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法定登記資料與香港虛擬辦公室背景核驗
| 中文法定名稱 | 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 | 英文法定名稱 | Hong Kong Zeno Electronics Co., Limited |
|---|---|---|---|
| 公司註冊編號 (CRN) | —(未登記公司註冊編號) | 商業登記號碼 (BRN) | 79868277 |
| 成立日期 | 2026-03-02(存續 8個月) | 公司類別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現狀 | 仍註冊 | 法定申報週期 | 2027-03-02(首屆申報 · 成立當年毋須提交) |
| 註冊辦事處地址 | 香港旺角花園街2-16號好景商業中心24樓03室好景商業中心 · 查看同商廈法團 → | ||
|---|---|---|---|
| 重要控制人 (SCR) | 依法備存。如需穿透實益擁有人(UBO)及持股架構,請申請商業盡調報告。 | ||
二、 香港公司註冊處官方存檔文件清冊
| 文件名稱 | 調閱 |
|---|---|
NNC1法團成立表格 (股份有限公司) | |
A&A組織章程細則 (英) | |
CI公司註冊證明書 |
三、 商業盡職調查與風險合規排查
四、 法團核心檔案與法定現狀權威問答
【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在香港的法定登記狀態是什麼?是否正常存續?
正常存續。根據香港公司註冊處官方登記冊最新備存記錄,【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於 2026-03-02 獲發公司註冊證明書,法定公司類別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今年新成立)。香港各主管部門官方名冊校驗顯示,該法團現行法定地位為【仍註冊 (Live / Active)】,處於合法有效存續狀態(官方數據核驗:2026年3月)。
【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BRN) 是多少?是否有獨立的公司註冊編號 (CRN)?
該法團由香港主管部門核發之官方唯一法定主鍵為:商業登記證號碼 (BRN / 唯一業務識別碼 UBI):【79868277】。自2023年12月27日起,香港公司註冊處全面實施「唯一業務識別碼 (UBI)」第二階段,新成立之香港法團一律採用由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核發之8位商業登記證號碼作為跨部門法定唯一識別編號,公司註冊處已不再另行核發獨立之舊制公司註冊編號 (CRN)。
誰是【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的首任董事與創始股東?如何核驗其初始股權出資架構?
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香港有限公司不設「法人代表」職位,由董事會(第643條)依法行使管理職權。鑑於【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於 2026-03-02 成立未滿一周年,尚未屆滿首份週年申報表(NAR1)法定交付期,查驗其創辦成員持股比例、首任董事名冊及法定公司秘書,應直接調閱其在公司註冊處存盤之《法團成立表格(Form NNC1)》(如有後續增發股份或董事變更,則同步調閱《股份配發申報表 Form NSC1》及《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 Form ND2A》)。
如何查冊【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的首任董事與創始股東?可以調閱法團成立表格 (NNC1) 嗎?
可以。因【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存續未滿1年,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條規定,其首份週年申報表(NAR1)將於成立滿一周年日起計42日內交付。目前官方登記冊已備存其初始設立卷宗(累計備存【3】卷法定記錄(最新歸檔記錄更新至 2026-03-02:法團成立表格 (股份有限公司)))。當前穿透該法團股權架構、首任董事及法定註冊辦事處的權威法定文件為【法團成立表格 (Form NNC1)】與組織章程細則(A&A),均附帶官方 ICRIS 條形碼登記憑證,支援線上調閱官方影像原件。
如何排查【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定持牌資格與高等法院清盤呈請(HCCW)紀錄?
經香港法定監管機構持牌數據庫與司法機構交叉排查:1. 監管名冊核驗:經交叉比對香港證監會(SFC)、金管局(HKMA)、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及海關金錢服務經營者(MSO)等官方監管名冊,【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目前從事一般商業活動,無須申領受規管金融特許牌照; 2. 司法排查(訴訟裁判與清盤呈請):依據香港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公開訴訟索引排查,【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名下目前無公開之強制清盤呈請(第32章 HCCW 案號)或重大商業追討令狀紀錄;如涉及大額跨境授信或併購交易,建議申請最新司法查冊報告。
如何核實【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的香港法定送達處所及第622B章水牌合規狀態?
香港公司註冊處法定記錄顯示,【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現行有效之法定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旺角花園街2-16號好景商業中心24樓03室】。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58條及第827條,任何向該公司送達之法定通知或司法傳訊令狀,一經留交或郵寄至該註冊辦事處即構成有效法律送達;若該處所由持牌公司秘書(TCSP)提供地址掛靠服務,須依法符合第622B章第3條之電子或實體名稱水牌展示規定。
香港法例第622B章對【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的交易文書、網站披露及主體核真有何規定?
依據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第3及第4條法定身份披露規定:【香港澤越電子有限公司】必須在其所有業務信件、合約、發票及任何官方網站上,持續以可閱字樣清晰載明其法定註冊名稱,並於《週年申報表》(Form NAR1)或《某些其他詳情更改通知書》(Form NR2)中申報公司網站(如有)。商業合作夥伴核驗其主體真偽時,切勿僅憑外部自建網頁判斷,而應憑藉其法定編號(公司編號:待官方備存核驗,8 位商業登記號碼 BRN:79868277)調閱香港公司註冊處附帶 ICRIS 條形碼之法定存盤原件。
設立未滿 3 年,建議重點穿透法團成立表格 (NNC1) 實繳股本、首任董事與註冊辦事處真實性。
此大廈屬高密度多企共址註冊節點,盡調時建議穿透同址關聯法團、TCSP 持牌秘書共性及第 622 章第 658 條水牌展示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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