險(或觸發存量帳戶關戶審查)。
7.1 貴金屬及珠寶企業順利開立香港銀行公戶的 4 大合規通關要件
- 前置取得香港海關 DPMS 註冊證明書(新設公司可依法評估優先申請 A類註冊):對於新設立的香港黃金珠寶貿易公司,建議先租賃具備獨立門牌的商業寫字樓或合規工商大廈單位,遞交
Form DRSF1申請 A類註冊人(申請費 HK$ 260,免去適當人選背景審查,法定審核程序相對明確高效),取得海關核發的《註冊證明書》正本作為銀行開戶之核心准入牌照憑證。 - 主動簽署《不進行 12 萬港元或以上現鈔交易合規聲明》:在銀行 KYC 面簽時,向銀行合規部明確聲明公司僅從事 B2B 供應鏈批發或網上碌卡/轉賬零售,所有貨款 經由銀行電匯(TT / CHATS)或信用證(L/C)收付,不在香港收取或付款大額現鈔,從而消除銀行對大額現鈔反洗錢監控的顧慮。
- 閉環準備上下遊真實貿易鏈路與香港海關黃金進出口報關單(Cap. 60E):根據香港法例第60E章《進出口(登記)規例》,儘管黃金首飾及金條在香港享有零關稅自由進出港待遇,但任何人士進出口黃金(Gold bars, ingots, coins)或鑽石原石(須符合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 Kimberley Process),必須在物品進口或出口後 14 日內向香港海關遞交準確的《進口/出口報關單》(Import/Export Declaration)。銀行在開戶及後續大額美元/港元結匯審查中,必定核對「上下遊採購/銷售合約 + 商業發票(列明金條成色與盎司重量)+ 裝甲物流提單(如 Brink's / Malca-Amit)+ 香港海關進出口報關回執」四流合一。
- 出具香港執業會計師(CPA Practising)核證副本(CTC):在大宗黃金貿易融資、倫敦金銀市場(LBMA)供應商准入及跨國銀行開戶中,須由受香港會計及財務匯報局(AFRC)規管的香港執業會計師或香港律師,對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CI)、商業登記證(BRC)、最新周年申報表(
Form NAR1)、組織章程細則(A&A)及海關 DPMS 註冊證明書出具核證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CTC)。
7.2 警惕「殭屍持牌金商」:86hc 風控雷達 26 家異常實體排雷 SOP
在貴金屬大額預付款或寄售交易前,切勿僅憑對方發來的一張海關 DPMS 證書截圖就盲目匯款!透過 86hc.com 監管風控雷達對香港公司註冊處(ICRIS)與香港海關 DPMS 登記冊的實時交叉比對,我們發現全港目前存在 26 家高危風控異常機構(DISSOLVED_STILL_LICENSED)——這些公司在香港公司註冊處早已處於「已告解散(Dissolved / Deregistered)」狀態(喪失一切法團簽約資格,銀行戶口已凍結註銷),但因未按第53ZUX條向海關遞交 Form DRSF7 停業通知,其編號在海關公開名冊上尚未同步摘除。
標準 4 步交易對手盡職調查查冊核驗法:
- 第 1 步(查 DPMS 類別與狀態):在 86hc 海關 DPMS 名冊 輸入對方公司名稱、8位 BRN 或註冊編號(如
B-B-xx-xx-xxxxx),確認其為「現存有效註冊」,且若涉及 ≥12萬港元現金交割,對方必須為 B類註冊人; - 第 2 步(查 CR 法團存續與風險雷達):進入該企業檔案頁,確認公司註冊處法定狀態為「仍註冊(Live)」,絕非那 26 家「已解散但牌照未註銷」的異常空殼;
- 第 3 步(查冊最新 NAR1 與 ND2A 核驗簽署權):網上查冊帶 ICRIS 官方條形碼的最新 周年申報表(Form NAR1) 及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Form ND2A),核實與您簽署黃金買賣合約的代表是否為在任法定董事,並排查其已繳股本是否與交易規模匹配;
- 第 4 步(排查高等法院訴訟與清盤呈請):透過 86hc 司法訴訟與清盤查冊 檢索該金商是否存在高等法院民事追債傳票(
HCA)或強制清盤呈請(HCCW),有效防範預付金款遭凍結或捲入風險資金鏈路。
法定參考法源與香港官方監管文獻索引 (Statutory References & Official Citations)
- 香港電子版法例(e-Legislation):《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第5B部(第53ZTY至53ZVP條: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及附表3G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15
- 香港海關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系統(Dealers in Precious Metals and Stones Registration System, DRS)官方公眾登記冊及《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指引》 — https://www.drs.customs.gov.hk/
- 香港海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B類註冊人適用)》(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Financing of Terrorism Guideline for Category B Registrants) — https://www.customs.gov.hk/
- 香港黃金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Gold Exchange Limited, HKGX,原香港金銀業貿易場 CGSE)官方行員名冊與現貨黃金交易規則 — https://www.hkgx.com.hk/
- 香港聯合財富情報組(Joint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JFIU):可疑交易報告(STR)遞交指引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5章)第25A條 — https://www.jfiu.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