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QUE BUSINESS IDENTIFIER / COMPANY REGISTRATION NUMBER
UBI 66291776
仍注册放债人牌照已注销曾用名 (1)涉及 2 宗案件

香港数字资产信贷有限公司

HONG KONG DIGITAL ASSET CREDIT LIMITED

官方最后核验:2026-09-29
尽调查册:93 次
司法管辖地:中国香港司法管辖地:中国香港

【香港数字资产信贷有限公司】(HONG KONG DIGITAL ASSET CREDIT LIMITED)于2016-06-14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成立(已运营10年),法团类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现状为【仍注册】。公司注册编号(CR/CRN)为【2389932】,商业登记证号(BR/BRN)为【66291776】。在法定监管资质方面,该公司曾获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核准,持有公司注册处持牌放债人(CR Money Lender)特许牌照(牌照已注销),现该牌照已依法注销失效,不再具备持牌经营资质。公司法定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尖沙咀柯士甸道丽斯中心16楼A室”。在司法涉案排查方面,香港各级法院登记有该法团关联的【2】宗公开诉讼案卷(经核验未见清盘呈请;案卷明细与裁判记录归档于商业尽职调查报告)。

一、 公司基本资料与历史放债人牌照状态核查(牌照已注销/已解散)

中文法定名称 香港数字资产信贷有限公司 英文法定名称 HONG KONG DIGITAL ASSET CREDIT LIMITED
公司注册编号 (CRN) 2389932 商业登记号码 (BRN) 66291776
成立日期 2016-06-14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状 仍注册 法定申报周期
2026-06-14
注册办事处地址
香港尖沙咀柯士甸道丽斯中心16楼A室丽斯中心 · 查看同商厦法团 →
重要控制人 (SCR) 依法备存。如需穿透实益拥有人(UBO)及持股架构,请申请商业尽调报告。
企业名称沿革
(曾用名 1 个)
2016-06-14 法团成立初始名称
金水湾创富有限公司GOLD WATER BAY CAPITAL LIMITED
2021-02-05 现用法定名称
香港数字资产信贷有限公司HONG KONG DIGITAL ASSET CREDIT LIMITED

二、 香港持牌放债人官方存档文件查册(最新周年申报表 / 公司章程 / 董事名册 / 会计师核证副本)

项次存档日期文件编号文件名称页数收费调阅
1 2023-12-27 SH000714986
BRN_REFReference Document for Business Registration Number as UBI
2023-12-27·SH000714986·1页·HK$ 20
1 HK$ 20
2 2023-10-11 22302350315
ND2ANotice of Change of Company Secretary and Director
2023-10-11·22302350315·3页·HK$ 20
3 HK$ 20
3 2023-09-06 70003323815
ND4Notice of Resignation of Company Secretary and Director
2023-09-06·70003323815·2页·HK$ 20
2 HK$ 20
4 2023-07-11 70003236756
ND4Notice of Resignation of Company Secretary and Director
2023-07-11·70003236756·2页·HK$ 20
2 HK$ 20
5 2023-06-14 70003196611
NAR1Annual Return (2023)
2023-06-14·70003196611·8页·HK$ 28
8 HK$ 28
6 2023-05-19 70003157449
NR1(英) 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通知书
2023-05-19·70003157449·1页·HK$ 20
1 HK$ 20
7 2023-04-17 22202656436
ND2ANotice of Change of Company Secretary and Director
2023-04-17·22202656436·3页·HK$ 20
3 HK$ 20
8 2022-07-26 23700780100
ND2ANotice of Change of Company Secretary and Director
2022-07-26·23700780100·3页·HK$ 20
3 HK$ 20
9 2022-07-26 23002160417
NAR1Annual Return (2022)
2022-07-26·23002160417·8页·HK$ 28
8 HK$ 28
10 2022-01-11 22202480827
ND4Notice of Resignation of Company Secretary and Director
2022-01-11·22202480827·2页·HK$ 20
2 HK$ 20

三、 历史持牌放债人尽职调查与牌照注销风险排查(牌照失效、非法借贷风险、法院诉讼与清盘呈请)

32 类香港法定监管牌照核验 牌照已注销 / 失效
公司注册处持牌放债人 (CR Money Lender)
牌照届满
法定特许牌照备存于册
法院诉讼与破产清盘排查 涉及 2 宗诉讼案卷
经香港各级法院传讯令状及破产管理署(ORO)数据库穿透排查,该法团涉及 2 宗公开诉讼案卷登记;排查确认未见清盘呈请(HCCW),当前司法存续与资信状态正常。
官方监管处分与警示名单 未见监管处罚或警示
覆盖香港特区政府宪报、金管局欺诈黑名单、公司注册处TCSP牌照处分、证监会纪律行动及海关合规名录,暂无公开负面记录。
注册办事处与实际经营核验 地址双语已解析
香港尖沙咀柯士甸道丽斯中心16楼A室
法定注册办事处依据第622章备存 需香港持牌地址与秘书?→
香港法团全景商业尽职调查与风险排查服务
💡 法团经办人通道:若需办理本法团周年申报表 (NAR1) 补报、法定秘书托管或商业登记更正,可对接恒诚商务持牌顾问。 了解详情 →

四、 放债人牌照注销与历史合规常见问题解答

【香港数字资产信贷有限公司】系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于 2016-06-14 依法注册成立之合法法团(已运营 10 年)。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R)官方登记档案最新记录,该法团当前法定地位为【仍注册 (Live / Active)】,处于正常合法存续状态(数据最后核验于:2026年9月)。

该法团由香港政府各主管机构核发之法定主键如下:1. 商业登记证号 (BRN / 唯一业务识别码 UBI):【66291776】(香港政府自2023年12月27日起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制度,该8位数字即为香港跨部门通用之官方唯一法团标识码及税务登记号);2. 公司注册编号 (CRN):【2389932】(公司注册处历史核发之法定存档文件编号)。在国际贸易、离岸银行开户合规 KYC 及跨境合同签署中,凭上述双主键可唯一锁定该法团主体。

依据香港法例,在港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不设“法定代表人”职位,由董事会(Directors)依法行使最高管理决策职权。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查册新安排(隐私保护制度),公众目前可查阅该法团董事之通讯地址及部分遮蔽身份证号码。如需调取该法团完整的现任及历任董事履历、股东股权出资架构(NAR1原件)、重要控制人备存登记册(SCR)及实益拥有人(UBO)多层穿透报告,可通过 86hc.com 在线申请出具正式《商业尽职调查全本报告》。

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登记档案,该法团自注册成立以来共计发生 1 次法定名称变更记录:“金水湾创富有限公司(生效于 2016-6-14)”。现用法定名称经公司注册处处长核发更名证书确认生效。排查曾用名有助于全面核验企业历史履约、司法诉讼与信贷信用全貌。

可以。86hc.com 全量索引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登记存档库,支持在线即时调阅该法团官方归档法定文件。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07条规定,本地私人公司须于每年成立周年日起计42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NAR1)存档。您可于在线极速调阅的原件包括:最新年度周年申报表(Form NAR1 - 载明最新注册资本、法定地址、董事名册与股份出资明细)、法团成立表格(Form NNC1 / NC1 - 初始设立法定文件)、公司组织章程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及董事秘书变更申报表(Form ND2A)。同时支持 15~30 分钟极速出具注册处归档文件及申请香港执业资深会计师(CPA Practising)法定核证副本(CTC)。

经香港法定监管机构持牌数据库与司法机构交叉排查:1. 法定监管资质:依据香港法定监管名册历史档案,该法团历史曾获批【公司注册处持牌放债人 (CR Money Lender)】(官方档案最新状态:已注销 / 失效历史记录); 2. 司法排查(诉讼裁判与清盘呈请):经香港各级法院公开令状数据库排查,检索到该法团关联【2】宗公开案件登记,排查确认未见清盘呈请(HCCW);为遵循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保护商业声誉,涉案案号、原被告主体、争议标的及生效裁判文书仅限申请商业尽职调查报告查阅。

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登记底册,【香港数字资产信贷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办事处(官方登记总部)地址备存为:“香港尖沙咀柯士甸道丽斯中心16楼A室”。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58条规定,所有在港注册法团均须在香港境内设立实体注册办事处,作为接收特区政府公文、法定通知书及法院传票之法定送达处所。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及《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无须在公司注册处或税务局备案官方互联网域名。核实香港企业之法定主体资格、存续状况及授权经营权限,唯一权威依据为特区政府法定登记归档文件——包括法团成立表格 (NNC1)、公司注册证明书 (CI)、最新年度周年申报表 (NAR1) 以及由税务局核发之 8 位商业登记证号(BRN:66291776)。海外买家及商业伙伴应以官方注册处出具之法定底册作为商业尽职调查依据,防范虚假外贸交易与网络冒名诈骗。

五、 近似字号与同类法团速查

调阅官方存档